谕收管修葺。
又盧氏縣、裁汰訓導衙署。
據該縣查明、向無義學。
現于其中延師訓迪。
應請準其改設。
又陳州府、添設訓導。
據該府查明倫堂左右。
現有房屋數間。
請分為府學教授訓導衙署。
其新鄉、南陽、南召、淮甯、等四縣。
添設教谕訓導。
應添建衙署。
均如所請。
從之。
○辛卯。
太宗文皇帝忌辰。
遣官祭昭陵。
上奉皇太後還宮。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此次昆明湖成造戰船。
較上屆為多。
若照前次止委廳員。
恐辦理未能妥協。
着該督于道府大員内、酌派一員前來。
董率料理。
○署兩江總督江西巡撫鄂容安奏、參革常鎮揚通道董權文、侵稅弊混一案。
臣因日久未據審解。
當即提犯細鞫。
廢員陳齊東、為董權文管關。
侵用公銀。
複私索規禮屬實。
并查各員會審單内。
俱無董權文私贓入己字樣。
此案情罪已明。
現經繕疏具題。
但查外省尋常命盜案件。
每多遷延不結。
以緻案情日久變幻。
理應一循定例。
屆限即參。
不準扣展。
倘無病捏稱有病。
輕病捏稱重病。
别經察出。
将扶同驗結之員。
一并參究、谕軍機大臣等、鄂容安覆奏、承審參案一摺。
所稱屆限即參。
及查明捏病參究扶同驗結之處。
如此厘剔積弊。
州縣各官。
庶可知所警戒。
參案自能依限完結。
各省俱當照此辦理。
着将原摺鈔寄各督撫閱看。
○壬辰。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遣官祭黑龍潭昭靈沛澤龍王之神。
玉泉山惠濟慈佑龍王之神。
○癸巳。
太祖高皇帝忌辰。
遣官祭福陵。
○谕、原任侍郎劉綸、将次服阕。
着來京補授戶部侍郎。
其未到之前。
戶部侍郎事務。
着衛哲治暫行兼管。
○甲午。
谕、今歲淮揚下遊被水。
亟需赈恤。
前已降旨、截留該省本年漕米四十萬石。
備赈濟之用。
但該處戶口極繁。
必尚多需米石。
向來籌辦赈務。
每動帑委員告籴鄰境。
市儈聞風。
湧價射利。
往往因一省被災。
而鄰封稔歲。
胥受貴價之苦。
非救荒善策也。
朕思定例銀米兼赈。
而江淮舟楫相通。
商販四集。
貧民得銀即可易米。
正當聽其自為流通。
不必官為采買。
如所截漕糈。
及該省倉儲。
尚不敷赈給。
該督撫即随時奏聞請旨。
現在太倉充裕。
朕不惜多分天庾之儲。
惠此嗷嗷兆姓。
該督撫等、惟當督率屬員。
實力撫綏。
毋令一夫失所。
并出示曉喻災民。
各安分待赈。
以副朕轸念至意。
該部遵谕速行。
○谕軍機大臣等、莊有恭奏、查勘車邏壩漫水情形一摺。
于水勢如何。
及成災田畝若幹。
全未明晰。
今年河湖異漲。
被災甚寬。
所有撫恤事宜。
該撫等宜極力查辦。
務俾均沾實惠。
莊有恭雖現駐淮揚。
督率辦理。
但災地既廣。
恐伊一人或未能周察。
可傳谕策楞、劉統勳、令其暫留江南。
會同商辦。
俟定有章程。
交莊有恭督辦。
再行複命。
不必急于回京也。
至江南被水地方。
或言較七年為輕。
或言較七年為重。
其究竟水勢若何。
及成災分數。
可令策楞等、體訪輿論。
确勘情形。
據實速奏。
向來赈恤。
原有銀谷兼支之例。
但此項谷石。
若從鄰省采買。
恐鄰省市價。
未免有加昂之慮。
江南為水陸通衢。
商販輻辏。
今聞該處需米。
圖利者自必益加雲集。
若全以銀折赈。
民間盡可自行買食。
是災黎既可沾恩。
而鄰封亦不至食貴。
庶為妥協。
尋策楞、劉統勳、奏覆。
臣等面詢撫臣。
據稱前奏較重于七年者。
系專指高寶被沖處而言。
以全局而論。
實較七年為輕。
且七年被水在積歉之餘。
今歲被水在麥收之後。
所以民情尚屬安怗。
至散赈以銀。
停止采買。
自應遵谕奉行。
得旨、覽奏俱悉。
○又谕曰、圖爾禅奏報、馬蘭口禾稼情形一摺。
内稱六月盡、間有蝗蟲從東飛來。
随即打滅。
在田禾長成之後。
無傷耔粒等語。
該處所落飛蝗。
系在六月。
彼時即應奏聞。
乃遲至此時。
始僅以無礙田禾、奏報塞責。
殊屬玩視。
着傳谕申饬。
○乙未。
萬壽節。
上詣奉先殿行禮。
○遣官祭太廟後殿。
○遣官祭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
○遣官祭孝賢皇後陵。
○遣官祭顯佑宮、東嶽廟、城隍廟。
○上詣皇太後宮行禮。
○禦太和殿王以下文武各官進表行慶賀禮。
○丙申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奉皇太後禦暢春園。
○幸圓明園。
○丁酉。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遣官祭關帝廟。
○遣官祭昭忠祠。
卷之四百四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