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令其明白回奏。
着再傳谕令将任澍曾否咨明。
及何以不行叙參情由。
據實奏聞。
督撫大員。
不欲因此遽令來京質對。
但經兩次詢問。
如仍不過以含糊認罪為了事。
是真自取罪戾。
将不能承受恩澤矣。
尋奏、查任澍報出馬世岱、李超、虧那情弊。
經臣委清河道前往查辦。
其李超等虧那營項一案。
随經該鎮查明揭報。
是以先即題參。
其馬世岱一案。
因所查銀數牽混。
複令覆查确實。
是以題參在後。
報聞。
○吏部奏、揚州府江防同知孔傳橿、于乾隆十七年十月、部議革職。
着該督撫出具考語。
送部引見。
其所遺員缺。
該督撫自應于接準部文日。
限一月内即行保題。
乃遲至半年有餘。
俟孔傳橿仍發江補用之後。
将該員題請署理。
其任意遲延。
不無留缺待人情弊。
得旨、降革人員。
複特降谕旨。
令該督撫出具考語。
送部引見。
此朕愛惜人材。
不忍輕棄之意。
已屬格外加恩。
及引見後。
或發往他省。
或仍發原省。
或照部議降革。
悉視其人之才具如何。
酌量降旨。
該督撫等、于該員奉文降革。
即應照例出缺。
乃高斌于孔傳橿送部引見時。
奏請仍留署江防同知之任。
朕谕以引見時有旨。
初未照所請行。
今該部以遲延留缺查奏。
而不知前奏即已錯謬。
特未經交部耳。
高斌着察議具奏。
各省督撫、于因公降革、送部引見人員。
若概違成例。
為屬員奉請留缺。
适以啟市恩徼幸之弊。
漸不可長。
可将此通行傳谕知之。
○以詹事府左中允積善充日講起居注官。
○庚辰。
谕曰、禦史曹秀先、請頒發禦制祭文。
遇有蝗蝻郡縣。
即行謄黃告祭之處。
所見甚為迂謬。
蝗蝻害稼。
惟當實力撲捕。
此人事所可盡。
至于祈神報賽。
禮亦宜之。
若欲假文辭以期感格。
如唐韓愈祭鳄魚事。
其鳄魚之遠徙與否。
究亦無稽。
未必非好事者流。
附會其說。
朕非有泰山北鬥之文筆。
似此好名無實之舉。
深所弗取。
所請不必行。
餘着議奏。
尋議、該禦史摺内、稱舊時州縣捕蝗。
多系捐辦。
今奉旨許令動公。
該州縣意必報多。
上司限以報少。
駁诘往返。
愈煩案牍。
請嗣後捕蝗時。
雇募夫役。
并換易蝻子價值。
動用錢糧。
令同城教職佐雜。
一面會同給發。
一面佥書名押。
開報該管上司查核。
并嚴饬不得假手家人書吏。
緻滋混冒。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谕曰、任澍所奏、泰甯鎮降調總兵馬世岱、與遊擊李超等、通同虧那生息銀兩一案。
傳訊那親。
據稱伊經查出。
于離任時移交任澍等語。
如此、則馬世岱之通同舞弊。
罪狀顯然矣。
生息銀兩。
原以惠濟兵丁。
若将備得以浸漁。
則生計必至拮據。
今泰甯一鎮。
近在畿輔。
馬世岱竟敢恣其貪蠹。
其在他省。
不問可知。
即如張乃義離任時。
那用存公銀兩至一千八百有餘。
是其明驗。
亦惟不顧情面之胡寶瑔。
能不以其調任延綏。
據實參奏耳。
至各省督撫、遇有此等貪劣之員。
或以提鎮等、與已同為大僚。
武職非文官可比。
或經升遷降調。
無妨陽為不知。
不肯過為已甚。
且生息銀兩。
本非正項。
營弁侵蝕。
亦不比州縣貪婪。
有關民瘼。
是以率皆苟且姑容。
不行參劾。
不知督撫統轄全省。
病兵病民。
不空歧視。
苟有姑息。
其贻害營伍者甚大。
甚非朕畀任封疆之意。
着該部通行傳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高斌奏到、湖河異漲。
