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另派侍衛三班、前鋒護軍一千名、随往。
其健銳營官員。
照例派出。
再自京至伊屯邊、安立台站。
照兵部、理藩院、所奏辦理。
自伊屯邊至吉林、英莪邊、盛京、山海關、安立台站。
令該将軍交盛京兵部辦理。
其随往熱河人員、給兩月路費。
随往盛京人員、給四月路費。
所有随往大臣侍衛章京等、本年秋俸。
及兵丁拜唐阿等、錢糧。
如有應扣之項。
請寬限一季。
暫全支領。
經過哲哩木、卓索圖、昭烏達等盟。
其扈從之官員兵丁。
應照八年所派之數減半。
每盟一百五十名。
同滿洲兵丁、各于本境随扈。
科爾沁察罕諾海巴彥、和莫爾和、地方。
行圍二次。
請備兵一千名。
喀喇沁之哈瑪爾三十名随往盛京。
圍場行圍兵、圍畢即散。
蒙古紮薩克等、俱在本盟境内迎送。
禦前乾清門行走蒙古王公台吉等、至盛京後。
照例各回遊牧。
自盛京至山海關、随扈人員。
請較八年裁一半。
隻用前鋒護軍五十名。
兵二百名。
再黑龍江無庸多調兵。
請饬該将軍選帶漢仗好者五十名、伺候行圍。
至賞給蒙古東三省人等緞疋、鞍、辔、腰刀、弓、箭、等項。
交内務府、武備院分路豫備。
沿途需用賞銀。
交戶部具奏備用。
得旨、依議。
其随往盛京王公文武大臣官員。
及王公等護衛官員、仍照八年之例。
準其借俸。
○辛未。
谕軍機大臣等、白鐘山奏稱、銅山新工。
應修月堤。
内有九十餘丈。
尚有積水。
必須外放防風攔水。
方可施工等語。
銅山漫工合龍後。
現今淩汛已過。
工程雖屬平穩。
但月堤原以防護正堤。
而月堤内積水、尚深至七八尺、至一丈八九尺、不等。
未免浸潤堤根。
至夏秋盛漲。
仍為可慮。
務宜設法疏洩。
導其出路。
使積水消退。
方無後患。
不可但保目前、而不為久遠計也。
至黃河大溜。
灣曲南趨。
新堤受其頂沖。
水勢甚為迅急。
應于引河兜水。
壩以南。
自西至東。
再開引河一道。
分溜直流。
庶新工不受沖激之險。
倘由此河身北徙化險為平。
豈不更為妥善現在淮徐災黎。
待赈尚多。
俾就引河工作。
得謀口食。
更兩有裨益。
恐傳寄谕旨。
未能一一詳悉。
已命軍機處行走郎中阿思哈、帶圖馳驿前往。
可傳谕尹繼善、即至銅山。
俟其到日。
按圖詳議。
妥協商酌。
一面辦理。
一面即速奏聞。
并谕白鐘山知之。
尋尹繼善白鐘山奏、大堤合龍之後。
奏明趕築裡戗。
業已成做。
底牽寬四丈五尺。
頂牽寬二丈二尺。
但較石林工幫。
築戗寬十餘丈之式。
尚屬單薄。
應再加寬六丈。
于堤根處、再鑲做防風攩護。
則大壩後有戗堤可靠。
戗堤又有防風可衛。
夏秋盛漲。
亦可捍禦。
至兜水壩東南引河内。
應将南岸再加開寬六丈。
其河頭向北。
再展寬十餘丈。
庶河頭更有納溜吸川之勢。
而河身寬闊條直。
大汛水漲。
一經開放。
可望北徙。
化險為平。
報聞。
○又谕、據黃廷桂奏稱、川省産銅旺盛。
積存甚多。
請複設舊爐增鑄一摺。
已交部速議矣。
此項銅觔。
與其積久堆存。
誠不如增爐鼓鑄。
以利民用。
但所利僅在川省。
近來京師錢價。
較前雖覺漸平。
若更增鑄錢文。
其用益溥。
着傳谕黃廷桂、令其詳悉籌酌。
如解銅來京。
于運腳不緻糜費。
可于此項積存銅内、酌量撥解。
運送京局。
以供加鑄之用。
是否可行。
據實即行奏聞。
○軍機大臣等議準、護理江西巡撫印務布政使王興吾奏、州縣關提人犯。
應将何項緊要、及關查月日通報。
準關之州縣。
将何月日起解、及不能解送緣由。
一體通報查核。
如遲延不解。
該督撫照例按限查參。
至審結題咨時。
亦将關到日期。
扣限有無遲延。
聲明聽候部議。
如承審之州縣。
将案件不行速審。
臨期诿卸。
及将并非緊要案犯。
藉稱關提不到。
希圖掩飾者。
亦即嚴參。
分别議處。
從之。
○壬申。
谕、廣東瓊州府屬儋州、萬州、地近煙瘴。
水土惡劣。
該處武員。
已定有五年俸滿升轉之例。
而文員未經議及。
所有該二州知州、及教、雜、等官。
着加恩一體準其五年報滿候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