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邪詞。
甚屬鄙俚。
何以能诓騙銀錢、多至數百兩。
其中或另有煽惑之處。
不肯實供耳。
宜并加窮究。
着将方觀承原奏、鈔寄胡寶瑔。
胡寶瑔此摺、亦鈔寄方觀承。
參互閱看。
此案蔓延兩省。
人犯既多。
輾轉根究。
又必有逐層供出之犯。
往返關提。
長途解送。
易緻疎虞。
着傳谕伊等、令其各究所獲案犯。
根尋研究。
彼此知會。
應歸何省辦結之處。
詳細妥酌。
其解送人犯。
必應嚴饬所屬。
加緊防護。
設有疎虞竄逸情弊。
該督撫等、無所辭咎。
又方觀承前奏、親往邢台查辦此事。
至今未見奏到。
現在情形若何。
着一并奏聞。
尋奏、查直隸訪拏邪教案内。
究出王會等所供馮進京言詞悖逆。
似有妖術情節。
當經密移山西撫臣胡寶瑔、速行查究。
馮進京在彼。
既有應行根究之處。
臣遵谕各就所獲案犯。
将現在情形研究。
俟辦理大局已定。
照以少就多之例。
再将馮進京解直質訊。
并案完結。
報聞。
○旌表守正被戕之山西繁峙縣民劉有寶妻韓氏。
○丙子。
谕曰。
泰甯鎮标中軍遊擊李超、守備孫士英等、虧那營項一案。
前經總督方觀承題參革審。
并未将前任鎮臣馬世岱那親等。
有無知情、及失于覺察。
一并查參。
本欲部議時降旨。
今據該鎮總兵任澍奏稱、那親曾将虧缺緣由知會。
随查得馬世岱、并李超任意私那。
經咨明督提二臣等語。
則那親已經移交查辦。
尚無不合。
而馬世岱則通同舞弊。
罪狀顯然。
方觀承僅參該弁。
而不将任澍咨明之處叙入。
必因近日題參獨石口副将安泰。
曾經降旨訓谕。
馬世岱亦屬滿員。
且已降調。
遂不行一并查參故耳。
不思朕辦理庶務。
初無成心。
滿漢全無歧視。
即如安泰一案。
不過因使酒啟釁。
而悍卒刁風。
宜先示懲創。
不可先治所管之罪。
即漢人當此任。
亦應如是辦理。
方觀承何乃一味取巧。
所見卑鄙錯謬。
一至于此。
着嚴行申饬。
并令明白回奏。
馬世岱着解任。
一并解交該督嚴審定拟具奏。
尋奏、營員虧空。
累任統轄上司。
例應于疏内聲明附參。
但查李超虧那扣存兵丁号衣銀項。
孫士英虧那生息截曠還官等項。
數目煩碎。
先後參差。
應查其虧那月日。
是何鎮臣任内之事。
于審明具題日、分别參處。
是以原疏内未即聲明。
至任澍奏内所稱、馬世岱、李超、任意私那。
經咨明督提二臣之處。
緣馬世岱、有私那典當生息銀兩。
并浮當衣服至一千一百餘兩之多。
例應專案參追。
當經委清河道查辦揭報。
臣于七月二十六日題參在案。
臣職任封疆。
如屬内有骩法營私者。
無論滿漢官員。
均應據實糾劾。
不敢稍存瞻顧。
得旨、此奏又屬用巧。
何必廿六廿八之日。
不可倒移乎。
○丁醜。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回圓明園。
○谕、據河道總督高斌等奏稱、本月十二日。
西風大暴。
湖水奔注。
高郵城南、車邏壩過水四尺八寸。
沿河小船。
多被沖損。
西岸人家房屋。
打壞二百餘家等語。
前因江南被水州縣。
已降旨令該督撫等、加意撫恤。
今遇湖水盛漲。
車邏壩過水至四尺有餘。
下遊田禾。
必多被淹之處。
現在民房已有損壞。
一切俱宜亟加撫綏。
毋俾失所。
着莊有恭速赴高郵一帶。
親行查勘。
督率所屬。
實心籌畫。
一面奏聞。
一面辦理。
仍将臨湖田畝被淹若幹。
及如何辦理情形。
據實速奏。
以慰轸念。
該部即速傳谕知之。
○又谕、朕此次行圍。
着履親王、裕親王、大學士來保、史贻直、在京總理事務。
