忍尋枝數葉。
輾轉株連。
惟得其至當而已。
○陝西道監察禦史蔣元益奏、河防官員。
于一應河務事宜。
皆須親身查勘。
先事豫防。
近聞河道總督高斌、顧琮、俱已抱疾。
步履艱難。
或遇異漲險工。
恐不能輕騎疾馳。
親往調度。
應請敕令解任。
另簡能員。
谕、禦史蔣元益、請敕令高斌、顧琮、解任一摺。
所奏甚屬取巧。
用人乃政治之大端。
朕于中外大小臣僚。
凡有簡任。
罔不衡量審慎。
況在大臣畀以要職者。
何日不往複于懷。
豈待小臣提奏。
始加省察耶。
科道職司言路。
大臣中果有營私舞弊。
貪婪不職等情。
即明列彈章。
亦分所應爾。
如謂年齒衰邁。
夙膺痼病。
要于辦理諸事。
并無妨礙。
豈可輕為棄置。
高斌未任河道以前。
向有足疾。
衆所共知。
以其老成練達。
熟悉河務。
是以簡任南河總督。
伊莅任以來。
數載辛勤。
毫無贻誤。
豈以不能輕騎疾馳。
遂足為累耶。
且協辦則有張師載。
學習則有富勒赫。
即地方遼闊。
亦不待高斌之輕騎疾馳也。
至于顧琮、才幹雖少。
誠樸有餘。
于河務尚堪經理。
夏間陳世倌、曾面奏其不能動履。
及詢之史贻直、則謂尚能照舊辦事。
史贻直之子史奕昂、現任河道。
或因其子為彼屬員。
不敢據實陳奏。
或利其易事。
不欲更易上官。
此亦人情所有。
随複詢問豫東兩省巡撫。
倘伊等覆奏。
彼此互異。
自當别為籌畫。
而該撫等同聲一辭。
謂夙疾漸愈。
則其堪膺職任。
更可無疑矣。
朕臨馭天下。
一秉至公。
毫無成見。
即照察所及。
從不以用智矜明為尚。
惟達聰明目。
公聽并觀。
輕重妍媸。
因物付物。
此無不可與天下明白曉谕者。
若謂蔣元益受陳世倌風指。
敢為此奏。
亦未必然。
即有之亦無形迹。
不欲因興大獄也。
此不過見策楞、劉統勳、奉差江南。
現有查辦之事。
度其必為河臣而發。
是以豫行陳奏。
以沽建白之名。
其揣度迎合之私心。
又何能逃朕洞鑒耶。
将來策楞等、查出情弊。
果系高斌、張師載、實有徇隐。
據實參劾。
自有應得處分。
蔣元益以微末小臣。
取巧妄奏。
甚屬不合。
着嚴行申饬。
○雲南道監察禦史耀成奏、查會清河、上自圓明園、至通州一帶河道。
向因清河本裕倉收貯号糧。
皆由水運。
河身河岸。
俱經修整。
後因旱路車載。
停止水運。
該處居民、竟将臨河兩岸。
占墾地畝。
以緻河身淤淺。
偶遇陰雨連綿。
河水漲溢。
有損田禾。
該處居民、皆稱奉閘官租給分種。
每年納租交閘官轉送奉宸苑等語。
是否難以确信。
應請交該衙門。
将河道逐一查勘修整。
并議定離河若幹尺。
不許耕種。
得旨、着交五福、李因培、申甫、查勘。
尋奏、臣等前往查勘。
緣臨河兩岸。
内有地勢較高。
水流不及之處。
一路間有墾種田地。
因傳訊閘官丁大倫。
據稱雍正四年。
水運改陸後。
河邊漸有淤出高處。
附近居民。
零星開種。
閘官向地戶量取租錢。
留為備辦外閘繩鈎。
及修理所住官房。
并無轉送奉宸苑之事。
臣等查明、雖零星片段。
沙石相間。
非膏腴可比。
然究屬官河邊地。
若逐漸墾種。
必緻日益填淤。
自應嚴禁。
将界限清出。
插官柳标記。
以杜後來越占等弊。
得旨允行。
○以通政使司通政副使李清芳、為詹事府詹事。
兼翰林院侍讀學士。
○丁亥。
祭先師孔子。
上親詣行禮。
○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幸圓明園。
○戊子。
祭大社。
大稷。
遣和碩履親王允祹、恭代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普福奏報、淮北闆浦等場。
被水淹浸一摺。
殊未明晰。
鹽場猝被水患。
所有竈戶人等。
亟應查明赈恤。
普福所奏、僅系籠統約計之詞。
其實在被災情形。
及鹽池廬舍。
被淹确數。
均未分晰。
普福專司鹾政。
一聞場竈被災。
即應迅速前往。
親加查勘。
實力撫綏。
乃不過按例檄委道員查辦。
而該道李奇齡、已據河臣奏稱、委令堵築邵伯東堤漫口。
更屬緊要重大。
必不能分身兼顧。
若待文移往返。
豈不緻贻誤地方耶。
普福系内務府世仆。
何身耽安逸乃爾。
着傳旨申饬。
仍令将實在被災情形。
詳悉查明。
據實奏聞。
尋奏、查淮屬闆浦、中正、臨興、各場。
暨泰屬廟灣等場。
緣六七兩月。
霪雨連綿。
湖河并漲。
以緻鹽地淹浸。
當即委員分頭查勘。
并先發銀八千兩。
如各處鹽義倉谷。
不敷赈濟。
即銀米兼赈。
臣随即起程至邵伯。
适遇河臣高斌督築口岸。
委李奇齡仍往淮北一帶照料工程。
臣因伊兼理鹽道。
是以着其就便巡查災務。
臣一面由金灣六閘下河。
至泰屬北七場。
水陸兼程。
繞至淮北三場。
一路察看撫恤。
查廟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