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谕曰、李錫秦奏、貼寫匿名揭帖之李維茂一案。
據稱俟訊明例拟具奏等語。
該犯托名馬朝柱、書寫匿名揭帖。
誣陷良民。
情殊可惡。
自應按律定拟。
以儆刁風。
但逆犯馬朝柱、至今尚未弋獲。
而借名陷害之案。
悉按定例。
明正典刑。
是不揣其本而齊其末矣。
可傳谕李錫秦将該犯立予杖斃。
不必題達。
并傳谕各省督撫知之。
○豁免浙江建德縣被水沖塌田畝額賦。
○是日駐跸中關行宮。
○癸酉。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李因培參奏涿州知州李鐘俾虧空一案。
李鐘俾系福建大族。
在直隸居官二十餘年。
何至虧缺之項。
數盈钜萬。
必有巧為寄頓之處。
若聽該地方官照例咨查。
必以具文了事。
使帑項終歸無着。
可傳谕喀爾吉善、令其速行據實嚴查。
毋任稍有隐匿。
尋奏、臣遵谕即劄緻署泉州陸路提督富海。
并遴委員弁。
馳往泉州。
會同地方官嚴謹查辦。
旋接署提劄、并文員禀報。
李鐘俾系告休刑部主事李光型之子。
原藉安溪縣。
妻子随任涿州。
父光型、并其弟必甲、長慶等。
現居泉郡。
即日分派文武分頭搜查封貯今查郡城李光型所有房屋田地。
以及衣飾資财。
估值不過三千金。
再安溪縣有李光型故父總兵李日<火呈>公祠。
系光型十房兄弟公産。
其田房在安溪本籍者無幾。
餘皆坐落台灣、鳳山、等縣。
并漳州府屬。
是否公産。
現俱饬查。
未有定數。
至現随李鐘俾任所之妻舅王山、王江、二家。
亦經搜查。
并無寄頓财産。
臣現密饬兩司。
俟統行核查後。
再将緊要親屬。
逐細究追。
得旨、寄頓固不可。
波及亦不必
○是日駐跸避暑山莊。
至己卯皆如之。
○甲戌。
賜扈從王公内大臣等宴。
○谕軍機大臣等、策楞奏張師載回奏情由一摺。
殊屬錯謬。
前以高斌、張師載、在工日久。
其于現在查出虧帑各員。
是否能依限。
全完之處。
必所深知。
是以傳谕詢問。
若論伊二人徇私縱屬。
誤工虧帑。
深負朕恩。
乃至此極。
按律以繩。
果應何罪耶。
各員所虧。
即張師載等應賠之虧空。
該員限滿不完正法後。
張師載等其奚所逃罪。
此豈捐赀可贖者。
而策楞乃為具摺陳奏乎。
前代高斌覆奏、已降旨嚴行申饬。
着将此再行傳谕知之。
○兵部尚書步軍統領舒赫德參奏、查給事中特吞岱、職司給谏。
自巡城以來。
凡伊所屬富戶。
無不往來。
又往來通州。
常與大春班唱旦戲子劉三、同舟起坐。
再查捐納員外郎劉裕泰、出身不正。
倚藉特吞岱交好。
巧為鑽營。
又代請都察院堂官。
贈給好善可風扁額。
應将特吞岱、劉裕泰、交部嚴議治罪。
都察院堂官。
一并交部議處。
得旨、這所參特吞岱、着革職。
其行止卑污。
及劉裕泰鑽營不法情由。
交與刑部一并嚴審定拟具奏。
都察院堂官、着交部議處。
尋議、都察院左都禦史木和林、梅珏成、左副都禦史廣成、陳德華、均降三級調用。
查木和林有加四級。
應銷去三級。
免其降調。
梅珏成、廣成、陳德華、俱系革職留任之員。
無級可降。
應請革任。
得旨、特吞岱、卑污狼籍。
乃梅珏成于召見時。
在朕前屢次稱薦。
且倡議給扁劉裕泰。
又複自行書寫。
是此案皆起于梅珏成。
況伊年已衰老。
着以原品休緻。
木和林着銷去加三級。
免其降調。
仍罰俸一年。
廣成、陳德華、原屬旅進旅退之徒。
從寬免其革任。
仍注冊。
○豁免廣東沿海虛缺沙田額賦。
○乙亥。
谕曰、禦史魏涵晖、條陳科場事宜一摺。
内有鹵字号人數不敷。
不必另編中額一節。
已交部議。
而查進泰所奏。
竟與相符。
看來查進泰原無所見。
不過剿襲人言。
以博士子感誦。
甚屬卑鄙。
且滿洲職官言事。
久經降旨。
令用清文。
即或因事關科場。
亦當清漢兼用。
今查進泰不守成例。
竟以漢文繕奏。
俱屬不合。
着交部察議。
原摺擲還。
○谕軍機大臣等、據舒赫德奏稱、現奉差往江南。
所有西中二倉餘米。
丈量盤驗。
應否即交李元亮。
雅爾圖。
辦理等語。
前因通倉米石虧缺。
特派大臣盤量。
乃抽盤之時。
俱有短少。
及經支放。
遂見有餘。
可見盤量之法。
未足憑準。
其通倉應放未完。
即交李元亮接辦。
至西中二倉。
米既有餘可以無庸盤驗矣。
将此傳谕李元亮、雅爾圖知之。
○又谕曰、把總王騰蛟。
因求糧未遂。
挾嫌圖殺本管大員。
兇惡已極。
新疆重地。
豈容武弁橫行逞兇。
可傳谕定長。
令其将該犯即行正法。
以示懲儆。
○河南河北鎮總兵米世泰。
因病解任。
以安慶營副将馬乾宜、為河北鎮總兵。
○丙子。
上禦依清曠。
勾到廣西、四川、雲南、貴州、清實罪犯停勾貴州斬犯一人。
餘五十人予勾。
○谕策楞等奏。
銅山縣小店汛。
七月間溜逼南岸。
曾經淮徐道張宏運。
查勘下埽後。
溜勢無定。
至九月初間。
堤外柳灘。
全行刷去。
大溜直逼堤根。
該管同知李焞、守備張賓、并未及時分報。
直至堤頭坍卸。
始行具報。
以緻漫溢。
贻誤疎防。
罪無可寬。
請将李焞。
張賓。
一并革職拏問。
并請将淮徐道張宏運。
交部嚴加議處。
遊擊張吉。
解任效力等語。
銅山南岸堤工潰決。
前經鄂容安等奏報。
已降旨将李焞、張賓、革職拏問。
但該處本非頂沖險工。
且曾經查勘下埽。
乃該同知等、以平日侵蝕既多。
堤工不能鞏固。
現奉清查。
将來獲罪必重。
幸乘水漲。
遂任其沖決。
不加搶護。
意謂即以誤工革職拏問。
亦事屬因公。
未必遽正典刑。
不思曆年來之公帑。
付之波臣。
數郡之田廬。
俱遭蕩析。
現在堵禦工程。
糜帑複數十萬。
是豈尋常贻誤工程可比。
若不嚴加治罪。
何以蔽厥辜而昭國憲。
李焞、張賓、着即于該工正法。
使在工人員。
知所懲戒。
然此皆高斌、張師載、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