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學士王際華、充日講起居注官。
○壬辰。
上啟銮、谒東陵。
○谕、挑選山海關供交馬匹時。
據察馬大臣奏稱、除去鼻濕瘸馬。
所交俱系好馬。
當令奇通阿、覆加查察。
而奇通阿并不詳細查明。
惟冀苟且了事。
巧詞具奏。
顯有回護察馬大臣之意。
八旗人等惡習。
皆由此類不肖之徒釀成。
殊負朕簡用之恩。
奇通阿等、俱着交部嚴加議處。
今年正當用馬之際。
着該部于挑選自京騎赴熱河馬匹時。
仍派伊等查勘。
臨期若有疲瘦殘疾馬匹。
朕惟伊等是問。
○谕軍機大臣等、據尹繼善奏革職通判周冕、應追虧空銀兩。
已于半年限内全完。
但誤工屬實。
應否于該處正法。
請旨遵行等語。
此奏又用伊巧僞故智。
周冕之罪。
若所重在缺料誤工。
則從前二閘漫口時。
即應照李焞張賓之例正法。
虧空帑項。
自不難着落各上司分賠。
若罪在虧帑。
則彼既限内全完。
祗應将伊誤工應得之罪。
按例辦理。
豈得複請于該處正法。
試問該督本意。
果見為周冕必應請旨正法耶。
抑明知其罪不至正法。
而姑為此奏以見其執法耶。
此等伎倆。
屢施無益。
亦何必乎。
伊既兩請。
朕亦不能定此。
仍令尹繼善、将周冕應否正法之處。
系治伊虧空之罪。
抑系治伊誤工之罪。
定議覆奏。
○軍機大臣等議奏臣等現查以俸饷坐扣贖出地畝、及買得公産地畝、共九千八百十三頃八十二畝。
除租佃與民、及典賣在旗外。
其餘典賣與民人地畝、共七百二十五頃二十八畝。
伏思此項地、系特恩動帑。
向民贖回。
将伊等俸饷坐扣。
俾各得原業。
不許私行典賣與民之處。
例禁甚嚴。
乃竟有不肖旗人。
圖利私典與民。
民人違例私典。
均屬不合。
請将此項七百二十五頃有零地、盡行徹出。
照戶部原奏收取租銀、年終彙奏、賞給旗人之例辦理。
再查旗人原圈地畝、及自置地畝内。
從前清查時未報。
此次報出典賣與民、共一萬四千七百五十九頃零。
既據自行報出。
照議免其治罪。
應交與各參佐領、清查原業主、如能交銀回贖者。
令其回贖。
如不能回贖者。
将此項地官贖。
所得租息。
亦照部議辦理。
并請将八旗地畝冊檔。
咨送戶部。
轉行直隸總督。
除現納錢糧民地外。
挨村清查。
有無遺漏隐匿之旗地。
勒限一年。
據實造冊咨部。
戶部即令各該旗造冊钤印。
收貯備查。
如有再行違例私典與民、及民人私自典賣。
或被查出。
或被首告。
從重治罪。
将地畝價銀。
盡行徹出。
交與該旗照定例辦理。
并将該管大臣、地方官、嚴加議處。
從之。
○是日、駐跸煙郊行宮。
○癸巳。
駐跸白澗行宮。
○甲午。
谕、從前賞給孫嘉淦住房一所。
着賞尚書汪由敦居住。
并饬内務府大臣等、于官房内酌擇一所。
給孫嘉淦之子孝愉、居住。
尚書劉統勳、亦着賞給住房一所。
○是日、駐跸隆福寺行宮。
○乙未。
上谒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俱未至碑亭。
即降輿恸哭。
步入隆恩門。
詣寶城前、行禮。
躬奠哀恸。
王以下、文武大臣官員。
随行禮。
○至孝賢皇後陵、奠酒。
○是日、駐跸桃花寺行宮。
卷之四百五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