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庸禁止私帶茶布。
酌量馱載帶往。
○軍機大臣等議奏、唐喀祿渎請接濟班珠爾等。
應交部察議。
得旨。
依議。
班珠爾等投誠以來。
朕已屢次施恩。
現在去夏秋尚遠。
果有必須接濟之處。
朕自加恩賞給。
如去歲車淩等人衆遇災。
生計稍窘。
朕即賞給口糧。
何必豫為陳請。
前以唐喀祿尚能通曉蒙古語言。
是以賞給副都統銜。
俾照管阿睦爾撒納遊牧。
乃一切未能盡心。
徒事琑屑。
着即徹回。
仍在員外郎上行走。
納木紮勒、着管理阿睦爾撒納遊牧事務。
納木紮勒所辦事務。
着舒明馳驿前往接辦。
○又開具列年經筵次數清單請旨。
得旨。
今年經筵。
着停止。
嗣後每年開印後。
照此開具清單。
先期具奏請旨。
○以河南河北道蘇崇阿、為江西按察使。
○丁酉。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方觀承奏、永常催趱各隊兵丁。
朕已降旨。
令仍按站行走。
凡經過各省。
不必照永常行文辦理。
今據安泰奏稱、接到永常催趱兵丁之文。
議将所帶第三隊兵。
十站并為五站。
此皆永常誤會朕催令哨探兵前進之旨。
以緻冒昧一并催趱自京起程兵丁。
抑思大隊之兵。
現有尚未起程者。
若朕前降旨。
非指哨探兵丁。
則大隊兵丁。
豈能于二月二十九日馳到軍營。
二十九日尚不能到。
又能向前更行趱進乎。
永常謬誤至此。
殊不可解。
着于兵丁經過各省。
速再行文知會。
令其仍按原站。
不必催趱。
永常着傳旨嚴行申饬。
○戊戌。
上奉皇太後居暢春園。
○谕軍機大臣等、據阿睦爾撒納等、詢問庫繃告稱、哈薩克居住之巴朗。
自稱系噶爾丹策零之弟。
着班第詢問瑪木特。
伊系準噶爾舊人。
必能知之。
倘伊亦不知。
則巴朗并非噶爾丹策零之弟。
與準噶爾無涉矣。
又庫繃稱哈薩克兵入伊犁。
将回人谷麥搶奪。
在察罕烏蘇之伯勒齊爾居住。
看來哈薩克兵、現在伊犁就近地方。
如我兵前進。
遇哈薩克在彼。
當如何辦理。
着班第、阿睦爾撒納。
會議速奏。
○定邊左副将軍阿睦爾撒納、等奏、新降包沁。
牲畜尚豐。
毋庸另給。
同獲之臣阿睦爾撒納屬下人。
令送軍營完聚。
紮哈沁、并庫克新瑪木特、布庫努特等戶口。
俱交該管侍衛台吉。
暫為安置。
俟瑪木特回。
編列旗分佐領。
葉克明安之台吉德濟特等屬下戶口。
暫安插附近地方。
俟平定準噶爾再辦。
杜爾伯特之戶口。
令歸台吉居住。
巴朗仆人諾爾一戶。
俟訊明解京。
谕軍機大臣等、阿睦爾撒納等辦理安插新降包沁人等。
甚屬妥協。
均着照所請行。
其巴朗仆人諾爾一戶。
訊明解京之處。
從前紮哈沁查出逃人沙拜等。
朕已施恩。
分賞伊等台吉。
想諾爾亦不過為巴朗逼勒随行。
着将此三人訊明。
不必解京。
仍給還車淩孟克。
此時車淩孟克尚在西路軍營。
令伊屬下宰桑等嚴行約束
○又谕曰。
阿睦爾撒納、以托忒字、奏請遷伊遊牧于烏裡雅蘇台等處地方。
并将管理伊等遊牧大臣更換一員。
又稱伊屬下人内、有從前離散者。
懇賞給印文。
前往招降等語。
從前朕已降旨。
俟平定準噶爾後。
分封四衛拉特。
其輝特人等即在其内。
毋庸另給印文。
在阿睦爾撒納之意。
以班第不允所行。
為此陳奏。
