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之例。
谕、外省病痊起複。
坐補原缺之員。
皆經該部帶領引見。
其人才稍優者。
朕無不降旨。
交各省督撫題補。
或交部即用。
至降旨令其照例坐補者。
俱屬才具中平。
第年未衰邁。
又非有過愆。
是以不忍即加擯棄。
令補原缺。
或可冀其駕輕就熟。
黾勉供職耳。
此系數年以來辦理之大概。
并未嘗令出衆之才。
聽其坐老需次也。
今禦史錢士雲、欲于引見後。
變通成例。
發省委用。
此該禦史未知朕因材甄錄之本意。
所奏不必行。
但此等照例坐補之人。
大率邊省居多。
若錢士雲因有同鄉故舊。
現在坐補。
而為此奏。
是有心市德桑梓。
假建言為徇庇之地。
其風斷不可開。
錢士雲即應交部議處矣。
若錢士雲另摺所奏調缺一事。
朕見有可行處。
不以人廢言。
即已批準。
其現今坐補原缺之人。
該部查明具奏。
再行降旨。
○以故奉恩輔國公誠保之子慶春、襲爵。
○署山東巡撫郭一裕疏報、乾隆十八年分、各屬開墾旱田三百六十六頃二十四畝九分有奇。
水田十五頃十一畝有奇。
分别升科。
○蠲除安徽東流縣。
雍正五年、被水沖坍田地、三頃十二畝有奇額賦。
○庚戌。
谕曰。
原任四川提督嶽鐘琪。
于皇考時。
宣力西陲。
勤勞頗着。
即如逆犯曾靜遣張熙、投遞逆書一事。
嶽鐘琪與之設誓。
誘令供出實在姓名。
即行參奏。
居心甚為誠實。
其在西路軍營時。
驕縱狂妄。
于辦理軍務。
亦多錯謬。
然核其功罪。
自不相掩。
至金川之役。
用為提督。
雖彼時番奠有效順之意。
而嶽鐘琪能深入番巢。
住宿碉寨。
曉以順逆。
示以不疑。
亦其忠信素着所緻。
是以加恩特于本身授為威信公爵。
今伊已身故。
雖公爵不應世襲。
而其子孫竟無一世職。
朕甚憫焉。
嶽鐘琪、着賞給一等輕車都尉。
令其子孫世襲罔替。
以示朕追念舊勳之至意。
該部即行文該督黃廷桂。
俟伊子孫服阕時。
給咨送部引見。
○谕軍機大臣等、高斌、張師載、贻誤河工。
所有應賠帑項。
曆時已久。
目下已當全完。
在高斌年已衰老。
伊在河工。
偾事獲罪。
若應賠之項未完。
即欲希冀邀恩。
無此政體。
不若早完虧項。
朕尚可酌量加恩。
養其餘年。
此朕曲意矜全。
特為谕及。
即高斌自為謀。
亦宜以早完為得計也。
至張師載亦當速清虧項。
贖愆歸裡。
現在河工。
豈少伊二人料理。
而遷延久住何為者耶。
況此項應賠銀兩。
已查明着落何煟李宏分賠。
則伊二人應賠之數。
已為輕減。
尤當速為完繳以清公帑。
可傳谕尹繼善、令查明伊等應完幾何。
現在已完及幾分。
即行具奏。
并将此旨詳悉谕令高斌、張師載、知之。
○又谕曰。
陳宏謀奏、索倫兵丁内。
現有患病及出痘之人。
從前派索倫兵丁。
原令該将軍将已經出痘者。
派往。
今在途又有出痘之人。
或系内地氣候使然。
否則兵丁等情願前往。
不複慮及。
或冀年長未必出痘耳。
此非他病可比。
即護送行走。
亦恐傳染。
究非所宜。
至因痘重而留于所在地方調治者。
若系其痊愈時。
附入後隊前往。
度亦不能責其勞苦出力。
現在各路官兵克期齊集。
固不需此數人也。
着傳谕陳宏謀及沿途督撫等。
如兵丁中有出痘者。
俱即留于各該處上緊調治。
俟其痊愈時。
資送來京。
交與兵部送回。
其現在業經護送前進者。
亦即一體留養。
毋令力疾行走。
如有因疾身故者。
亦加恩料理遺骼。
令歸故土。
以副朕體恤士卒之至意。
○辛亥。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襄城縣民韓春妻劉氏。
○壬子。
谕軍機大臣等、朕于阿克珠勒等入觐。
已授為總管等職。
又命瑪木特兼管包沁。
因彼系準噶爾舊人現授為内大臣。
令彼監收包沁人等貢賦。
轉行交納。
并管理一切事務。
非謂令伊管轄。
便系屬下為伊納貢也。
前已谕知班第等。
今阿睦爾撒納奏稱、将包沁之得木齊、與紮哈沁之得木齊。
調遣安置之處。
雖百端開示。
不免疑懼。
看來包沁人風教各異若令别部人兼管。
或轉無益。
着班第等。
曉谕包沁人等。
伊等若願移駐西路。
與吐魯番回子同住。
則既離北路。
既無庸瑪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