剿兵二萬名。
内察哈爾兵、于本年秋起程。
新降厄魯特兵、及阿拉善兵、俱于明春起程。
由口外行走。
其西安、涼州、莊浪、駐防兵。
均騎本營馬。
及甘肅、安西、綠旗兵。
俱近在該省。
并令料理車騾前往。
惟哲哩木兵一千。
索倫兵三千。
系由直隸、河南、陝、甘、一路。
令照金川之例、每五百名一起。
陸續行走。
各該省于經由道路。
安台設撥。
逐站更替。
永常尚未接閱臣等今議。
以為滿洲蒙古索倫兵一萬二千。
俱由陝甘行走。
是以不免周章。
今據稱、兩省營馬、約四萬餘。
驿馬、共二千餘。
若于明年二月内。
将附近馬調集。
按站更替撥送。
則兵數不過四千。
分送僅止八起。
料理原屬從容。
所有議令各騎原馬之處。
應毋庸議。
惟是備戰兵丁馬匹。
關系緊要。
現議西路用兵二萬。
約共需馬五萬。
臣等原議、于各處采買馬十六萬内、撥給該處馬三萬六千。
并于兩省營馬内、挑撥二萬四千。
共足六萬之數。
已極寬裕。
應令仍照原議備用。
現在料理哲哩木、蒙古、索倫兵。
設撥遞送。
自明春至四月。
時日較寬。
可以從容辦理。
并于道路寬闊之處。
添雇車騾。
俾按次進發無誤。
營驿馬力。
盡可節省。
再現議于喀爾喀、及内紮薩克、等處。
采買馬匹。
恐尚不敷。
查青海一帶。
及附近洮岷莊浪等處、各番部落。
俱系産馬之地。
并令設法購備。
從之。
○軍機大臣奏、請添派帶領西路索倫巴爾虎兵大臣。
得旨、着派呼倫貝爾總管畢裡渾。
○戊午。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雅爾哈善奏、葉存仁于前河庫道任内、應追銀七兩零、已全數繳完等語。
前劉統勳等、查參曆任河庫道侵欺錢糧。
數目甚多。
原未逐員分晰聲明。
但在道員。
如果自有侵染。
或一任屬員侵隐。
至盈千累百。
自應革職着追。
今葉存仁史下應賠之款。
為數甚少。
則其失察之咎。
亦不至禠職。
着該部即行調取來京引見。
至此案内、或尚有似此者。
着尹繼善查明。
據實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盛京刑部、審拟俄裡克等搶奪殺人一案。
刑部以顯有圖财害命情形。
雖據律文指駁。
但搶奪殺人。
與圖财害命。
其為從之犯。
罪雖有不同。
其實首犯不過均應斬決。
将來即遵部駁審、系實在圖财害命。
究于首犯之罪。
無所增減。
徒使兇惡之犯。
因往返駁诘。
轉得多延時日。
意止欲與律文相合。
而首惡不能即正典刑。
此端一開。
必有故留指駁之地。
為該犯緩死者。
着傳谕刑部堂官。
嗣後遇此等案件。
果能确核情形。
或即行改正。
或議将首犯先行正法。
将為從之犯駁審。
不得籠統議駁。
此本着發還另議。
○又谕、據宋愛奏、現今秧苗出水。
夏至前後。
即可栽插。
若得甘霖普沛。
雨水充足。
更于農事有益等語。
夏至前後、雨澤甚關緊要。
看來該處雨水。
尚未充足。
前于定長奏報摺内。
已經批谕。
詢其望雨之處。
曾否沾被。
着再行傳谕該撫。
令将各屬曾否得雨沾足。
其少雨之處。
是否于農田有礙。
着即詳悉查明。
據實速奏。
尋奏、查貴陽等十三府屬。
高低田畝。
于閏四月二十六、七、等日。
暨五月初旬。
疊沛甘霖。
上下兩遊。
普遍優渥。
即安平一帶、從前少雨之處。
亦已沾足。
田禾并皆暢茂。
報聞。
○又谕、據鄂樂舜奏、臯蘭、金縣、會甯、靖遠、四縣。
得雨未能普遍。
業有受旱情形。
靜甯、通渭、鎮番、各州縣。
山地亦現在望雨等語。
時當盛夏。
農田望澤甚殷。
所有甘省缺雨州縣。
如旱象已成。
該撫等、即當豫為籌辦接濟。
況該省現有應備軍需。
正資民力。
尤當加意培養。
毋令拮據。
斯辦理一切。
不緻張皇。
着傳谕鄂昌、實力查明。
令将缺雨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