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緻命重傷至死者。
實與凡人無異。
亦未便照舊例、僅拟滿流。
請嗣後、僧尼道士如有謀殺弟子。
無論已傷未傷。
已殺未殺。
悉以凡人例、分别定拟。
其有挾怒逞兇。
故殺弟子。
及毆殺内執持金刃兇器。
疊傷緻命重傷至死者。
亦俱以凡論。
其匠藝人等。
照僧尼道士例、一體問拟。
從之。
○丁未。
谕軍機大臣等、從前派往出兵之喀爾喀王公紮薩克等。
俱未經賞賜。
因出兵一事。
原為保護喀爾喀而起。
且與伊等遊牧甚近。
無需賞赉。
此次派出喀爾喀兵六千名。
和托輝特兵五百名。
現因準噶爾投誠人等。
令于喀爾喀部落内、采買羊隻牲畜。
接濟厄魯特口糧。
雖經給價。
恐于蒙古生計稍艱。
着傳谕将軍策楞等。
将派出喀爾喀王公紮薩克等職名。
開列奏聞。
照依内地紮薩克施恩。
一體賞赉。
○戊申。
旌表守正捐軀之直隸蔚州民李富猷妻宋氏。
四川德陽縣民婦廖氏媳蕭氏。
○是月。
在京總理事務和碩莊親王允祿等奏報京城現在雨水調勻。
米麥價減。
民情甯帖情形。
得旨、此間亦複如是。
諸事皆順适。
都爾伯特台吉等。
甚誠敬可嘉。
準噶爾夷使。
甚覺氣沮慚赧。
至于農田光景。
實應欣慶也。
○直隸總督方觀承奏、直屬公務繁多。
歲有墊用。
州縣庫内。
必使有存貯可動之項。
懇恩準各州縣廳衛。
量其道路之沖僻。
差務之多寡。
酌撥銀分貯備用。
除大、宛、二縣、久經定有章程外。
其餘一百四十二州縣衛。
并口北、熱河、二道所屬八廳。
應分别沖繁簡僻。
貯銀自二三百兩、至四五百兩、不等。
一切年例支應。
數在二百兩以下。
即于該州縣廳衛分貯項内動用。
如遇倉猝急需。
為數較多。
不及赴司請領者。
并應于道府庫内撥項存貯。
俾得就近詳支。
今酌量霸昌道貯銀四千兩。
通永、清河、天津、熱河、四道。
各三千兩。
大名道。
二千兩。
口北道庫、雖貯有軍需銀兩。
未便移為别項之用。
應于道庫另貯銀四千兩。
其各府内、除保定、天津、大名、宣化、四府。
與道員同城。
毋庸再貯外。
永平、河間、正定、順德、廣平、等五府。
應各貯銀二千兩。
其分貯之項。
如墊缺已多。
不敷備用。
準該道府核明申請。
仍于司庫原動款内。
詳明添撥。
通計道府州縣廳衛分貯之項。
共需銀八萬兩。
查直省驿站項下。
有留二銀一款。
系在夫役工食内、每十分扣留二分。
以為添雇夫馬應差之用。
除節年餘存報部入撥外。
現在司庫存銀一萬八千五百三十兩。
扣存各州縣驿借墊。
應歸銀四萬二千二百七十兩。
又驿站餘剩廪糧銀、一萬六千五百八十兩。
小建銀、六千七百四十兩。
共銀八萬四千餘兩。
應請于此内撥貯。
并經饬司、嗣後留二一項。
不必由州縣驿扣解。
即于給發驿站工料時。
按數扣存司庫報部。
至各州縣驿借墊留二之項。
尚未準銷歸款。
今議分貯之銀。
不敷動撥。
應令該司另籌、詳明報部。
暫行借撥。
一俟留二墊款準銷。
即照數還項。
得旨、如所議行。
○河東河道總督白鐘山奏、四月初四日、承準廷寄、升任山東撫臣楊應琚、奏請于運河東岸添建閘座。
并請酌開水口。
分洩兩岸窪地積水等因。
奉旨、交臣查議。
勘得東省運河。
惟壽張縣之張秋鎮。
地勢低窪。
西岸上承趙王河、沙河、來水、暨濮、範、等各邑。
窪地坡水。
由積水閘、及道人橋、分洩入運。
運河有餘之水。
向由東岸三空橋、五空橋、洩入鹽河。
由大清河歸海。
近因上遊各州縣、疏通民便等河。
宣導坡流。
較前倍多。
悉彙注入橋。
宣洩不及。
以緻西岸窪地。
積潦難消。
今查橋内鹽河。
東北至大清河。
六十餘裡。
河身寬闊。
愈東愈低。
下遊入海。
去路并無阻塞。
請于三空橋迤北。
五空橋以南。
近對西岸諸河進水之八裡廟後、建減水閘三座。
每座出水金門。
各寬二丈。
閘底應高運河底一丈。
高鹽河底五尺。
在運河留此一丈底水。
足敷濟運。
而鹽河較低石閘五尺。
亦足容納達海。
西岸一帶窪地。
可免淹浸。
再查東岸添建三閘。
盡足宣洩積水。
楊應琚所請酌開水口之處。
應毋庸議。
得旨、如所議行。
○廣西巡撫李錫秦奏、義甯縣屬安鑒等裡田畝。
屢經被水。
查安鑒向有老河一道洩水。
乾隆十二年、水沖沙石。
将老河壅塞。
沖新河一道。
今又另沖支河一道。
水勢橫流。
請将老河挑浚。
并于決口處築壩。
使老河流通。
則由可複業。
即近河各村。
亦得藉以灌溉。
估計建築決口堰壩。
長五十二丈。
寬一丈八尺。
高五尺。
水深處高八九尺。
連挑浚老河。
需人夫六千工、應動支倉谷碾給。
每工給米一升。
六千工。
共給米六十石。
報聞。
卷之四百六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