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窪下。
衆水彙歸。
成災約有七分。
其亭場廬舍。
并無坍塌。
竈力尚可支持。
毋庸先行撫恤。
照極貧次貧例。
按期赈濟。
至淮北之闆浦、中正、二場。
成災九分。
臨興場、成災八分。
該處被災較重。
亭池廬舍。
俱有淹沒倒塌。
照例先行撫恤一月。
再照成災分數。
分别極貧次貧赈濟。
并給修葺廬舍銀兩。
現饬員趕緊妥辦。
不敢稍耽安逸。
報聞。
○工部議準、浙江巡撫雅爾哈善疏報、山陰縣宋家溇塘工。
潮汐交彙。
沖坍矬裂。
亟宜修複。
其先行搶堵柴埽工程。
并請動項支給。
從之。
○順天鄉試以兵部右侍郎兼管府尹李因培、為監臨官。
吏部尚書協辦大學士孫嘉淦、為正考官。
禮部侍郎嵩壽、為副考官。
○己醜。
谕、淮揚高寶等處。
現被水災。
朕心深為轸念。
已降旨令該撫莊有恭、前往查勘赈恤。
朕思該處猝被災傷。
小民蕩析離居。
艱于糊口一應撫恤事宜。
不可不多為籌備。
着将江蘇本年應徵漕糧。
截留四十萬石。
該督撫等、酌看災地情形。
分别運貯。
戶部秋撥銀兩。
亦着于該省多為酌留。
臨期奏聞請旨。
以備赈粜之需。
該督撫等、督率所屬。
實力妥辦。
務令災黎均沾實惠。
該部即遵谕行。
○谕軍機大臣等、胡寶瑔奏、邪教首犯馮進京、在直監斃一摺。
此案已據方觀承奏到。
朕以其中多有疑窦。
曾經降旨該督撫、令其将有無中途更換情弊。
嚴查具奏。
想胡寶瑔尚未奉到。
今觀摺内所奏情節。
該犯在晉省。
不過曾責十餘闆。
且遴委文武大員。
小心護送。
赴直交收。
諒無從更換。
在馮進京倡立邪教。
煽惑鄉愚。
本屬應行杖斃之犯。
而現在又無從質訊。
其在直在晉。
有無嚴刑緻斃。
均可置之不問。
更無庸彼此剖白。
糾纏不已。
前已降旨、谕令方觀承等。
将案犯分别發落。
着即遵照前旨。
速行辦理完結。
可傳谕方觀承、胡寶瑔、知之。
○又谕曰、雅爾哈善奏報地方雨水情形一摺。
看來該省夏秋以來。
天氣亢旱。
望雨甚殷。
朕心深為轸念。
計該撫奏摺。
距今又将二十日。
現在未經得雨之處。
曾否得有雨澤。
其未經沾足者。
曾否續降甘霖。
各屬中晚禾苗。
是否未緻妨礙。
着該撫速行查明奏聞。
以慰懸念。
浙省自十六年被旱之後。
元氣尚未全複。
若今歲收成歉薄。
小民生計。
必更覺拮據。
該撫應督率屬員。
詳加查勘。
凡有應行辦理之處。
豫為籌畫。
倘有成災處所。
宜即加意撫綏。
妥協辦理。
不可稍有諱匿。
至所奏查拏羅教人犯。
及搜獲榜文經卷等書一摺。
榜文系康熙年間舊刻。
看來周喜吉等、不過騙錢入會。
尚無散劄作奸情節。
該撫等審訊明确。
隻應将現獲各犯。
量加創懲。
分别發落。
經卷闆片。
照例銷毀。
就外完結可也。
将此一并傳谕知之。
○庚寅。
谕軍機大臣等、莊有恭奏、上元縣查獲僧人段中賢、研審勘拟一摺。
觀該犯供詞。
及搜獲木牌木盤字句。
悖逆不道。
但類瘋人所為。
至羅田首逆遠揚未獲。
屢饬各督撫嚴密偵緝。
尚無着落。
此案雖由蹤迹馬朝柱、經盤诘而得。
其是否即系馬朝柱。
究未可定。
該犯現有嫂侄、及該寺僧人等。
均可提訊質對。
諒亦無從掩飾。
該撫應虛衷研究。
務得實情。
如豫存成見。
以為必系馬朝柱。
因而附會鍛煉。
希圖完此大案。
則斷不可。
若審明并無黨羽。
不過瘋狂之人。
即按其情罪。
酌量在外完結。
亦不必題達也。
即傳谕莊有恭知之。
○吏部等部議覆、署兩廣總督班第、條陳海疆守禦、官制分防事宜。
一、新甯縣應添設縣丞。
查新甯縣向止知縣典史二員。
廣海寨巡檢。
離大澳二百餘裡。
應于大澳适中處、那骨堡地方。
添設縣丞一員。
于通省佐雜冗員内。
裁汰改設。
一、工丁鋪戶。
應編甲管束。
查五堡各處山場。
所聚異籍。
其大澳鋪戶中。
應責成縣丞。
召募本地老成殷實者。
承充澳長。
至山場柴炭。
劃分山界之外。
各聽商民開采。
所需工丁。
除來曆不明驅逐外。
其餘逐名開冊。
呈送縣丞。
并各鋪戶一體編甲稽查。
一、大澳應添撥巡船。
增設炮台。
查大澳為那扶營都司所屬。
相距窎遠。
所設塘兵。
向祇七名。
夏間泊船有限。
春秋冬三季。
桅船雲集。
其中私鹽偷越、販米出洋。
一切違禁等事。
均須防範。
請于廣海營春江協内、抽撥拖風船一隻。
快橹船一隻。
派千把一員。
配足官兵管駕。
駐澳巡防。
并請于大澳汛房之處。
設炮台一座。
均應如所請。
從之。
○戶部議覆、河南巡撫蔣炳疏稱、渑池、桐柏、伊陽、等三縣。
裁汰訓導衙署。
據該府縣查明、房屋無幾。
多屬破爛。
請準其歸并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