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盤費。
釋放回巢。
○琉球國中山王世子尚穆、遣使奉表入貢。
頒敕宴赉如例。
○戊寅。
上奉皇太後居暢春園。
○吏部議準、光祿寺奏稱、滿署正四缺。
向例俱歸部選。
每緻更易生手。
請将大官、珍羞、滿署正二缺。
作為本寺題缺。
其良醞、掌醢、二缺。
仍歸部選。
從之。
○戶部議準、吏部尚書管四川總督事黃廷桂奏、川省寶川局、原設爐三十座。
嗣裁七座。
現在存局銅、已至一百四十餘萬。
建昌所屬迤北、沙溝、紫古哵等廠。
未運銅、尚有八十餘萬。
并建昌樂山等廠。
産銅日多。
每年不下百十餘萬。
各廠鉛亦旺盛。
請将舊爐七座。
照舊複設。
以增鼓鑄。
搭放兵饷俸工。
多餘錢文。
酌中定價。
設局出易。
從之。
○己卯。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軍機大臣等議奏、新降之台吉車淩、車淩烏巴什、車淩孟克等、昨已有旨令玉保帶赴熱河朝觐。
其随行人數。
約一百五十餘名。
查自軍營至熱河。
計程六千餘裡。
請交沿途紮薩克等、安設二十四站。
每站、備馬一百六七十匹。
駝二十四隻。
羊二十隻。
在附近蒙古内徵調備用。
應行賞給價值。
交玉保登記明确。
令該紮薩克等、核實支領。
從之。
○兩江總督鄂容安、疏參興化縣知縣劉霖、辦赈米色不純。
短少升合。
又虧空帑項二千餘兩。
請革職發審。
得旨、劉霖承辦赈務。
将米攙和糠秕。
短缺升合。
此與尋常侵欺帑項不同。
災民嗷嗷待哺。
為民父母者。
即實心辦理。
如數給發。
尚恐其不免饑餒。
而乘機侵克。
罔恤民命。
此豈有人心者。
該督撫訪查确鑿。
自應嚴參。
照例請旨革職拏問。
若僅照常題參審訊。
何以懲儆貪邪。
劉霖、着革職拏問。
所有攙和米色、及虧缺帑項。
一并嚴審究追。
按律定拟具奏。
嗣後有似此、而該督撫仍視為泛常。
不照例革職拏問者。
該部即治督撫以徇庇之罪。
○以山東登萊青道沈廷芳、為河南按察使。
○旌表守正捐軀之山東齊河縣民張學禮妻馬氏。
○庚辰。
谕、朕此次恭谒祖陵。
着莊親王、履親王、大學士來保、史贻直、在京總理事務。
○又谕、今年朕詣盛京。
所有随從之王大臣等、着分為二起。
一起、于五月初、随朕啟行。
其随往盛京之一起。
着于六月底起程、前赴熱河。
至筵宴新降之台吉車淩等、除留京總理事務王大臣外。
其餘王大臣等、俱着屆期前往熱河。
一體入宴。
俟朕由熱河啟銮之次日。
伊等即可回京辦事。
○又谕、京師為萬方輻辏之地。
街衢廬舍。
理應整赍周密。
以肅觀瞻。
乃近來京城内外。
多有拆售房屋者。
行戶等、亦藉以居奇射利。
此陋習也。
現因八旗人衆。
居住不敷。
特發帑金增置。
以資栖止。
該管大臣、祗圖已便。
率購舊料。
至将已成之屋。
輾轉拆蓋。
料物必多耗折。
是因增而轉減。
于生計亦屬無益。
着工部、步軍統領、順天府尹、五城禦史、出示嚴行禁止。
再五城街道泥土。
歲久填積增高。
行路居人。
均屬不便。
并令會同管理河道溝渠大臣等、詳悉查勘。
量其修理之費。
動支官帑。
挑去積土。
堆置就近城外隙地。
此番官辦後。
随時畚除。
自易為力。
并令該管衙門、着照從前煤車回空。
攜帶沙土之例。
善為經理。
勿仍壅積。
但不得任聽兵役。
抑派滋擾。
将此通行傳谕知之。
○又谕、罪人妻子。
分賞功臣子孫為奴。
以供差遣。
即資約束。
如遇升遷外任。
或駐防外省。
應将此項人等、随帶前往。
不可聽其留京閑住。
着通谕八旗、令将此等賞給之人。
善為約束。
勿離左右。
如有縱放以緻滋事者。
朕必嚴治其罪。
○谕軍機大臣等、據範時绶奏稱、長沙府知府雷暢。
以伊母年老。
懇請回籍終養等語。
雷暢在知府中。
尚屬可以出力之員。
若因侍養就閑。
轉不得及時驅策。
伊前任山西時。
伊母曾經迎養在署。
已降旨将伊調補陝西漢中府知府。
俾得就近迎養。
以全人子至情。
着該撫胡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