、從前将八旗滿洲人員。
選用外省文武等官。
其蒙古旗人。
分用部院者。
員缺本少。
是以外任未經議及。
朕思滿洲蒙古。
均屬本朝世仆。
伊等于外任分缺铨用之處。
亦宜量予疏通。
現在滿洲司員。
升用道府。
既經暫行停止。
其文職同知以下。
着将蒙古人員。
與滿洲一體揀選引見選用。
武職副将以下。
着就滿洲應得缺内。
酌予十分之二。
其作何分班輪選之處。
仍着該部定議具奏。
尋議、蒙古人員。
向無外用之例。
是以遇揀選保送之處。
不得與滿洲一體錄用。
今遵谕文職同知以下。
将蒙古與滿洲一體揀選引見。
查滿洲人員。
外用同知以下等官。
或揀選保送。
或按俸截取。
其選用班次。
向有成例。
嗣後應用滿洲人員時。
将蒙古人員。
一體截取保送。
揀選考試。
按照各班帶領引見。
其奉旨記名者。
入于滿班内、通較俸次深淺。
名次先後選用。
又遵谕蒙古人員。
于武職副将以下。
滿洲應得缺内。
酌予十分之二。
請嗣後應用滿員缺出。
俱于補放滿洲四缺之後。
補放蒙古人員一次。
照例行文咨取。
至輪用千總一項。
兵部行文八旗蒙古。
于所屬親軍前鋒護軍内。
每旗保送四五名。
咨部考驗。
揀選引見。
記名注冊。
亦俟滿洲補用四缺後。
第五缺将蒙古掣補一名。
命下即按旗分辦理。
并載入例典遵行。
從之。
○又谕、州縣捕蝗不力。
既有革職拏問之定例。
又有不申報上司者革職之例。
一事而多設科條。
适足滋弊。
即堂司官或知奉法。
而吏胥之稱引條例。
上下其手。
被議者或重或輕。
紛滋訛議。
年來直隸查參捕蝗不力之案。
辦理多未畫一。
即其證也。
至州縣捕蝗。
需用兵役民夫。
并換易收買蝻子。
自有費用。
其勤民急公者。
或不費而事已濟。
而锱铢是較。
玩視民瘼者。
多往往藉口無力捐辦。
現在各省尋常事件。
尚得動公辦理。
似此要務。
何以轉不動支公項。
朕謂捕蝗不力。
必應遵照皇考世宗憲皇帝谕旨。
重治其罪。
不可姑息。
而費用則應準其動公。
嗣後州縣官、遇有蝗蝻不早撲除。
以緻長翅飛騰。
贻害田稼者。
均革職拏問。
着為令。
其有所費無多。
自行捐辦。
而實能去害利稼者。
該督撫據實奏請議叙。
其已動公項。
而仍緻滋害傷稼者。
奏請着賠。
又今歲江南各屬、蝻孽萌生。
雖經該督撫具奏。
乃從未将地方官據實題參。
豈非庇下而欺遠。
着該督撫明白回奏。
尋奏覆、查沛縣蝗蝻。
因新舊令彼此推诿。
撲捕不力。
挨延之咎。
固在前署令邱深造。
而面诳飾說。
則新令孫循徽。
更不可信。
經臣參奏。
部議革職在案。
繼巡查至安東海州。
據道府禀揭、安東五港司巡檢李師悅、海州惠澤司巡檢金昊、皆查捕不早。
至長翅搭鞍。
捏報飛蝗。
希圖卸責。
是以将兩巡檢咨部革職拏問。
餘印委各員。
尚能黾勉辦理。
不緻有傷禾稼。
報聞。
○吏部議準、江蘇巡撫莊有恭奏稱、贛榆縣知縣畢宿渎、受王子上囑托。
縱令附會邪教之牛其祿出境。
複播妖言惑衆。
應照徇情例降調。
得旨、牛其祿曾因附會邪教。
交地方官嚴行管束。
乃畢宿渎受王子上囑托。
許其出境。
以緻該犯複播妖言。
煽惑衆聽。
若僅照尋常瞻徇之例。
議以降調。
未足蔽辜。
着革職。
發往軍台效力。
以為地方官徇情不實心者戒。
○太常寺奏、八月初五日。
上丁、釋奠先師孔子。
請遣官行禮。
得旨、春秋釋奠。
例應遣官。
朕自往歲恭詣孔廟行禮後。
已閱五年。
仰止宮牆。
心殷景慕。
此次親詣行禮。
○旌表守正捐軀之陝西武功縣民金庫妻馮氏。
