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該處被水實在情形。
詳悉确行查勘。
是否較之乾隆七年、被災輕重若何。
實應如何辦理。
伊二人親加履勘。
目擊情形。
如有所見。
即告知莊有恭。
令其速為酌量妥辦。
并一面速奏。
尋奏、查乾隆七年、古溝沖缺後。
運河東堤閘壩全開。
是以淮揚被災甚重。
今歲止車邏壩過水。
二閘沖開口門。
凡當沖之高郵、甘泉、興化等處。
被災較重。
餘若寶應、江都等縣實輕。
臣親勘情形。
遍訪輿論。
實未有七年之重。
現委員分别妥辦。
得旨、覽奏稍慰。
然亦不可豫存成見。
謂必不似七年災重也。
如此則必有諱災之意。
百姓不免失所矣。
将此告知莊有恭。
○又谕、前因高寶一帶。
猝被水患。
傳谕莊有恭、令其即行前往查勘。
今據該撫摺奏。
已經親往該處。
并饬撥銀兩。
分發各屬。
照例先行撫恤等語。
看來今歲高寶等屬被水情形甚重。
災民亟宜撫恤。
前已谕令策楞、劉統勳、就近查察。
着再傳谕莊有恭、務宜實力詳查辦理。
毋俾窮黎一夫失所。
其淮海等屬漫缺。
田禾淹傷處所。
自宜一并赈恤。
前已令許松佶往來督率嚴查。
毋任胥役中飽。
務令災民均沾實惠。
無濫無遺。
再摺内所奏大江以南。
雨澤情形。
尚未沾足。
未知此後何時方得透雨。
将來田禾收成。
究竟有無妨礙。
仍令一并查明速奏。
尋奏、查大江以南。
俱于七月十九、二十一、二十四、五、六、等日。
甘雨疊沛。
積水将至盈尺。
十分沾足。
且得雨正交處暑。
甚屬及時。
秋禾茂發。
将來可望九分收成。
得旨、覽奏俱悉。
○又谕、方觀承奏、七月二十八日。
山西解交邪教首犯馮進京。
即于是夜三更瘡發身斃等語。
此摺殊未明晰。
馮進京倡立邪教。
煽惑鄉愚。
已據陸續審出多人。
所有究訊質審之處。
皆應于該犯是問。
乃此案第一要犯。
其查拏究問。
及解送收審時。
承辦之員。
自宜小心防範。
詳細研鞫。
今據稱該犯杖瘡潰爛。
沿途擡送。
到直即行隕斃。
似有急令滅口情形。
前據胡寶瑔初奏。
殊不以為意。
此因初供原無邪逆情節。
自應如是辦理。
及至知有邪逆情節。
遂親往該處查拏。
皆已合宜。
方待其查明具奏。
何以竟解直質審。
并未奏聞。
且重杖成疾緻斃之犯。
不知是否山西拏獲之馮進京。
抑系替代者。
長途解送。
安知不有奸胥猾役。
從中替換情弊。
未可遽行輕信。
着傳谕方觀承、胡寶瑔、令其各将所屬、詳悉嚴查具奏。
再此案情節。
看來雖屬悖逆。
究與馬朝柱等案。
顯為謀悖者不同。
各省似此未經發覺之案。
不能保其必無。
但既經拏獲究出。
自不可不辦。
該督等查審明确。
可将首先傳播如王會等數人。
即行杖斃。
俾鄉愚知所懲儆。
餘犯照例完結足矣。
無庸繕本具題。
将此一并傳谕知之。
尋胡寶瑔奏、臣審拟逆犯馮進京時。
其家幼孩。
亦經提訊。
彼此呼喚如常。
實非生面。
而解直則有文武員弁。
公同看守。
又與王會等面質識認。
斷無替換等弊。
其因杖後發瘡緻斃。
并無别情。
再該犯借邪教以诳錢。
王會又借該犯以惑衆。
實為此案罪魁。
立斃儆衆。
尚覺寬典。
餘犯遵谕各就本案速結。
報聞。
○兵部議覆、署湖廣總督開泰疏稱、黔省驿路。
惟毛口、烈當、二驿。
地多岚瘴。
水草惡劣。
馬易倒斃。
官弁亦多染病。
更有左右兩河。
春夏雨漲。
行人每苦守候。
查毛口驿附近之那貢塘一帶。
可開新路。
下名阿都田、曆大烈當等處。
出白沙塘、直抵罐子窰。
土路兩旁。
俱有馬道。
較舊路實為坦易。
且無岚瘴之虞。
請将烈當一驿裁汰。
将毛口驿、移駐阿都田。
罐子窰驿、移駐白沙關。
楊松驿、移駐上寨。
再毛口、楊松、二驿。
向無站夫。
請将烈當驿裁汰之站夫一百名。
改設毛口驿。
楊松驿增設站夫一百名。
于裁汰烈當驿馬夫工料項下撥給。
應如所請。
從之。
○丙戌。
谕軍機大臣等、直隸邢台縣拏獲邪教一案。
詢據王會稱、傳自馮進京。
而馮進京家中搜出經卷。
多釋道俚鄙之詞。
尚無悖逆語句。
看來馮進京固屬邪教之首。
然不過借此以引誘鄉愚。
至其散給合同。
托言煽惑。
則王會所為。
即其入教男女。
多在順德、及河南彰德一帶地方。
其悉系王會勾引。
已屬顯然。
是王會實此案罪魁。
應立斃以示懲儆。
至于被誘入教之犯。
皆鄉愚無知。
受其诳惑。
非有兇悍要結情節。
無足深究。
着傳谕方觀承、令其遵照前旨。
将王會審明杖斃示衆。
其現獲各犯。
訊出情節。
即分别杖責枷号發落。
未獲各犯。
亦不必再為窮治。
将此一并谕令蔣炳、胡寶瑔、知之。
朕于人心風俗所系。
應辦者斷不姑息了事。
而于不必辦理者。
亦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