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降旨擢用。
使汪由敦果能于朕前排擠梁詩正。
何以不能即以其術、委曲救護張廷玉耶。
此亦事之易見者。
至嵇璜、裘曰修、兩部對調。
本以裘曰修、與署尚書楊錫绂、及選司鄧錫禮、均籍江西。
伊等素講鄉情。
不得不為改調。
倘沾沾以養廉厚薄為重輕。
身列九卿者。
豈應出此。
若嵇璜謂因初調吏部。
不敢陳請。
則未調之先。
何事忘之。
朕今亦非催令若而人者。
養親而去。
但去不去由彼。
而此旨既降。
則貪位後言之人。
尚能施其技乎。
特頒此旨。
曉谕中外知之。
○又谕、前據蔣炳摺奏、王如玖盤獲李正南。
朕以為必系賢員。
即欲升用。
其後楚省審系徐名取。
并非李正南。
朕即令王如玖親至楚省會審。
據王如玖詳報楚省督撫。
但稱果非正犯。
而從前錯謬。
并不自行檢舉。
是以降旨。
令蔣炳查明該員居官如何。
若果賢。
則一時之咎。
原可記過自新。
若平常。
則參奏。
且蔣炳前據王如玖之報。
亦并未行參奏。
乃奉到谕旨。
遽以不能審出實情參劾。
則轉不可信矣。
且摺内稱、前因王如玖尚未回豫。
未即參奏。
此語尤為取巧。
豈伊屬員。
其稱職與否。
平日并不留心。
而數日之往楚會審。
即推以為不知耶。
則蔣炳之居心察吏。
朕将觀行始信矣。
着交部察議。
其王如玖、送部引見。
再降谕旨。
○谕軍機大臣等、去年辦理烏梁海等貢賦。
已有章程。
新降紮哈沁、包沁人等。
想在準噶爾時。
亦有定賦。
除瑪木特及伊子弟、朕已加恩寬免。
着傳谕班第等。
即查明紮哈沁、包沁人等。
在準噶爾時。
如何交納貢賦。
亦照烏梁海之例。
寬免一年。
自明年起。
作何裁減交納之處。
酌辦具奏。
○又谕、據納木紮勒奏稱、派往西路車淩之兵丁二千名。
于正月十六日業經起程。
朕前着阿睦爾撒納等。
令車淩兵急行。
遣人由西路迎接催趱。
亦寄信薩喇勒矣。
今車淩兵于十六日方從遊牧起程。
若遣人往迎。
領至哈密。
方赴巴裡坤。
未免遲誤。
現今大兵既進巴裡坤。
着寄信薩喇勒。
前迎車淩等兵。
令其急行至巴裡坤附近居住。
候薩喇勒領兵到。
會同前進。
薩喇勒接到此旨。
速遵辦理。
仍揀選兵丁。
即行前進。
不可稍緩。
朕望薩喇勒捷音。
務仰體此意。
○禮部題、安南國王黎維祎遣陪臣表貢方物。
筵宴賞赉如例。
○旌表守正捐軀之江蘇通州民王尊三妻徐氏。
○甲辰。
谕、直省建立名宦鄉賢祠。
即古者瞽宗之祀。
所以崇德尚賢。
與斯祀者。
必其人實可當之無愧。
方足以光俎豆而式鄉闾。
其典綦重。
昨于幾暇。
恭讀皇考世宗憲皇帝上谕。
有江西撫臣謝旻以原任學道高鐄崇祀名宦。
降旨訓饬。
并詢問江西通省紳士。
應否崇祀。
令其據實陳奏。
皇考于崇祀一事。
加意慎重如此。
所以為世道人心計者。
具有苦心。
朕不勝欽感。
即位以來。
各省督撫。
題請崇祀之人漸多。
該部或駁或準。
不過如所議行。
今見此旨。
因憶近時大臣中。
曾有以祖父得祀鄉賢。
具摺謝恩者。
召見九卿。
論及此事。
則即尚書王安國、左都禦史楊錫绂之父。
其同時題請部駁者。
曰徐景京。
則其子固非身列顯要者也。
設亦九卿祖父。
則該部亦必議準矣。
