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送于伊等本處同住。
系車淩孟克屬下人等。
即解送京師。
第思巴朗等逃回。
恐準噶爾生疑。
不肯認為車淩孟克屬下。
詐稱車淩之名。
即解送車淩處。
查出詐僞。
恐車淩孟克處已通信息。
可寄信班第、嗣後投誠之人。
除實系車淩孟克之人、仍解送京師外。
即稱系車淩之人。
亦暫留軍營。
俟詳查無疑。
再送車淩處居住。
如稍有可疑。
亦着解送京師。
斷不可疎懈。
再帶領阿睦爾撒納來避暑山莊。
曾降旨令舒赫德不必前來。
即策楞亦不必來。
伊等已畏怯誤事。
有何訓饬。
可一并傳谕知之。
○是日、駐跸伊勒哈雅番北大營。
翌日如之。
○乙亥。
上行圍。
○谕、軍營參贊大臣太多。
互相推诿。
無益于事。
除現在參贊行走之蒙古王公等外。
北路着達勒當阿、烏勒登、努三、兆惠、西路着薩喇勒、阿蘭泰、玉保、為參贊大臣。
其餘俱為領隊大臣。
○谕軍機大臣等、據陝甘總督永常、甘肅巡撫鄂昌奏、西路一切軍需糧石。
已經陸續購辦。
将次到齊。
可以轉運哈密等語。
但思各處調遣之兵。
明年三四月。
始陸續到營。
為期尚遠。
此時哈密巡防兵丁。
僅止綠旗、及回民人等、殊不足恃。
若将一應軍糧、悉行運往哈密堆貯。
則守禦未免單弱。
恐準夷狡黠、或乘雪前來攘竊。
轉足飽其所欲。
雍正八年前事可鑒也。
永常等所辦軍糧、宜從容緩運。
分貯安西以内一帶地方。
俟明歲大兵齊集之際。
再行運往哈密。
則程途既不甚遠。
盡可源源接濟。
而于防範之道、更為周密。
○丙子。
上行圍。
○是日、駐跸德裡倭赫大營。
○是月。
署奉天府府尹宮煥文奏、錦縣知縣徐寅、在任聞訃。
例應丁憂。
但現當大差緊要之際。
請令該員素服任事。
差竣再令回籍。
得旨、此奏差矣。
素服任事。
于辦差尤屬不宜。
且不肯以清塵灑掃之役。
奪人子之情也。
仍按例行。
○直隸總督方觀承奏、永定下口引河。
已經挑竣。
乃溜勢漸近。
河底又複刷深。
必須将引河再行挑挖。
乃能掣溜。
現在委員上緊趕辦。
得旨、為此懸念。
何尚未堵築也。
○又奏、挑挖永定下口引河。
已比河底挑深。
但引河迤東二十餘裡至得勝口。
尚有間段淤阻。
應一律疏浚。
俟挑通後、再放水掣溜。
得旨、亦不可太遲矣。
○湖廣總督開泰等奏、湖北寶武局加鑄錢、本年應停。
但湖北現有應修城工。
請仍舊加鑄。
所得餘息、以為修理城工之用。
得旨、如所議行。
○署山東巡撫郭一裕奏、東省節年民借倉谷。
請兼收雜糧。
以一麥抵二谷。
高梁黃豆。
照數徵收。
所收高梁麥豆。
明春平粜之時。
先行出粜。
秋後易谷還倉。
得旨、如所議行。
○山西巡撫恒文奏、軍需動用錢糧。
款項繁多。
請辦竣一案、即将一案報銷。
惟軍務未竣。
具本題銷、恐有洩漏。
應改題為奏。
以昭慎密。
得旨、甚好。
○陝甘總督永常等奏、進剿官兵。
需用駝隻。
前以六個月計算。
估數太多。
今臣等酌議、滿漢官兵。
馱載軍裝。
共需駝七千七百四十隻。
現在本省駝足敷用。
至官員兵丁口糧。
以三十日計算。
需用駝六千三百餘隻。
即在現買駝内撥給。
得旨、如所議行。
○陝西巡撫陳宏謀奏、明年進剿兵。
由陝入甘。
應設台站。
陝省自華陰廟起、至甘肅清水縣。
共設十台。
需用車馬。
照例豫備。
橋梁道路。
乘農隙時、趕緊修治。
務期平坦完固。
得旨、諸凡俱妥。
○兩廣總督楊應琚奏、粵省水師人員。
有由陸路呈請改調者。
多不得人。
請嗣後呈改水師人員。
應發交出洋統巡之總兵副将大員。
随帶在船親試。
不許轉發随巡之員。
緻有徇混。
如該員果能熟悉水性。
摻縱合宜。
列為上等。
準其改調。
若止能幫同駕駛。
應列為次等。
令其再行練習。
不準改調。
至請改内河水師人員。
亦照此例辦理。
若改調後、仍不通曉水性。
一經察出。
将原驗之鎮協糾參。
照徇庇例議處。
得旨、覽奏俱悉。
惟在行之實力得宜耳。
卷之四百七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