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等不過歸入喀爾喀、一等莫展而已。
俟烏梁海辦竣之後。
瑪木特若不來歸。
亦必一律辦理。
今應如何、防範瑪木特之處。
亦宜豫為留心。
此時惟遵朕屢次所降谕旨。
饬谕薩喇勒悉心妥辦。
舒赫德倘再行從中阻撓。
決不寬恕其罪。
○谕軍機大臣等、據蔣炳奏、泌陽縣拏獲馬朝柱案犯親戚謝鳳玉等三名一摺。
供詞閃爍。
謝鳳玉等、果系案内要犯。
即應質訊明确。
解楚審結。
乃該縣含糊。
訊問。
未得實情。
淹禁囹圄。
三犯連斃其二。
焉知此二犯、非無辜被獲。
含冤瘐死。
不然。
則系看守不嚴。
以緻要犯自戕以滅口。
該撫不将該縣參處。
僅以一奏了事。
摺内亦甚未明晰。
着傳旨申饬。
仍着查明參奏。
尋奏。
該犯等事發同逃。
似非無辜被獲。
至謝鳳玉。
謝耀奇。
實系病死。
并無自戕滅口情事。
惟是該犯既為逆黨親屬。
知縣顔懋倫、含糊訊問。
未得實情。
以緻稽遲瘐斃。
現已另摺參奏。
報聞。
○又谕。
向來軍營大臣等、皆得專摺奏事。
其後因軍務無多。
皆報将軍轉奏。
今當有事之秋。
任事大臣等、若将所辦之事。
自行具奏。
則諸務可得詳盡。
而伊等所辦之是非。
及意見之合宜與否。
朕亦可相機指示。
夫不令軍營大臣等奏事者。
特恐傾陷将軍大臣耳。
朕辦理庶務。
一秉至公。
即如舒赫德等、謬誤餒弱。
朕屢次降旨申饬。
此豈有人在朕前讒謗具奏乎。
現在薩喇勒、努三、駐劄烏梁海辦事。
伊等身臨其境。
形勢機宜。
自必熟悉。
随時奏報。
朕亦易于辦理。
軍營任事大臣等所奏之事。
将軍總可得知。
此有何隐瞞之處。
着寄谕舒赫德等。
令彼處領兵各大臣。
于應奏事件。
即各自行具奏。
○以故科爾沁紮薩克輔國公喇嘛紮布子布彥德勒格爾、襲爵。
○戊戌。
禮部議覆、福建巡撫陳宏謀疏稱、蘇祿國蘇老丹嘛喊味安。
柔律噒、遣使附搭閩人楊大成船隻入貢等語。
查該國于雍正五年始奉表通貢。
至乾隆七年。
複修貢職。
茲該國王遣使唠獨萬喳喇等、赍捧表文方物來閩。
應如所請、給夫馬勘合。
委員伴送來京。
所帶土産貨物。
聽該夷照例貿易。
免徵關稅。
惟查該國以楊大成列為副使。
楊大成、即武舉楊廷魁。
緣事被斥。
複藉出洋貿易。
冒充該國副使。
若不嚴加懲儆。
恐内地民人。
習以為常。
出洋滋事。
不應如該撫所題。
僅交原籍管束。
請照例改發黑龍江充當苦差。
并行文該督撫、知照該國王。
嗣後凡内地在洋貿易之人。
不得令承充正副使。
至該國王願以地土丁戶。
編入天朝圖籍。
伏思我朝統禦中外。
荒夷向化。
該國土地人民。
久在薄海臣服之内。
該國王懇請來年專使赍送圖籍之處。
應毋庸議。
從之。
○補行江蘇省、乾隆十六年大計。
年老官六員。
有疾官一員。
才力不及官三員。
浮躁官一員。
分别處分如例。
○緩徵山東昌邑、海豐、利津、沾化、掖縣、濰縣等六縣。
乾隆十八年潮災、應徵新舊額賦。
其昌邑、海豐、利津、沾化等、四縣。
并予加赈有差。
○己亥。
賜扈從王公大臣并直隸總督官員等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