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盛漲既消。
即仍應堅固堵閉。
令大溜由南堤行走。
方為妥協。
至董家務、惠元莊、二處居民。
從前屢經曉谕。
雖伊等不願遷移。
亦彼時經理各員。
未能周妥。
因循贻害。
此番既被淹浸。
宜乘此時、給予搬移之資。
務令遷徙堤外。
不可姑息。
若有仍行廬處河身。
藉稱不願遷移者。
将來惟該督是問。
着将穿堤引河。
于仍日堵閉。
董家務等處居民。
如何遷移之處。
何具摺奏聞。
至所請每戶賞給谷一石。
着準其賞給。
尋奏、河水自十五日以後。
漸次消退。
可免出槽。
至兩岸村莊。
共十八處。
現饬地方官查辦。
于堤外指給村基。
給予移資。
悉令遷徙。
再永定舊河身内穿堤引河。
奉谕仍應堅固堵閉。
俾大溜由南堤行走。
今遵于引河頭舊南堤、堵築攔河橫埝一道。
長九丈。
頂寬一丈。
底寬三丈。
高六尺。
于六月十九日完工。
報聞。
○又谕、尹繼善奏、沿河堤壩工程一摺。
内稱大局似有效驗。
但原估寬深丈尺。
不容稍有短少。
不特米竣者尚應補挑。
即已完之工。
亦須秋汛後通行量驗等語。
該督等、以為汛後量驗。
可免偷減弊端。
不知滋弊之處。
正在于此。
蓋工程一經汛後。
非刷汕較深。
即漸多淤墊。
所有土石各工。
必全失其本來形迹。
若于此時查勘工程。
或以汕刷為挑深。
或藏偷減于淤墊。
弊窦不可枚舉。
否則以淤墊為未經挑深。
以緻工員屈抑。
在不知工程者。
或可以此言朦混。
其實至易明曉耳。
着傳谕尹繼善等、令其另行籌辦。
不得稍有弊混。
将來徒贻自悔。
○又谕、鄂容安等奏、審辦張若瑟等、傳行天主教一案。
據稱應将張若瑟等、照從前江西拏獲夷人李世輔之例。
暫行監禁。
其會長季類斯等、指引夷人潛入内地滋事。
實為不法。
懇敕下廣東督撫、查明辦理等語。
此案前經傳谕該督撫等。
令其就案完結。
無緻滋蔓。
今據伊等奏到審拟情形。
着照所拟、張若瑟等暫行監禁。
至廣東亦無可複行辦理之處。
着該督撫等、明切曉谕季類斯等。
禁戢夷人。
不許潛入内地可耳。
将此傳谕知之。
○調雲南永北鎮總兵官馬化正、來京引見。
○癸亥。
谕軍機大臣等、方觀承奏、永定河下泛堤埝漫水一摺。
據稱此處埝外名線兒河。
悉系水草。
一望彌漫。
并無村莊地畝等語。
此時現在河水盛漲。
漫口既屬埝尾。
又其外俱空闊處所。
無田廬民舍。
似可任其流溢。
但恐或緻淤高澱底。
以緻倒漾之患耳。
若無此患。
似可聽其合流。
使下口益暢。
該督今既饬汛員。
調集垡船。
撈泥割草。
以圖堵閉。
蓋為恐緻淤墊耳。
着詳悉查明具奏。
至所稱漫口在鳳河下口之上。
因上遊之水暢消。
下注鳳河。
宣洩不及。
屯積埝根。
以緻漫溢。
則何不于鳳河受水之處。
量為開寬口面。
俾得暢洩。
則上遊之水。
亦可速即消減。
當有裨益。
将此傳谕該督知之。
尋奏、查永定此次伏汛。
長水至一丈四寸。
鳳河宣洩不及。
緻有埝尾之漫。
此處西距冰窖下口七十裡。
東離鳳河口門十餘裡。
若鳳河口内一處。
難資宣洩。
則此處漫口。
任其流溢。
可使下口益暢。
臣至漫口。
見水勢已于十一日漸退。
河水至此。
有輕泥而無濁沙。
不至淤澱。
惟埝外澱水。
逄秋加長。
若外水高于内水。
由漫口灌入。
難免倒漾。
拟于秋前堵閉。
使之隔别斷流。
至鳳河長二十六裡。
上半順堤成河。
下半與堤東西相距漸遠。
當出口處。
距東堤已五六裡。
乃鳳河下口之東灘。
請于汛後、用垡船挑浚浮淤之時。
将鳳河口面開寬。
則下流之水。
益得暢達。
得旨、覽奏俱悉。
○豁除甘肅大通、川城、西古、邊牆等四處、試種無效之石灘地畝。
共六十九段額賦。
卷之四百六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