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現由各處采買馬匹。
尚多未到。
是以谕令公哈達哈。
前往爾各部落、選撥馬二萬匹。
爾等必須挑選膘壯之馬。
以備需用。
俟各處采買馬匹到時。
照數給還。
至前此令爾等所辦備賞新降準夷馬匹。
雖官為給價。
然爾喀爾喀地方。
暫令伊等居住。
究于汝等生計有礙。
俟事成後。
仍令伊等各回遊牧。
爾等即可久遠安居。
朕于爾等、亦必重加恩赉。
汝等各宜仰體朕期望成功之意。
勉之特谕。
○軍機大臣等奏、臣等詢之薩喇勒。
詳加酌議。
西路派兵一萬六千。
足堪敷用。
于北路派出兵内。
喀爾喀貝勒車木楚克紮布、和托輝特公額琳沁之兵。
郡王班珠爾、公納噶察等名下應派之兵。
并原派甯夏滿兵一千名。
裁減轉撥西路。
請交該将軍、并協督劉統勳、于綠營兵内。
酌量裁減三千餘兵。
共為一萬六千名。
其應裁之兵。
未經給與置裝銀兩者。
毋庸議已經給與者。
請于伊等應得俸饷内。
定限緩為坐扣還項。
其作何定限之處。
該将軍大臣議奏。
從之。
○又奏、明年二月内、酌派西路先進精銳兵五千名。
查西路現有察哈爾兵一千名。
其原派車淩車淩烏巴什等之兵。
飛檄催令起程。
于二月初十間。
抵哈密軍營。
此三千兵外。
尚少兵二千。
就近派阿拉善蒙古兵五百名。
并原派涼莊滿洲兵一千名。
及現議調撥甯夏之滿洲兵一千名。
亦飛檄催令起程。
于二月初十間。
抵哈密軍營。
此内較現今議定五千名之數。
仍多五百名。
如所備馬足用。
即将多餘兵五百名。
一同帶往進剿。
如馬不敷。
着将軍永常、薩喇勒、酌量裁減五百名。
仍以五千名進剿。
俟命下日。
速行檄知各處。
從之。
○又議覆、定北将軍班第等奏、遵旨将出征滿洲、蒙古、各項兵丁應給口糧。
畫一辦理。
一摺。
查從前廪給之數。
較今給與察哈爾之項。
大略相仿。
惟喀爾喀、和托輝特之兵。
因去遊牧近。
比從前較少。
今應俟明年各路調兵前來。
無論滿洲、蒙古、索倫、巴爾虎、喀爾喀、厄魯特、俱一律按照定例給與。
令其攜帶炒米、炒面、牛羊乾肉、并鹽菜銀兩。
其初到軍營守候之時。
亦照定例。
每兵一名。
每月支給二十日米、一鬥六升六合。
羊一隻。
鹽菜銀一兩五錢。
至明年進兵時。
止議給兩月乾糧。
少覺不足。
現議于二月内、先遣哨探兵前往。
應令帶四月乾糧。
其現在軍營之察哈爾兵每月應給羊三隻。
但軍營米石甚裕。
應裁兩隻。
每月給二十日米。
羊一隻。
喀爾喀兵。
仍支給羊價銀二兩一錢。
其聲援之喀爾喀兵。
既不進剿。
仍給羊價銀七錢。
臣等并行文西路将軍等、亦照此辦理。
從之。
○丙寅。
谕、前經降旨令将軍阿蘭泰、為西路參贊大臣。
總督鄂容安、為北路參贊大臣。
今既命阿蘭泰、前往北路豫備馬匹。
即以阿蘭泰、為北路參贊大臣。
調鄂容安、為西路參贊大臣。
○又谕、内大臣瑪木特、着授為北路參贊大臣。
○又谕、郎中阿思哈、差往喀爾喀庫倫地方。
辦理馬匹。
着施恩賞給侍郎職銜。
○丁卯。
谕軍機大臣等、據班第等奏稱、内紮薩克、喀爾喀紮薩克。
官兵口糧。
已照定例支給等語。
喀爾喀等遊牧。
去軍營較近。
口糧可減半支給。
至現在軍營防禦聲援之紮薩克官兵。
仍照例支給。
其明年由阿爾台進兵之喀爾喀王公台吉官員兵丁人等。
俱着與各處滿洲、蒙古等、一體支給口糧。
将此寄信班第、令其遵照妥辦。
○又谕、據班第等奏、自阿爾台以外前進兵丁。
尾後應設台站。
請在所帶兵内、存留數名。
陸續安設等語。
阿爾台以外。
路塗遠近。
厄魯特等自必深知。
進兵後安設台站。
仍兼用喀爾喀、厄魯特等駐劄方妥。
若尋常事件。
止令喀爾喀等馳遞。
如遇軍機要務、專摺陳奏者。
兼用厄魯特馳遞。
所有西北兩路應設台站。
兼用厄魯特之處。
北路、交阿睦爾撒納辦理。
西路、交薩喇勒辦理。
将此傳谕班第、劉統勳、知之。
○又谕、前曾傳谕劉統勳、以明年二月下旬。
先遣精銳五六千騎。
前往略地。
令其查明膘力壯健馬匹。
可否得二萬之數。
并膘壯駝隻若幹。
即行密速馳奏。
此旨當已奉到矣。
今已定于明年三月初、遣六千騎起程。
先行進剿。
所有查明膘壯駝馬。
務于二月内齊集軍營。
方不誤前起官兵乘騎之用。
已将總督鄂容安、調赴西路。
即日起程。
協同該署督辦理。
着傳谕劉統勳、鄂昌、速将各駝馬、豫行調集。
挑選備用。
至軍糧一項。
最關緊要。
前令該督暫行屯貯附近安西一帶者。
以去進剿之期尚遠。
而哈密防兵、恐不足恃也。
今既酌定先遣五六千騎。
克期進剿。
其應運軍糧。
亦着該署督、速行陸續運赴軍營。
以備支給裹帶之用。
即有夷使來信。
不過令其繞行不見可耳。
将此即行傳谕知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