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面生乞人。
訊據認系馬朝柱。
但瀂供瀂改。
無可質證。
北省多有認識馬朝柱之人。
解交督臣、就近審究等語。
該犯狀貌既與通緝所開。
多屬相符。
則情節實有可疑。
但供詞閃爍。
必當訊對确實。
方可明正典刑。
昭示天下。
着傳谕開泰、令其細心體察。
倘系畏刑誣認。
固不可草率附會。
完結重案。
然使僅委之馬朝柱認識之人令其辨别。
則其人平日既與相熟。
非親即黨必多懷瞻顧。
不肯據實指認。
轉使奸兇漏網此等處更宜加意研究務得确情。
該犯竄匿遊魂。
逋誅日久果經弋獲當信天網難逃。
但不可存了案之意耳
○旌表守正捐軀之江蘇金壇縣民楊受伢妻葛氏。
○甲子。
聖祖仁皇帝忌辰。
遣官祭景陵
○上詣奉先殿壽皇殿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雅爾哈善覆奏錢塘等處被旱成災一摺。
内稱、通省一隅被旱。
共計錢塘等二十八廳縣衛所輕重不等。
請分别酌借谷種新舊錢糧。
照例蠲緩等語。
所奏甚不明晰。
前因該撫奏報地方雨水。
情形是否成災未能詳确。
是以降旨令其速奏。
乃此次摺内所請酌借谷種。
蠲緩錢糧等事是否已經辦理或系現在奏請。
尚須候朕頒發谕旨遵行抑系業已繕本具題之處。
并未聲明迨查該撫原題、及部覆各本。
始知已經題請覆準之事。
朕日理萬幾。
随事批谕。
似此糊塗奏請。
豈能逐事詳查。
始行辦理耶。
将此傳谕該。
撫知之。
○豁除福建台灣、鳳山、彰化、等三縣。
乾隆十五年分。
沖塌地畝額賦。
○赈貸甘肅臯蘭、狄道、渭源、河州、金縣、靖遠、環縣、安化、鎮番、平番、靈州、甯夏、中衛、平羅、西甯、甯朔、隴西、安定、會甯、靜甯、崇信、華亭、合水、秦州、清水、徽縣、武威、碾伯、大通、等二十九州縣衛。
本年水。
雹災民。
并蠲緩額賦有差。
○乙醜。
谕曰、禦史王顯緒所奏籌劑兩淮鹽引。
通融辦理一摺。
竟欲壞數省鹽法。
斷不可行。
朕意以為王顯緒未必見及于此。
伊父王柔、素稱多事之人。
此奏必其授意指使。
及經召問。
據奏、曾經告知伊父。
果不出朕所料。
禦史職司言路。
于國政民依。
何事不可陳奏。
而必以鹾務為言。
今歲淮安。
雖被水災。
朕已多方赈恤。
昨據普福奏稱、現今四省。
綱食口岸存鹽。
及在途運往。
絡繹接濟。
俱屬充足。
王顯緒此奏。
若意在為商。
則商人現在安享太平。
身擁厚利。
并無竭蹶情形。
若意在為民。
則民間本無食淡之虞。
而一經騷擾。
匪愛實害。
向來言鹽務者。
非市恩商人。
欲見德而使知感。
即借此恐吓。
令畏憚而求納交。
無非卑鄙之見。
且王顯緒向即多事不安靜。
不宜禦史之任。
着以六部主事用。
以為言官挾私妄奏者戒。
○丙寅。
上禦太和殿視朝。
文武升轉各官謝恩。
○谕曰、吉慶着補授京口副都統。
兼管兩淮鹽政。
來京請訓後。
即馳驿赴任。
京口副都統範宜謙着來京。
仍以副都統用。
普福着調補長蘆鹽政。
直隸天津總兵員缺。
着苗國琮調補。
所遺浙江黃岩總兵員缺。
着黃士俊補授。
普福俟吉慶到任交代後。
再起程赴任。
其長蘆鹽政、及天津總兵印務。
普福、苗國琮、未到任之前。
着倭赫暫行署理。
○大學士等議奏、文職官員内。
太常寺所屬之奉祀、祀丞、贊禮郎、協律郎。
讀祝、司樂、提點、禮部所屬之各贊禮郎、讀祝官、鑄印局大使、會同四譯館大使、序班、及六、七、八、品高麗通事、鴻胪寺所屬之鳴贊、序班、欽天監所屬之五官正、春、夏、秋、冬、中、等官正、及博士、司書、靈台郎、五官監候、挈壸正、司晨、太醫院之院使、院判、及所屬之禦醫、額外吏目、等官。
向屆京察。
俱照舊例、填注守政才年四柱考語。
查此等官員。
與各部院衙門辦理案件者不同。
嗣後如奉祀等官。
則但論其禮儀是否娴熟。
行走是否敬謹。
鳴贊等官。
則但論其舉止是否安詳。
音節是否宏暢。
欽天監等官。
則但論其數學是否精研。
太醫院等官。
則但論其醫理是否通曉。
令各衙門堂官于京察時查核、填注切實考語。
其守政才年等字。
不必填入。
武職内。
綠營千總、向俱不入軍政。
惟巡捕營門千總、及衛所千總、随軍政一體考核。
查衛所千總、有錢糧之責。
應仍聽其考核。
門千總、職司看守。
祇應核其弓馬是否娴熟。
亦無庸填注守政才年等語。
從之。
○予故銮儀衛使傅拉納、半葬如例。
卷之四百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