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示體恤。
○甲戌。
谕軍機大臣等、據喀爾吉善等、奏辦彰化縣兇番焚殺内凹莊柳樹湳兵民一案。
摺内稱自上年四月、托穆齊圖到台密訪。
确系通事三甲等、入山勾引情由。
節經批饬該道府、審鞫數月。
始得三甲等奪地起釁、及要結土目、轉糾焚殺等情。
複委員研訊。
而供情遊混。
終難定案。
現在調集在台原審各員。
并原證屍親。
赴省推鞫。
務得實供等語。
此案情節。
看來确系熟番因奪地起釁。
入山勾引生番。
逞兇焚殺。
但曆時已久。
頭顱早經毀滅。
何由得其确據。
即如入山勾引之語。
自自番目麻丹。
則麻丹為案内要證。
而彼系生番。
必須調取質對。
如或抗不聽調。
未免又成一事矣。
設或原證屍親。
供情又複遊移。
将此案如何完結。
豈有二十二命之重案。
終歸懸宕之理。
此奏雖督撫聯銜。
稱現調原審各員。
赴省研鞫。
似屬慎重案情之意。
究由陳宏謀、好名習氣。
終不悛改。
欲以疑獄了事耳。
喀爾吉善、已奏明由浙來京陛見。
所調台員到省時。
不能親自督審。
着将軍新柱、會同陳宏謀、嚴審從重定拟具奏。
○又谕、據喀爾吉善等、奏到審結蔡攀等匿名誣捏一摺。
朕已批示。
該省匿揭樹旗等案。
去歲奏報者。
不一而足。
已屢經傳谕。
令其從嚴查辦。
但思犯案之多。
由于人心之不靖。
閩省風氣刁悍。
固積習使然。
然該督撫及地方官。
均有化導之責。
非平日諄切訓谕。
俾人人知法不可犯。
刁風何從而息。
着再傳谕該督撫等、嗣後凡遇此等案件。
俱當遵照前旨辦理。
并即明白剀切。
遍行出示曉谕。
使知犯此者、罪在不宥。
務令家喻戶曉。
庶有所畏而不敢為。
可漸收革心之效矣。
○乙亥。
谕曰、鄂彌達、年近七旬。
辦理部旗事務甚多。
不必兼管尚書事務。
其吏部漢尚書員缺。
着左都禦史楊錫绂署理。
○谕軍機大臣等、刑部議覆範廷楷奏、外省州縣。
親友長随。
因本官離任、及身故子幼。
乘機偷盜錢糧。
計贓四十兩以上、問拟實流實絞一摺。
該部仍照乾隆十四年定例科罪。
已降旨依議。
州縣遠宦各省。
随任親友長随。
本系萍蹤。
尤工舞弊。
其乘機串通胥役。
盜蝕公帑。
事所必有。
但亦不必專立科條。
且即從重立法。
而奉行不力。
則奸徒得售其技。
肥橐遠揚。
本官妻拏。
仍受追賠之累。
宿弊何由悉除。
惟上司能實力查察。
盡法懲治。
庶宵小不緻攫金恣橫耳。
可傳谕該督撫等、于所屬州縣。
不時加意稽察。
遇有此等幕友長随、勾通侵盜之弊。
務即時察出。
嚴行追究。
勿令僥幸漏網。
斯比之空言定例。
較有實際。
○兵部侍郎兼管順天府府尹李因培、緣事革職。
命戶部侍郎劉綸、兼管順天府府尹事務。
○丙子。
谕、涼州将軍七十五、現在患病。
着賞給人參一斤。
并派禦醫一員。
馳驿前往診視。
○丁醜。
欽差尚書舒赫德等奏、參贊大臣達清阿、往拏擅入邊卡之賊瑪木特。
先遣侍衛齊克慎、蒙固勒等偵探信息。
于正月十六日。
遣人誘至瑪木特。
達清阿設計、令護軍校德明、侍衛布雲布等、于瑪木特來路。
安設二卡守候。
令公密什克、護軍伊靈阿等、各帶領馬步兵埋伏。
齊克慎等、帶領瑪木特、在薩拉布拉克邊卡之外。
引至達清阿住處。
遂将瑪木特等三十五人。
悉行擒獲。
臣等查問明白。
即行押送赴京。
但瑪木特、系準噶爾守界之人。
被我兵擒獲。
伊等不知瑪木特擅入邊卡情由。
或遣人索取。
亦未可定。
現令烏勒登、将原帶兵五百名。
在邊卡附近緊要地方防範。
将達清阿等徹回。
得旨、從前降旨。
原令達清阿領兵前往。
詢問瑪木特入卡情由。
應以理責其入卡之罪。
倘呼之不至。
或至而心懷不服。
有所抗拒。
即以兵力擒拏。
今但遣一使曉谕。
而瑪木特即親身前來。
并無抗拒情形。
達清阿設計誘擒。
辦理非是。
且蒙古人内、名瑪木特者甚多。
并不詢其孰假孰真。
更極舛錯。
達清阿、着來京候旨。
瑪木特、恭順聽命。
着從寬免其從前冒昧入卡之罪。
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