着傳谕班第。
俟準噶爾既定。
将輝特所有阿睦爾撒納原管之人。
即照所請。
令與伊等會合居住。
如有屬人衆多之頭目。
亦一體賞給封号。
管束其屬。
即車淩等之杜爾伯特。
班珠爾之和碩特。
亦均照此辦理。
至唐喀祿乃新用之人。
不谙事務。
朕已降旨徹回。
阿睦爾撒納等遊牧。
移至烏裡雅蘇台等處。
甚屬妥協。
即照所請行。
班珠爾、系與阿睦爾撒納同來之人。
亦應一并遷移。
其如何遷移之處。
着班第、阿睦爾撒納、會同納木紮勒、一面辦理。
一面奏聞。
阿睦爾撒納、惟圖迅速成功。
早受朕恩。
勿以遊牧為念。
新派之納木紮勒。
曾照管杜爾伯特遊牧。
因彼處無事。
特将伊調管輝特、和碩特部落。
至于該部落生計。
果有不足。
納木紮勒即行奏聞。
朕自加恩撫恤。
即如車淩、車淩烏巴什等來降後。
偶遇災疫。
稍為艱窘。
朕即加恩撫綏。
伊等俱感戴朕恩。
撙節勤儉。
漁獵為生。
盡可樂業。
阿睦爾撒納、可令宰桑等諄切曉谕其屬。
務令盡力耕種。
使永遠生計有資。
以副懷柔遠人至意。
并谕定邊右副将軍薩喇勒曰。
阿睦爾撒納、以托忒字、奏請将伊遊牧移居烏裡雅蘇台等處。
朕以事屬可行。
已準其請。
惟奏請印文招降伊輝特台吉屬人一事。
是其欲取多人占據地方之意。
已經微露。
似平定準噶爾。
全為伊一人集事矣。
薩喇勒到彼。
務湏留心防範。
慎勿任其所行。
然亦不可稍為漏洩。
此時薩喇勒進兵。
愈速愈妥。
若使阿睦爾撒納先進。
似覺稍為未便。
薩喇勒其善體朕意。
○己亥。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前命哈達哈等、往喀爾喀部内。
揀選馬匹備用。
查軍營現存馬六千匹。
已足為哨探兵乘騎之用。
各處購買馬匹。
亦陸續送至。
自更充裕。
哈達哈等、不必于喀爾喀部内挑馬過多。
如有膘壯骟馬。
量為揀選。
帶往軍營。
将彼處膘欠馬匹。
換交蒙古牧廠。
數月間即可肥壯。
則既于我兵有益。
而蒙古生計。
亦屬無損。
至兒馬騾馬。
則彼所賴以孳生。
不必挑取。
着傳谕哈達哈、阿蘭泰、阿思哈等。
遵旨妥協辦理。
○又谕、據方觀承所奏、正白旗圍場兵丁。
開墾地畝。
用過傭工口糧。
以及賃用牛具等項一摺。
已饬交該部矣。
但圍場兵丁。
給地耕種。
原為伊等養贍之計。
惟當指與地畝。
令其自行耕種。
何必又雇民人。
代為墾治。
即使雇人墾治。
而山溝隙地。
平衍饒沃。
略加鋤犁。
即可樹藝。
似亦不必費至工本九百餘兩。
若果如此。
則出口種地貧民。
豈能各費如許工本乎。
事經官辦。
遂多縻費。
即此可見。
可傳谕方觀承、令其再行确查。
據實覆奏。
尋奏、賞給正白旗兵丁荒地三千六百畝。
遠雇民夫。
克期墾治。
畝實費銀二錢六分七厘有奇。
報聞。
○庚子。
谕曰。
尚書房行走諸臣。
理宜勤謹供職。
乃朕今日甫及未初。
偶至尚書房。
并不聞皇子讀書聲。
行走各員。
多半不到。
試之以詩。
雖依韻完篇。
而全無精義。
不意平日怠惰。
不能盡心課讀至此。
毓德養正之謂何。
嵩壽、蔡新、奉寬、程景伊、陳德華、周玉章、梁錫玙、吳炜、張泰開、俱着罰俸三年。
○谕軍機大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