其月選之文員内通判州縣等官。
武員内八旗護軍校骁騎校。
及外省送到之補放水手官骁騎校。
并年滿千總等官弁。
俱着王大學士、照從前之例驗看。
其外省督撫提鎮等奏摺。
亦着照例、自起銮之日為始。
俱赍赴在京總理處。
加封交内閣随本呈送行在。
候朕批示。
随本發回。
仍于總理處、交付赍摺人祇領。
該部即通行傳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給事中朱若東巡漕回京。
召見時詢問沿途情形。
據奏稱東省至直隸一帶。
年景尚好。
惟河間以北。
良鄉以南。
夏秋雨水。
多未沾足。
田禾未經下種者。
約十分之一。
蝗蝻亦尚未淨等語。
南路蝗蝻。
前據方觀承奏稱撲除淨盡。
何及今尚有萌生。
應傳谕該督、速行派員前往撲滅。
務盡根株。
勿使稍留遺種。
至直隸今歲大田情形。
方觀承屢次奏報。
稱通省大局俱好。
河間等處、既經被旱。
何以并未奏明。
看來一省之中。
被災者不過數邑。
此數邑之中。
又僅十分之一。
尚屬一隅偏災。
目今漸屆秋深。
一切雜糧。
均已不及補種。
隻可待得雨後種秋麥耳。
其間失收貧民。
生計不無拮據。
有應行撫恤者。
自應查明撫恤。
或借給耔種口糧。
勸種秋麥。
以為來歲接濟之計。
俱當善為料理。
該督查辦南和等屬邪教。
審明後、即着速赴河間一帶。
親行查勘。
一面撫恤。
一面奏聞。
以慰轸念。
○戊寅。
谕曰、工部制造庫郎中。
員缺緊要。
向例由吏部将六部俸深郎中、拟定正陪。
帶領引見。
多系年老平常之員。
往往不得其人。
嗣後遇有缺出。
着工部堂官。
于本部司員内、揀選保題。
引見補用。
○又谕曰、福祿在總兵之任。
安逸日久。
竟成懦弱。
着以頭等侍衛行走。
果能奮勉。
朕仍施恩複用。
○谕軍機大臣等、開泰奏湖北應補常平額谷一摺。
據稱官倉買補。
易緻市儈藉口擡價。
請早發價銀。
令地方官零星平買。
或行戶中、有情願承買者。
即豫行發給。
于來春完倉等語。
采買倉谷。
在于酌量地方年歲情形。
權衡貴賤。
使囤積者不得居奇。
即市儈無從藉口。
豫将銀兩交州縣收貯。
設遇升遷事故。
前後交代不清。
必且滋弊。
若豫行發給行戶。
誰不踴躍樂從。
但行戶之米。
仍需于本地民間購買。
徒多一轉手。
緻令中飽欲壑。
于調劑價值。
亦未見有益。
若發價民間。
令于明歲完倉。
在殷實者必不願領。
願領者必緻追呼。
其滋擾正與青苗法等耳。
該省倉谷應補之額。
未為甚多。
惟在督率地方官實心籌畫。
即照舊于豐收州縣。
酌量采買。
奸販亦不得藉口擡價。
不在更張成法也。
可傳谕開泰知之。
○己卯。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軍機大臣等、直隸泰甯鎮标中軍遊擊李超等、虧那營項一案。
傳訊那親。
據稱伊在泰甯鎮任。
聞營中生息銀兩。
多有未清。
随查得馬世岱并營弁私那之弊。
于離任時移交任澍等語。
如此則馬世岱舞弊情節。
系那親查明交辦。
任澍于詳報該督時。
斷無敢于删除隐匿之理。
方觀承之不行叙入本内。
一并題參。
實出有心。
益顯然矣。
總之方觀承存一滿員之見于胸中。
且謂馬世岱已經降調。
是以取巧觀望。
并不據實辦理。
督撫統轄全省。
一切皆資整饬。
直屬各标營滿員甚多。
方觀承以此居心。
營務将不可問。
朕用人行政。
一秉至公。
豈肯于賞罰大權。
稍示偏倚。
方觀承尤不應如此妄意窺度也。
前已降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