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乘機酌辦。
着傳谕伊等令其通盤籌畫。
從容辦理。
務于地方實有禆益。
庶足慰朕懸切之意。
其現在曾否涸出情形。
并當如何辦理之處。
伊等會同詳悉查明、據實具奏。
○以鴻胪寺少卿塔永阿。
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辛酉。
谕、據舒赫德等奏、銅邑現在開挖引河。
并上遊疏浚之處甚多。
必須相度測量。
着侍郎三和、帶領通曉測量之人。
馳驿速往。
○谕軍機大臣等、據鄂容安奏稱、淮河水勢消落丈餘。
自宿州至臨淮數十裡、俱已涸出地面。
種麥早者、半已出土。
田間每日俱尚有耕種者。
土地不緻抛荒等語。
昨曾降旨詢問伊等、現在水涸情形。
若果如所奏。
深慰朕懷。
但不知涸出耕種地畝。
在該州縣中、約有幾分。
着傳谕舒赫德等、令其速行約略繪圖具奏。
至江省一應尋常公事。
當酌量緩急。
所有未被災州縣。
自應加意整饬。
其被災之地。
則以辦災為重。
地方官分身無術。
且不必嚴其責成也。
又高堰石工需料孔亟。
據鄂容安所奏、此時方議采辦。
恐需遲時日。
不能及時敷用。
可速饬妥辦。
以濟急工。
再舒赫德等、所請發算法館熟悉測量之人。
現在算法館亦無精曉測量者。
已着三和揀選工上一二人。
帶同馳驿前往。
指示明晰。
即留該工效用。
三和亦可就近閱看情形。
即行回京詳悉面奏。
以纾懸切。
可一并傳谕知之。
尋舒赫德等覆奏、被淹地方。
積水漸加消退。
現據徐、淮、揚、鳳、泗、海、等府州。
将涸地種麥情形繪圖詳報。
臣等彙畫總圖。
積水未消者。
青色作記。
已涸未種者。
黃色作記。
涸地已種者。
記以綠點。
總計涸出地畝。
約在六七分以上。
得旨、覽奏稍慰。
○緩徵直隸大城、涿州、青縣、靜海、滄州、延慶、保安、宣化、懷安、懷來、張家口、遵化、等十二州縣廳。
本年水、雹、災民額賦。
○壬戌。
停止五經中額例。
大學士等會同禮部議覆、貴州巡撫定長奏稱、黔省士子、三科五經缺額二名。
與乾隆九年酌減定數不符。
應否定為三十八名。
或請改歸專經。
照原議仍取中四十名等語。
查五經士子。
果其淹通經術。
專經尤易見長。
若無實學。
惟事剿襲。
轉滋幸進。
應如該撫所請。
嗣後各省五經中額。
概行停止。
所遺額數。
令該各督撫查明、歸入卷多文佳之專經内取中。
副榜一并照辦。
從之。
○吏部議覆、禦史錢士雲條奏吏治事宜。
内稱、委署印務。
知府缺出、先于府佐内委署。
乏員再于鄰郡知府内酌委。
不得竟用相隔太遠之知府。
州縣缺出、先于試用人員内委署。
乏員、次于州縣佐貳内酌委。
又乏員、再于同府州縣内委署。
不得竟用隔府之州縣。
查丞倅。
本系閑曹。
試用人員、原供差遣。
缺出需人自宜遴選委署。
若用相距太遠之員。
勢必顧此失彼。
應知所請。
至地關緊要。
人地相宜者。
仍聽督撫酌用。
又稱、官場陋習。
借名議公。
聚飲連宵。
玩誤公事。
請一概禁絕。
查官員聚飲。
例禁本嚴應如所請行令各督撫饬禁。
幹犯者參。
從之。
○癸亥。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曰、調任湖南巡撫範時绶奏稱、江西金溪縣生員劉震宇呈稱、送所着治平新策一書。
求為進呈訊據供稱、曾經前任江西巡撫塞楞額、批示嘉獎。
遂刻印售賣。
其書内更易衣服制度等條。
實為狂誕。
應照生員違制建白律、黜革杖責。
解回原籍等語。
劉震宇自其祖父以來。
受本朝教養恩澤。
已百餘年。
且身列黉序。
尤非無知愚民。
乃敢逞其狂誕。
妄訾國家定制。
居心實為悖逆。
塞楞額為封疆大吏。
乃反批示嘉獎。
喪心已極。
若此時尚在。
必當治其黨逆之罪。
即正典刑。
則其身遭重譴。
未必不由于此。
此等逆徒。
斷不可稍為姑息。
緻贻風俗人心之害。
劉震宇既經解回江省。
着交鄂容安、将該犯即行處斬。
其書闆查明銷毀。
範時绶僅将該犯輕拟褫杖。
甚屬不知大義。
着交部嚴加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
據湖南巡撫範時绶奏、江西金溪縣生員劉震宇、所着治平新策。
訾議本朝服制。
居心甚為悖逆。
已明降旨、将該犯解江西正法。
着先行鈔錄寄鄂容安、一得此旨。
即予施行。
明旨遲一二日再發。
看來江西一省。
士習民風。
俱屬薄惡。
不可不加意整饬。
範時绶新調該省、于轉移風俗。
似非所能。
可傳谕鄂容安、令其留心化導。
務令革薄從忠。
一洗向來惡習。
此亦地方大吏職分應辦之事也。
○又谕曰、範時绶奏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