瑔、将此傳谕該員知之。
○兵部議、閩浙總督喀爾吉善、參奏浙江溫州鎮總兵施廷專、收受呂宋難番饋送。
應照例革職。
得旨、施廷專、着革職。
○是月。
直隸總督方觀承奏、查鳳河隸永定河道。
而東堤并韓家樹北埝、坐落天津縣地方。
凡有工作。
該縣承辦。
由天津道報銷。
以一處河堤。
分隸兩道。
難免歧誤。
請将鳳河東堤、并韓家樹北埝。
改隸永定河道管轄。
至東堤長二十六裡。
應設堡房十三處。
每堡撥兵二名。
在南北兩岸河兵内、酌派。
并移永定河水關外委把總、令駐劄東堤适中之地。
專管鳳河東堤、及韓家樹北埝。
得旨、如所議行。
○欽差尚書劉統勳等奏、查高堰等處、石堤之外。
向有草壩。
積年俱已停修。
去歲潮水盛漲。
石工險要處、風浪沖擊。
坍卸受險者。
惟高堰、高澗、龍門、古溝、四處為最。
該處形勢兜灣。
俱為頂沖險要。
必須修複草壩。
方資鞏固。
現在詳細确估。
乘時辦理。
報聞。
○又奏、遵旨議覆給事中朱若東奏、加挑東省河道一摺。
臣等由濟甯乘船至安山等處。
訪察情形。
每年重運經過時。
水深四尺。
即可遄行。
科臣朱若東、因十八年夏旱。
泉源微弱。
請将安山長溝一帶。
加倍挑浚。
伏查此段河道。
安山在北。
長溝在南。
中為南旺分水口汶水入運之處。
每歲發水時。
深二三丈。
挾沙而下。
南北分流。
地勢較高。
淤沙不免。
是以有歲挑大挑之例。
今兩岸累年所挑之沙。
已成重岡複嶺。
而河身仍不免淤塞。
可見此種淤沙。
有随時疏通之法。
無一勞永逸之計。
惟在司河官員。
每年探量河形。
實力疏浚。
無需多糜錢糧工費。
得旨、依議。
似此條陳者。
不過以所費者、國家之帑金。
而已獨得美名。
其心真不可問也。
○兩江總督鄂容安奏、酌議江西按察使範廷楷、條奏江西命案。
印官公出、仍令鄰邑印官驗報、佐雜不得濫委一摺。
查州縣公出。
本邑佐雜。
因有許其驗立傷單之例。
或不分遠近。
俱自行往驗。
不無滋弊。
請嗣後報驗命案。
務令印官親驗。
印官公出。
相隔實遠者。
務責之鄰邑印官。
不許佐雜徑驗。
其兩邑窎遠處所。
應令各府查明相距裡數。
豫行造冊報明院司備案。
遇相驗、印官公出。
方許佐雜驗傷立單。
印官公回覆核。
仍将因何事公出。
屍所距鄰邑若幹。
或鄰邑印官現在乏員緣由聲明。
得旨、如所議行。
○安徽巡撫衛哲治奏、向來外省案件。
應取冊結之處甚多。
各屬恐訛錯舛混。
遂有令經承赍帶空白之弊。
又如營員赴領錢糧。
每用空白領狀。
赴該管衙門、詢明數目填寫。
請嗣後凡有冊結不符者。
該管司道、即于原文内改正發回。
照繕申送。
應送部者、聲明補咨。
至于赴領錢糧領狀。
如有不符。
一面照實支之數放給。
一面饬取确領存案。
得旨、好。
○廣西巡撫李錫秦奏、鎮安府系改土歸流。
土司向有役田國一項。
共九百三十五<土韋>。
除完正賦外。
每年繳租銀一千八十六兩零。
以為地方辦公之用。
名曰公堂銀兩。
自改流以來。
如各書役工食、及修理犒賞、并幫貼天保縣辦公等項。
經臣酌定共需銀七百零六兩。
查該府首邑天保縣屬。
有鑒隘、倫隘、旺崗、忙村、甘沙、并向武土州、通凍等六塘。
号書、鋪司、每年應給工食一百二十六兩。
向系天保縣土民。
及下雷、湖潤、上映、都康、四土司、按年公捐。
解府支給。
未免苦累。
應将此項公捐銀兩、永行革除。
其工食亦于該府役田租内支給。
餘剩銀二百五十餘兩。
将領田少而納租多者。
查明公平酌減。
報聞。
○又奏、慶遠府屬宜山縣境内荒地。
可引洛潢之溪水。
灌注成田。
惟築壩建堤。
工程浩大。
乾隆十五年。
經前撫臣舒辂奏準、酌借司庫銀二千四百兩。
給各墾戶、以為工本茲堤壩石工。
俱已告竣。
實丈得可墾田六千二百餘畝。
照原報墾戶。
給予印照。
管業升科。
所借銀、分兩年完繳。
得旨、覽奏俱悉。
卷之四百五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