七月十二日、車邏壩過水情形。
當經降旨令莊有恭、前赴高郵一帶查勘。
今據該撫奏稱、于七月十六日。
自蘇前赴江甯。
會同學臣考驗拔貢等語。
高郵等屬、猝被水患。
亟應查明撫綏。
甚關緊要。
該撫另摺中有高、寶、興化、被水無多之語。
當系七月十二日以前。
此後車邏壩過水至四尺有餘。
則下遊被水必重。
田廬必有災傷。
着再行傳谕莊有恭、遵照前旨。
即速前往詳悉查勘。
加意撫恤。
俾窮黎得沾實惠。
毋緻一夫失所。
其淮海一帶被水州縣。
已據該撫派委按察使許松佶查辦。
該司尚屬能辦事之員。
将來高、寶、等處。
有應行赈恤事宜。
亦即令許松佶往來督率州縣官實力奉行。
嚴查胥役中飽等弊。
務令無濫無遺。
以副轸念。
再莊有恭所奏、大江以南。
自六月望後。
雨未沾足。
其于何時得有沾足雨澤。
田谷收成分數。
究竟有無妨礙。
及現在民情若何。
着一并速行據實奏聞。
○刑部議覆、雲南總督碩色疏稱、查何聖烈等猺匪。
散劄招人。
謀為不軌。
業經訪獲确訊。
即請正法。
何聖烈、依律淩遲處死。
楊起秀、李士明、馬老四、權廷貴、斬決。
盤金諒、絞立決。
餘犯照例分别辦理。
應如所請。
從之。
○辛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還宮。
○壬午。
定科道及道員品級。
谕、國家設官分職。
期于有裨實政。
若同一官而差分階級。
膺此任而兼帶他銜。
于官制體統。
殊為未協。
如翰林部曹小京官補用禦史。
既經簡擢。
同列課谏。
即應無所區别。
乃舊有五品六品之分。
試俸不試俸之異。
又如各省道員。
例以布政使司參政、參議、按察使司副使、佥事、等銜。
分别兼帶。
但道員職司巡守。
以整饬吏治。
彈壓地方為任。
至于錢谷刑名。
則藩臬專責。
各有攸司。
且知府以下。
悉其統轄。
兼參議佥事銜者。
階秩反卑。
其何以表率。
此皆舊例相沿。
宜為變通。
以歸畫一而重職守。
嗣後給事中、着仍為正五品。
禦史、俱改為從五品。
不必試俸。
直省守巡各道。
着俱為正四品。
停其兼銜。
其道員俸深、應如何铨叙之處。
該部定議具奏。
尋議、查道員外升按察使。
原不分參政、副使、參議、佥事、等兼銜。
先盡即升。
卓異人員。
列名于前。
次将俸深人員。
任内無事故者。
通行開列具題補授。
仍應遵照辦理。
至道員内升京堂等官。
向例兼參政銜者。
升太常寺少卿、鴻胪寺卿。
兼副使銜者。
升太仆寺少卿、通政使司參議。
兼參議、佥事銜者。
升光祿寺少卿、鴻胪寺少卿。
今道員既俱定為正四品。
若僅以副使道所升之太仆寺少卿、通政使司參議升用。
未免缺少人多。
查太常寺少卿。
鴻胪寺卿。
向系從三品道升缺。
光祿寺少卿。
向系從四品道升缺。
品級雖有稍異。
而員缺并未裁減。
升轉未甚懸殊。
應請準其一體升用。
至鴻胪寺少卿一缺。
系從五品。
向為正五品道升缺。
今道員既改為正四品。
與鴻胪寺少卿。
品秩稍殊。
應毋庸以道員升用。
從之。
○又谕、滿洲等習俗純樸。
忠義禀乎天性。
原不識所謂書籍。
自我朝一統以來。
始學漢文。
皇祖聖祖仁皇帝。
俾不識漢文之人。
令其通曉古事。
于品行有益。
曾将五經、及四子、通鑒、等書。
繙譯刊行。
近有不肖之徒。
并不繙譯正傳。
反将水浒、西廂記等、小說繙譯。
使人閱看。
誘以為惡。
甚至以滿洲單字還音。
鈔寫古詞者俱有。
似此穢惡之書。
非惟無益。
而滿洲等習俗之偷。
皆由于此。
如愚民之惑于邪教、親近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