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機大臣等、今歲朕巡幸吉林。
副都統達色、奏請接駕。
現在準噶爾台吉車淩等來降。
防秋最為緊要。
恐軍營須調黑龍江兵。
即于索倫中派出一千名。
達色帶領前往。
着寄信令伊照前歲所降谕旨。
于文到二三日。
即酌量起程。
不可絲毫洩漏。
不必前來接朕。
○以二等侍衛富僧阿、為成都副都統。
○調浙江衢州鎮總兵官高琦、為四川川北鎮總兵官。
以海澄公黃仕簡、為浙江衢州鎮總兵官。
○乙酉。
常雩、祀天于圜丘。
上親詣行禮。
○谕、覽内務府所奏、堂子内安立神杆圖樣。
王公等并無次序。
且前後不齊。
甚屬不成體制。
理宜各按爵位。
齊整分排。
以壯觀瞻。
今着每翼分作六排。
每排分為六分。
未得封号之阿哥等在前。
其次親王、郡王、貝勒、貝子、公等。
挨次安立。
阿哥内如得封号者。
視其封号。
神杆各按次序更移。
座石不必多移。
着交禮部會同内務府大臣等察勘。
繪圖具奏。
着為定例。
○谕軍機大臣等、倉場侍郎雙慶等奏稱、參革漕運通判陳克大。
現在提解送部候訊。
據伊子陳思本供稱、伊父已經進京。
接有親筆家信。
有投金魚池井自盡之語。
但現今屍身未獲。
其是否畏罪自盡。
抑或躲避潛逃。
難以懸定等語。
該犯短發夫價。
交部審明。
自有應坐本律。
并非罪大惡極、分無生理者可比。
何至情極自戕。
即雲畏罪希圖自盡。
亦何必遣人寄信回家。
輾轉告知。
其為詭計逃竄。
事屬顯然。
該犯身為職官。
乃事覺潛遁。
行同賊盜。
此風斷不可長。
亦未必即能遠揚。
可傳谕普福、苗國琮、于附近地方嚴速追拏。
再該犯系泰州人。
或即潛身本籍。
亦未可定。
并令鄂容安、莊有恭、密行查辦。
務期弋獲。
毋使狡谲之徒。
得以僥幸漏網。
于何處捕獲。
即速鎖解刑部。
仍即奏聞。
尋雙慶等奏、詭稱自盡之漕運通判陳克大、已于天津拏獲。
得旨、着交與刑部嚴行查審。
陳克大扣克淺工夫食。
系應交部審拟之犯。
該倉場侍郎于參奏時。
即當照例摘印看守。
乃防範不嚴。
緻令該犯詭計逃竄。
深屬不合。
雙慶、彭樹葵、着交部嚴加議處。
○又谕、方觀承奏、清查宣化等屬庫項一摺。
内稱未準銷銀兩、應俟準銷領解歸款等語。
此即為浮冒之員留一地步矣。
地方辦差辦公。
俱有應銷成例。
乃積習相沿。
每輾轉不結。
而承辦之員。
亦遂得藉口尚未準銷。
掩其侵蝕。
前因塵案累累。
特頒谕旨。
令各督撫将未完各案。
克期速結。
并予限一年。
令戶、工、二部通查、辦理完竣。
今方觀承猶為迂回寬緩之詞。
是使侵冒之員。
仍得行其故智。
豈設法清厘之本意乎。
已交戶、工、二部。
遇有此等案件。
不得往返駁诘。
随時核查。
分别完結。
可令方觀承、将所有未完各案作速查明。
如果系例應準銷者。
即據實報部請銷。
其不應準銷者。
即嚴行勒限追繳。
着戶、工、二部、于原定一年限滿之日、已未完結緣由、聲明奏聞還款。
如此則積案既清。
而劣員亦無從售其侵那之計。
将此傳谕知之。
○又谕、副都統薩喇善、派往駐藏辦事。
換多爾濟來京。
将此寄知薩喇善、着不必來京請訓。
速即前往。
富僧阿、未到之前。
副都統印務。
着暫交黃廷桂。
并寄知多爾濟、令其速即豫備。
薩喇善一到、即便起身前來。
○四川總督黃廷桂疏報、乾隆十八年分。
大甯、綿州、彭水、西充等四州縣增竈。
歲産鹽、一百一萬六千六百斤。
○調鑲白旗蒙古副都統三格、為三姓副都統。
以四川川北鎮總兵普慶、為鑲白旗蒙古副都統。
○丙戌。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幸圓明園。
○以光祿寺卿熊學鵬、為太常寺卿。
○戊子。
谕軍機大臣等、衛哲治奏稱、定例官員離任。
署内一應物件。
俱移交接任。
而外省并未遵行。
每遇新任。
必須另行備辦。
或勒令屬員賠墊。
或派累行戶。
且胥役乘機盜竊。
捏稱新制。
□銷領銀。
此等弊端。
勢所必有。
請旨再加申饬等語。
所見甚屬瑣屑。
官員在任。
久暫不同。
接授前任物件。
豈能保其盡無損壞。
一概責以移交後任。
于情事亦所難行。
但胥役以舊作新。
任意冒銷。
及派累滋擾。
自應查禁。
從前既定有成例。
即屢頒禁令。
亦祇屬具文。
于政體未見有益。
可傳谕衛哲治。
令其遵照成例。
酌量辦理。
并于奏事之便。
将此傳谕各省督撫知之。
○是日。
皇後詣桑壇位。
行躬桑禮。
妃、嫔、二人。
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