○癸酉。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奉皇太後懿旨。
那蘇圖之女戴佳氏。
着封為嫔。
欽此。
所有應行典禮。
該部察例具奏。
○甲戌。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幸靜宜園駐跸。
至丙子皆如之。
○谕曰、鴻胪寺卿儲麟趾、請令各省道員。
兼帶宣谕化導官銜。
分地周巡一摺。
所見非是。
宣谕化導。
不過偶一行之。
若竟定為例。
則督撫大吏、以至州縣。
均有教養斯民之責。
而專委之道員。
久之反成虛應故事。
且教人以言。
其感已淺。
分地周巡。
安能以一人之力。
使窮鄉僻壤。
無不家喻戶曉。
但風俗未淳。
地方有司。
誠不得辭其責。
國家條教。
具已詳明。
嗣後務當實力奉行。
随時教導。
留心整頓。
俾民風日歸淳樸。
儲麟趾此奏不必行。
○乙亥。
谕軍機大臣等、高斌等奏、高郵汛水增長。
現在東堤受險。
随啟放南關壩。
以減盛漲一摺。
高郵汛水盛漲。
則東堤亟宜保護。
自不得不将南關一壩。
暫行啟放。
實亦出于無可如何。
但啟放之後。
下遊民田。
不無淹浸。
如當水溜下趨。
勢稍平減。
東堤可保無虞。
即應亟為堵閉。
水少下一分。
下遊即少受一分之患。
可傳谕高斌、張師載等、令其酌看情形。
迅速辦理。
至前奏臨近湖邊卑下田禾。
俱因滾壩減水。
緻多淹浸。
并此次放水受害之處。
其成災地畝。
統計有幾何。
着即一并詳悉查明。
速行奏聞。
并谕巡撫莊有恭、确查成災處所辦理。
尋高斌等奏覆、查車邏壩現過水三尺。
若再消退。
即可斷流。
惟邵伯二閘、沖缺口門二十八尺。
臣現督令連夜進埽。
築壩堵閉。
不敢刻緩。
至下河此次被淹受害。
成災地畝。
現在臣莊有恭詳細查辦。
尚未得有确數。
報聞。
○又谕、據李因培奏、查捕灤州蝗蝻情形一摺。
内稱州城、土山、二局。
已經完竣。
惟團山一路。
岡巒連接。
北有近邊大山。
遼遠深邃。
已委員率領人夫。
前往根求。
即不可登蹑之處。
亦令設法搜索等語。
蝗蝻遺孽在山。
亦必藉土滋長。
若崇岡峭壁。
有石無土之處。
蝻孽亦無從滋蔓。
如果人力難施。
而塞外又無禾稼。
着傳谕李因培、所有該處蝗蝻。
惟于土多易生之地。
設法盡力搜捕。
俾無餘孽。
如所奏石山塞外。
不必辦理之處。
無庸多派兵役。
過為搜索。
至現在查捕事宜。
約計辦理分數。
何時可以報竣。
禾稼究竟稍有損傷與否。
李因培所奏。
尚未明晰。
着再詳悉查明。
據實具奏。
尋奏覆、查西北團山一路。
岡巒連接。
蝗蝻所起。
不能遽定根株。
凡有土之區。
難保必無遺種。
是以令人前往根求。
現在分别辦理。
設法撲捕。
其崇岡峭壁。
人力難施之處。
遵谕無庸過為搜索。
至辦理分數。
告竣日期。
尚容另摺具奏。
報聞。
○又谕曰、署山西巡撫胡寶瑔奏、訪獲忻州、及長子縣、二處邪教匪犯王正德、馮進京等。
現在查拏辦理一摺。
前據方觀承奏、邢台邪教李起奉等一案。
稱從史珍之妻胡氏。
究出王會一犯。
供稱得自山西馮進京。
看其情節。
乃依附經典。
編造歌謠。
雖非謀叛大逆之案可比。
而供詞乃有悖逆之語。
今胡寶瑔所奏、原鈔邪經。
皆裡巷荒誕之詞。
其直隸究出王會所供馮進京悖逆妖言。
俱未奏及。
若果已究出。
胡寶瑔必不肯為之隐諱。
或系甫經訪查。
尚未詳究耳。
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