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運河。
原因河身淺隘。
有礙糧艘遄行。
不得不加籌辦。
現在既水深一丈有餘。
何必更事挑浚。
且看此情形。
即将來水退後。
亦必不緻十分淺阻。
乃以今冬輪屆大挑。
遂仍一例辦理。
殊非因時籌酌之道。
況改挑為撈。
土方工價。
需用較多。
此乃向來河員循例開銷之一端。
實徒滋糜費耳。
嗣後如運河水勢。
實在淺阻。
不得不行挑浚者。
自當按原定年分、酌量籌辦。
若水長河深。
通行無滞。
即遇應挑年分、亦當停其挑浚。
方為合宜。
今年即着照此辦理。
并着為例。
顧琮向來辦事。
多有似此糊塗拘泥之處。
可傳谕知之。
○又谕、據鄂容安奏、高堰堤工。
所需石料。
現在山東分辦一半。
路途稍遠。
或不能如期速到。
江甯、蘇州、常州、三府。
共有六處可采。
俱發銀委員采鑿等語。
石料為堤工急需。
前經降旨。
令兩省無分彼此。
協力采辦。
今既據該督奏稱、于江南江甯等府産石之處。
發銀委員開。
自于要工有裨。
但恐開采處多。
頭緒紛繁。
難于照料。
着仍遵前旨。
惟于産石多而夫匠易集者。
不拘何處。
迅速趱辦。
以濟急工。
即東省路途稍纡。
如已經開采。
亦可陸續接濟。
或應停止。
其所費工料。
亦一體準令報銷。
總不必拘拘常例。
但勿令屬員乘此冒銷可耳。
将此一并傳谕楊應琚、及在工大臣等知之。
至劉震宇、系悖逆重犯。
應遴委幹員。
即往提拏。
至江西正法。
乃稱俟楚省解到。
設令中途疎脫。
豈不竟成漏網。
所辦殊未周密。
如此時尚未解到。
着遵旨委員提拏。
一并傳谕知之。
○己卯。
上以冬至節。
詣壽康宮、行慶賀皇太後禮。
王大臣于慈甯門、衆官于午門、行禮。
○禦太和殿、受賀。
○谕、向來外省辦理一切事務。
類多因循怠玩。
緩不濟事。
蔣炳楊應琚等、前在京時。
屢經朕訓谕指示。
稍知急公之義。
此次堵築銅山漫口。
豫、東、二省購運工料。
該撫等俱能實心經理。
蔣炳于辦理之初。
猶不免仍循舊習。
迨經訓饬。
即能上緊趱辦。
克期濟用。
亦屬黾勉。
楊應琚、前已加恩議叙。
蔣炳、亦着交部議叙。
山東兖州鎮總兵成元震、身系武員。
并無承辦之責。
而往來河幹。
催督趱運。
亦能奮勉出力。
着一并議叙。
豫、東、兩省辦料員弁。
并着該撫等、查明奏聞。
交部分别議叙。
以示鼓勵。
○庚辰。
谕曰、安徽巡撫衛哲治奏、參革池州府知府王岱、任内虧空倉谷核減分賠等項。
照例看守追繳。
乃抗不完解。
竟自潛逃。
經貴池縣知縣邵随龍等、聞信追趕。
複将典史施峻、及該縣家人等、用鞭毆打。
衆百姓見其辱官肆橫。
齊行阻回。
實屬狂妄玩法等語。
王岱、系參革知府。
因虧帑照例看守。
乃敢私自潛逃。
肆行拒捕。
乖張藐法。
莫此為甚。
方今海宇一家。
即伊逃脫。
亦不過隐匿姓名。
潛身方外。
斷無不可蹤迹。
設如古列國時。
竟将叛而他往耶。
官常中有此異事。
實駭聽聞。
在虧空未清。
尚可按限着追。
惟藐法潛逃。
則自來參革看守官員。
所未嘗有。
