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谕曰、班第等奏稱、淮安南國王咨解匪犯梁行修、系廣東增城縣人。
俟進關訊明。
即轉行遞解東省究拟等語。
安南素稱恭順。
今内地民人。
潛入其境。
助行叛逆。
該國不敢專殺。
複解送内地究處。
此等匪犯、解到時即應正法。
以示天朝法令。
若照例轉解廣東。
按律定拟。
該國人等未曉律例。
且不能深悉中國辦理情形。
未為妥協。
可傳谕該督等、将梁行修一犯。
于該國交界地方。
即行正法。
如此辦理。
則該國自益懷德。
而内地民人。
亦不敢越境滋事。
方足昭懲奸柔遠之意。
○又谕、據總督黃廷桂奏稱、審辦私造無名揭帖、擅裝遞送封套内。
控告遊擊邵建侯之台站兵丁吳重義、楊題年等、解送藏内一摺。
台站兵丁。
膽敢私造無名揭帖。
控告本官。
情殊可惡。
此等惡習。
斷不可長。
伊等所犯。
亦系死罪。
如審明後、照例解送内地治罪。
不惟彼處人不知儆懼。
即唐古特等、亦不得知内地國法。
着寄信多爾濟、舒泰、将吳重義、楊題年、解送到藏審明。
如系情實。
将此二人在彼絞決示衆。
使藏内人等。
亦得知我内地國法之嚴。
○又谕、從前遣往拉林種地之滿洲等、經年已久。
今伊等生計如何。
有無禆益之處。
着寄信傳森、滿福、将種地之滿洲等景況。
及現居拉林人等外。
尚容添駐數千之處。
此時即留心籌畫。
于今歲封印後。
伊等來京陛見。
以便奏聞。
朕再酌定辦理。
○是日駐跸常山峪行宮。
○癸卯。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戶部議準、福建巡撫陳宏謀疏稱、晉江、南安、二縣。
勘實被災八分民屯田畝。
除應免外、尚應徵銀一百三十兩六錢零。
勻丁銀一十五兩一分零。
分作三年帶徵。
又被災七分、六分、五分、民、屯、寺、學、田畝。
除應免外、尚應徵銀一千三百八十六兩六錢零。
勻丁銀一百七十六兩三錢零。
分作二年帶徵。
請于十七年起限。
分年帶徵。
從之。
○是日駐跸喀喇河屯行宮。
○甲辰。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調湖北布政使德福、為廣東布政使。
以湖南按察使沈世楓、為湖北布政使。
湖南辰沅永靖道夔舒、為湖南按察使。
○是日駐跸避暑山莊。
至丙午皆如之。
○乙巳。
世宗憲皇帝忌辰。
遣官祭泰陵。
○谕、江南淮揚一帶。
被水成災。
前已降旨截留該省漕糧四十萬石。
以備赈粜之用。
但該處被災甚廣。
亟當多方籌畫。
以資接濟。
昨據署四川總督黃廷桂奏稱、川省今年收成豐稔。
米價處處減賤等語。
蜀江直達維揚。
舳舻易緻。
漢時下巴蜀之粟。
以赈江南。
若借川省倉儲額谷。
助江南赈恤。
俟秋成後。
該督再行酌量買補還倉。
則采買亦不至騰價。
實為兩得。
着黃廷桂于該省倉谷内、酌撥二三十萬石。
遴委賢員。
作速運往。
俾災黎糊口。
得有倚賴。
江南無事采買。
庶鄰省不緻踴貴。
該部遵谕速行。
○谕軍機大臣等、向來河工最為弊薮。
久被不肖工員。
相沿朦混。
特未經發覺耳。
今南河積弊。
甫一查核。
立即敗露。
是其明驗。
其河東及直隸各工。
此等虧料侵帑情弊。
舉所不免。
不但顧琮易于欺蔽。
大概有工即有弊。
不可不逐一徹底清查。
庶嗣後可使帑歸實用。
已降旨令舒赫德、俟劉統勳差竣之後。
前赴山東直隸地方。
會同查辦。
可密行傳谕劉統勳、于南河查勘清楚。
及災赈辦有頭緒。
即将何日可到山東之處。
先行知會舒赫德、令其前往。
又此事應嚴密辦理。
不可先露風聲。
緻有補那之弊。
○又谕曰、楊應琚奏、莊有恭因淮揚各屬。
被水成災。
咨商撥協東省倉谷。
并代買米麥。
東省止可撥運現存谷麥十萬石。
不便采買等語一摺。
所見甚是。
從前被災省分。
辄赴鄰境采買。
以緻市儈聞風居奇。
頓昂價值。
一省被災。
而各省俱有食貴之虞。
此向來督撫辦理不善。
今年淮揚等處、被水成災。
赈濟亟需米石。
業經截漕四十萬石。
并現在饬撥川米二三十萬石。
運江接濟。
加之以銀代赈。
江省舟楫可通。
商販四集。
災民得銀買食。
該撫自可籌辦。
即有不敷。
亦應奏請再為籌酌。
前此恐該撫等、以采買為常例。
是以特降明旨停止。
今果四出咨商采買。
莊有恭所辦、又未免太涉張皇矣。
東省現有被水州縣。
亦需赈濟。
楊應琚所奏碾運谷麥十萬石之數。
着與莊有恭會商。
如江省遵照前旨。
以銀代赈。
東省無庸撥給。
倘萬不得已。
亦止可如此。
所有截留漕糧、及撥運川米。
是否敷用。
着莊有恭速行據實奏聞。
尋奏、臣前因淮揚等處。
被災較重。
江蘇倉貯無多。
恐或不敷赈粜。
而先事多為之備。
是以移咨山東、河南、兩湖、浙江、等省。
有無可以撥協。
并代為籌買。
嗣據各省先後覆到。
共可撥協倉谷六十餘萬石。
并可代買二十五萬石。
臣以業經截漕備赈。
俟來春酌看情形。
另咨商辦。
皆未經徑請撥運。
今蒙複撥川米二三十萬。
并截留漕米四十萬。
查今冬赈濟。
俱可折給銀兩。
來春始給銀米兼放。
約計已足敷用。
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