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大臣所為。
積習未改。
從前軍前大臣。
祇求安逸。
蓋造房屋。
恣食甘旨。
甚或演戲聽曲。
無所不為。
自策楞到彼以來。
一切頗能整饬。
但不行嚴禁。
或緻仍蹈故轍。
均未可知。
即如德甯、安崇阿、之類。
勉強在領隊上行走。
其實一無所能。
德甯更不耐勞苦。
軍前大臣。
若盡如此。
不惟見譏于喀爾喀等。
于軍務亦大有關系。
況一二年間成功後。
安逸之日頗長。
何不于此時稍習勞苦乎。
策楞、舒赫德等。
朕知其斷不出此。
衆臣中有如此者。
務宜據實參奏。
朕必即行正法。
斷不寬宥。
伊等倘有瞻徇。
經聞知。
惟策楞等是問。
○乙卯。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衛哲治奏、廣東四會縣、所拾李捷三逆禀一案。
由肇羅道鈔寫逆詞。
關移鄰省。
展轉接遞。
恐啟滋事之端等語。
此案粵省旋已緝獲捏造之楊德、陳瑞翎等。
奏明照例杖斃。
該地方官于初發覺時。
即關移各省。
密為蹤迹。
但不應将逆詞鈔寫知會。
以緻各營縣驿。
展轉接遞。
緻滋傳播。
而獲犯後、亦應知照原行該衙門銷案。
此乃粵東辦理疎忽。
衛哲治此奏。
亦有所見。
可即饬知各屬。
将原鈔銷毀。
并傳谕各督撫。
似此愚民。
诪張為幻。
原屬常有之事。
嗣後祇将原詞鈔錄呈覽。
無庸該督撫添入大逆不道、令人發指等虛詞。
其應緝重犯。
止将事由。
及捏造名姓密行移知各處。
一體訪緝。
無得鈔寫書詞。
遍為接遞。
然不可因有此旨。
矯往過正。
或至過縱。
或至隐匿不奏。
則發覺之後。
惟該督撫是問。
○軍機大臣奏、查雍正年間、阿爾台路軍台。
每站馬八十。
駝二十。
應差章京、骁騎校、領催、等各六十員名。
羊各百隻。
戈壁六站。
有騎駝各五十。
嗣因大兵徹回。
陸續裁汰。
自首站至十站。
大腰站十七站。
每站僅留人二十名。
馬三十。
由十一站至二十九站。
大腰站二十七站。
每站留人十七名。
馬二十。
戈壁六站。
留駝二十。
每站留羊五十。
去年以來。
因驿遞紛繁。
每站添馬五。
戈壁塘站。
每站添駝五。
又騎載需用馬駝較多。
由附近蒙古。
徵調烏拉供應。
蒙恩量賞綢緞布疋茶葉等物。
所需羊。
俱照例官給。
合計各台站牲畜。
及徵調烏拉牲畜。
足可供應來往差務。
但用烏拉牲畜。
仍需賞給。
蒙古等。
尚不免啧有煩言。
臣等公議、不如将此等台站。
酌量增添。
每站馬五十。
駝二十。
人四十名。
戈壁六站。
騎駝各四十。
交副都統富德、達松阿、惠色等。
于各站馬駝外。
如再須加添。
照官價采買。
其徵調烏拉之處。
請禁止。
應添驿站蒙古。
着富德等查明。
于附近台站之蒙古内挑取。
所有倒斃牲畜。
及驿夫工食。
俱照例辦理。
其采買應添馬駝銀。
就近令口北道、由部支給。
并行文将軍策楞等。
所有前赴軍營、設立喀爾喀驿站、增添馬匹牲畜之處。
亦照此辦理。
事竣後、照舊裁汰。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安徽宿州民李睿妻陳氏。
○丁巳。
陝甘總督永常奏、此次進剿準夷。
自哈密至伊犁、三千餘裡。
全資馬力。
若照廷議、按二萬兵備辦。
内綠旗兵八千。
需馬一萬六千。
滿洲兵例系一兵四馬。
需馬四萬八千。
加以領兵大員。
及随帶餘丁。
共約需馬七萬餘。
兩省營馬。
及駐防各處馬。
全調方足此數。
若再辦理分站設撥。
則兩省驿馬。
可調者不過一二千。
計潼關至哈密、四千六百餘裡。
并站安設。
亦需馬一二萬。
僅及十分之一二。
請将歸化城、土默特、察哈爾、黑龍江、京城滿洲兵、及新降之厄魯特兵、仍令各騎原馬前來。
沿途皆有供支。
便于飼餧。
騎來之馬。
到甘省後、就近分撥各營。
以備摘撥之數。
得旨、軍機大臣議奏。
尋議。
臣等現議西路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