若不嚴治其罪。
刑章安在。
且恐漸開其端。
王岱、着交該督鄂容安、即于該地方處斬。
該撫衛哲治、于此等不法之徒。
即應請旨正法。
乃摺内僅稱現在嚴加禁追。
并未奏請治罪。
殊屬不知輕重。
着交部嚴加議處。
知縣邵随龍、聞逃即行追趕。
尚屬勇往。
能明大義。
且觀衆百姓齊行攔阻情節。
其平日居官尚得民心。
着交部議叙。
并行文調取來京引見。
○谕軍機大臣等、據郭一裕奏、按察使許松佶、辦赈公出。
十一月初十日五更時分失火。
燒毀科房六間。
文卷搶救不及間有燒毀等語。
衙署失火。
雖亦間有之事。
但臬司為刑名總彙。
而科房系取貯文卷之地。
甚關緊要。
今失火延燒。
在許松佶辦赈公出之時。
此必有書吏人等、因本官出署。
欲乘機舞弊。
銷毀卷宗。
必當嚴行訪察。
已批谕郭一裕、令其細訪情節。
告知督撫從重治罪。
可傳谕鄂容安、莊有恭、嚴密查訪。
如有前項弊端。
務須究出情節。
重治其罪。
以示懲儆。
着于奏事之便。
傳谕知之。
○又谕曰、張若震以擢授巡撫、具摺謝恩。
并請陛見。
已于摺内批谕。
令其不必來京。
即赴新任矣。
張若震久曆外任。
于吏治尚能熟練。
且各省藩司中資俸之深。
亦無有過之者。
湖北巡撫缺出。
一時不得其人。
是以特加擢用耳。
此番擢用。
雖出于伊之望外。
但朕于用人行政。
一秉至公。
決不因其為張廷玉之侄。
而遂稍存意見。
不加倚任。
然張若震若因此而妄自滿假。
又或自揣才分。
得此已足以為外而總督内而尚書大學士、非所敢望。
遂一切模棱了事。
以為保守官職之計。
則将來獲罪更重。
此等均不能逃朕洞鑒。
張若震當益加奮勉。
國家恩澤。
必當善為承受。
亦即伊勉圖報效之地也。
可再傳谕張若震知之。
○又谕曰、喀爾吉善奏稱、浙省被旱成災州縣。
經撫臣會疏題請、分别給與耔本口糧。
照例蠲緩等語。
浙省被旱州縣内。
玉環一廳。
災至八分。
受傷最重。
所當格外撫恤。
而該督撫從前并未分晰聲明。
經朕特降谕旨。
令其加意查辦。
并一面辦理。
一面覆奏。
喀爾吉善、尚未奉到此旨。
是以摺内所奏。
仍系通省大局。
至玉環災地、如何撫綏。
究未分晰。
可再行傳谕、令其遵照前旨。
督率所屬。
實力妥辦。
務使災重之區。
得沾厚澤。
毋緻一夫失所。
以慰朕懷。
尋喀爾吉善等奏、玉環被災雖重。
現饬道府查勘。
據稱、近水田畝。
收成實有六分。
惟高坡沙鹻。
成災自五分、至十分、不等。
并非通島全荒。
查玉環系新開孤島。
豐歲亦資平粜接濟。
臣等現撥運附近府縣米谷粜濟。
再照通省題定之例。
分别被災輕重妥辦。
并于明春酌借口糧。
得旨。
覽奏俱悉。
○又谕曰、喀爾吉善所奏審拟諸羅縣奸民吳典等、糾衆圍逼知縣。
打傷差役。
搶奪案犯一案。
知縣徐德峻、當衆犯圍逼之際。
尚能屢次叱罵。
不肯少為遷就。
并谕吳姓速将賊犯解縣。
随仍乘輿出莊。
閱其情節。
尚屬能知大體。
且亦具有膽略者。
可傳谕喀爾吉善等、令将徐德峻平日居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