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殊非分别等次、以示鼓舞之意。
請嗣後一等仍留教習人員。
遇有揀發之處。
準其一體報名赴挑。
從之。
○是日起。
上以夏至祭地于方澤。
齋戒三日。
○戊寅。
上詣雍和宮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從前江西監禁之西洋人李世輔。
已閱九年。
着加恩釋放。
交與該督撫等、解往廣東澳門安插。
其跟随之蔣相臣、伊得志、二人。
着發回原籍。
交地方官管束。
○軍機大臣議覆、福建巡撫陳宏謀奏稱、福州、漳、泉、等府。
地狹民稠。
半藉海船為生計。
查康熙五十六年定例、出洋之人。
勒限三年。
準回原籍。
逾限不準複回。
至雍正五年以後。
洋禁已開。
似不應仍拘舊例。
況出洋之人。
或因貨物未清。
守候愆期。
不能依限回籍。
情有可原。
且此等人稽留外洋。
保無滋事生釁。
今請久稽番地人等。
果因貨物拖欠等事。
以緻逾限不歸。
及本身已故。
遺留妻妾子女。
願歸本籍者。
無論例前例後。
均準回籍等語。
臣等酌量。
似此辦理。
于洋面既無妨礙。
而貿易。
良民。
不緻屏之番地。
事屬可行。
至所奏向後販洋之人。
仍定以三年為限。
三年後不聽再歸等語。
竊思海洋風信不常。
帳目守候非易。
此番定例之後。
或仍有逾限之人。
既不忍悉行擯棄。
勢必又須籌辦。
轉滋煩瑣。
請交該督撫妥定章程。
俾此等出洋之人。
得以均歸故土。
并請饬下廣東督撫、一體遵行。
從之。
○是月。
盛京戶部侍郎管理威遠堡等六邊事務卞塔海奏、戶部所屬開原、遼陽、牛莊、蓋州、錦州、甯遠、鳳凰城、等七倉。
每倉設外郎一員。
辦理糧務。
除升選離任外。
從無論年調補之條。
以緻外郎在倉。
竟有二十餘年之久者。
若不酌量變通。
不無滋弊。
查各城倉官。
由筆帖式補放者。
俱系三年任滿。
揀選調補。
今盛京各部衙門外郎。
不下二十餘員。
以之揀選調補。
足敷所用。
請嗣後開原等倉外郎。
行走滿五年者。
照倉官年滿調補例。
報部注冊。
以次升調。
臣等會同盛京将軍、各部侍郎、揀選辦事勤慎之外郎。
咨報吏部。
調補倉缺。
報可。
○京口副都統兼管兩淮鹽政吉慶奏、查場下一帶。
舊有範堤。
外禦海潮。
内抵河水。
向設堡夫。
商捐工食。
令其挑積土牛。
以備修補。
責成各該地方河員、查覆催督。
但該汛河員離堤遙遠。
積土并無實效。
今請令各場大使。
就近管理。
按夫計日。
挑積土牛。
倘不實力查辦。
即行揭參。
報聞。
○浙江巡撫雅爾哈善奏、遵旨查勘浙省湖河灘地。
查慈溪縣之荪湖。
會稽縣之鑒湖。
灌溉甚廣。
無庸鏟挖。
餘姚縣之汝仇湖。
積久成淤。
裡民就淤開墾。
于雍正七年、乾隆三年、兩次升淤田一百七頃有奇。
又陸續首報、墾田、二十六頃三十畝有奇。
蕩、八十七畝有奇。
又上虞縣夏蓋湖、淤漲處所。
開墾水田、二百一十五頃餘畝。
惟餘杭縣之南湖。
界址未清。
田糧淆混。
現在确勘。
各裡首報、開墾田、地、蕩、二十六頃六十畝有奇。
但地土肥硗不同。
應分上中下三則科徵。
前項報升内、有民額地、山、蕩、改田二頃三畝有奇。
又杭州衛、坐落饑杭陶村。
草蕩改田、三頃九十七畝有奇。
今既改徵。
田糧應豁除。
至南湖原分上下兩湖。
上南湖地高。
久經開墾。
惟下南湖為蓄水要區。
請嚴立四至界限。
不許居民私墾。
得旨。
覽奏俱悉。
○又奏報蠶麥豐稔情形。
得旨、聞得浙省春雨過多。
蠶麥不無傷損。
何稱豐裕。
豈欲諱飾耶。
○山西巡撫兼管提督恒文奏、請将大同一鎮。
照陝甘例。
于該鎮各協營路内、挑取勇健馬步兵一二千。
并揀選曉暢行陣、技勇優娴之将、備、千、把、俱指名派定。
立為備戰官兵。
以備調發。
得旨、此非目下急務。
辦理徒滋訛傳。
且綠旗兵、亦非緩急可恃之物也。
且緩二三年再看。
卷之四百六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