可見該撫之所請。
原在可駁可準之列。
而部臣之所議。
即寓高手下手之心。
夫大臣身居九列。
部臣督撫。
誼屬同官。
彼此瞻徇。
勢所不免。
即使采訪悉為公當。
而悠悠之口。
難保其必無遺議。
又況名實未必盡孚者乎。
且入祠既多朝貴先人。
則潛德韬光之正士。
必且恥與為伍。
崇祀大典。
将不以為榮而以為辱。
至實在政績茂着。
德望俱隆者。
或子孫不能自振。
必轉緻湮沒無傳矣。
當其具呈公舉。
雖托之輿論。
而主持為首者。
仍系姻族衿士。
貢謀徵賄。
何所不有。
風勵激勸之謂何。
不亦渎典章而亵名器乎。
朕亦非謂大臣祖父。
必不可入祀也。
果使政事人品。
足為矜式。
自必久而益彰。
何妨待之十數年後。
而必及其子之備位大僚。
亟亟題請。
以至公之舉。
而冒至私之名乎。
其入祠年歲已久者。
姑免追究。
所有王安國楊錫绂之父。
禮部行文各該省。
即為徹出。
從前具題之督撫。
及覆準之該部堂官。
俱着交部查明。
嚴加議處。
嗣後子孫現任九卿者。
其祖父概不得題請入祠。
其身後鄉評允當者聽。
着為令。
總之徇情曲庇。
即黨援門戶之漸。
昔皇考洞悉此等陋習。
大加振刷。
如查嗣庭呂留良諸案。
實足以挽頹風而勵名教。
萬世子孫臣庶。
何忍不兢兢遵守。
使綱紀肅清。
俗尚敦厚。
乃國家之福即四海臣民之福也。
倘以日久漸弛。
複萌故智。
将來如有似查嗣庭呂留良不法之案。
朕亦非不能執國憲以警奸頑者。
諸臣其共惕之。
○谕軍機大臣等、包沁宰桑阿克珠勒。
着授為三品總管。
台拉克、着授為四品翼領。
和濟木瑚裡、着授為佐領。
伊等願往軍前效力。
着各賞銀五十兩。
寬免納貢。
班第于包沁人内。
挑選百名、或五十名。
賞給整裝銀兩。
交阿睦爾撒納、親身帶往。
○又谕、據陳宏謀奏、吳紹詩浮銷兵米銀兩全完摺内。
稱部議以該撫既稱該道堅供并未入己。
可否于定例減等外。
酌量發落等語。
浮銷核減之項。
限内全完。
減等自屬成例。
但其入己與否。
必有确鑿證據。
方得實情。
何得以該犯堅供一語。
即據以定案。
果爾。
則凡被參之員。
孰肯甘心承認。
該督撫豈可據一面供詞。
不待證佐。
遂為信谳耶。
此案該撫原題。
及部覆。
皆以該道堅供為辭。
殊屬非是。
着陳宏謀将原審案情。
詳悉查明。
奏到日。
再降谕旨。
旌表守正捐軀之廣東平遠縣民蕭思敬妻韓氏。
○是月。
京口副都統兼兩淮鹽政吉慶奏、範公堤外。
新淤官灘。
原無民賦。
應歸竈戶。
康熙年間。
徐渎、呂四、兩場。
各有缺額折課。
令二十六場攤納。
今泰屬既有淤灘。
請即分給該場積年代納折價之竈戶。
抵徐渎呂四之缺。
有餘。
仍照例升科。
得旨。
此事交莊有恭。
聽其查議。
○雲南布政使覺羅納世通奏、滇省辦差需人。
調補缺少。
請将運銅已竣之候選試用人員。
曾經委署丞倅州縣等缺。
通計在一年以上無贻誤者。
無論何項缺出。
令督撫奏署。
得旨。
汝方到任。
即為此沽名之舉。
甚非有福之人所為。
即果有此情節。
亦應禀之督撫。
聽其斟酌。
而即請部議。
有是唐突冒昧之理乎。
戒之。
器小易盈。
已見一斑。
卷之四百八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