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
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二十年。
乙亥。
二月。
庚申。
準噶爾噶勒雜特部人齊倫來降。
命賞給安插如例。
谕軍機大臣等、據班第等奏稱、來降之噶勒雜特部人齊倫告稱、噶勒雜特之宰桑哈薩克錫喇、都噶爾等。
俱向伊犁遷去。
阿睦爾撒納之兄巴特瑪車淩等。
皆已敗出阿睦爾撒納、謂其言荒唐無據。
噶勒雜特人等、聞我兵收服包沁。
雖遷移他去。
我兵徹回。
伊等自仍歸原遊牧居住且此際牲畜疲瘦。
又安能遂至伊犁。
所見甚是。
但既有此言。
則達什敦多布等為前哨兵。
必須有兵接應。
方合機宜。
着傳谕西路将軍副将軍等。
仍照阿睦爾撒納等所奏。
兩路大兵至博羅塔拉。
會合前進。
勿拘泥從前所降之旨。
再都噶爾原有投順之意。
今達什敦多布等。
又前往擒拏巴朗。
想都噶爾必聞我兵進發。
前來投誠。
巴特瑪車淩即真敗出。
諒亦不遠。
聞阿睦爾撒納領兵前進。
亦必來尋伊弟。
阿睦爾撒納惟相度事機。
小心辦理為妥。
再巴朗背恩逃竄。
反捏浮言。
阻撓歸順之人。
甚屬可惡。
伊現在居近北路。
或聞大兵将至。
逃往西路。
亦未可定。
薩喇勒務遵前旨。
訪得巴朗信息。
即另派兵。
先行前往。
擒拏巴朗。
解送京師正法。
勿令遠揚。
○定北将軍班第等奏、哨探兵起程後。
聲援及屯田兵、亦應前進。
臣等領兵。
不及候瑪木特辦紮哈沁事。
即遣人會同阿玉錫先編次旗分佐領。
報聞。
又谕軍機大臣等、北路哨探兵起程後。
班第随領數千。
尾之而進。
西路薩喇勒領哨探兵起程後。
永常亦當領兵繼進。
索倫、巴爾虎兵。
前往西路。
約計二三千名。
永常可即帶領前往。
與哨探兵相為接應。
其大兵再為陸續前進。
至前後如何通信。
俾呼應相通。
與薩喇勒商議妥辦。
将此傳谕知之。
○辛酉。
賜扈從王公大臣并直隸官員等食。
○谕、閩省赴台換班、及班滿徹回各兵。
度越海洋。
間有遭風船壞。
飄至粵境。
遇救得生者。
于沿途州縣。
告借盤費口糧。
例應于月饷内扣還。
朕轸念兵艱。
屢降旨豁免。
但系特恩。
未有成例。
伊等往回洋面。
遇飓飄流。
殊堪憫恻。
嗣後此項被風兵丁。
着查明離閩遠近。
及受困重輕。
分别酌量賞給月饷。
着為定例。
以示轸恤之意。
該督即行詳悉定議以聞。
○谕軍機大臣等、喀爾吉善奏、赴台換班、及班滿回内在洋遇風飄廣各兵。
請分别賞給一摺。
已明降谕旨。
難兵固應體恤。
而愚頑無知之徒。
藉災求借。
希冀加恩。
亦不可不防其漸。
該督此意甚是。
今既令該督分别立定賞恤成例。
此次所奏台協平字等号五船。
即照此辦理。
所有官兵借過銀兩。
仍照舊例按數扣還。
可也。
将此傳谕該督知之。
○吏部議覆、署山東巡撫郭一裕奏、張秋鎮。
分隸陽谷、壽張、東阿、三縣。
商賈輻辏。
去縣稍遠。
地方官耳目難周。
查有兖州府管糧通判。
專司所屬漕糧。
請移駐張秋。
緝拏匪類。
稽查保甲。
除命盜等案、及情關重大者。
解縣審理。
餘俱就近聽斷。
書役人等。
原有額編。
惟衙署未建。
應暫賃民房居住。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壬戌。
谕軍機大臣等、據班第等奏。
大兵五月内可到伊犁。
到彼之後。
事勢既定。
令阿睦爾撒納會同将軍大臣等。
将續行應辦事宜。
商辦妥協。
再帶領準噶爾各台吉。
前赴熱河入觐。
大約九月初旬可到。
阿睦爾撒納、深知彼處情勢。
至伊犁時。
一切與班第會同定議。
自應妥協。
至衆台吉前來入觐。
車淩、車淩烏巴什、讷默庫、班珠爾等。
俱系參贊大臣。
彼處無應留辦理之事。
盡可帶領前來。
着傳谕班第、阿睦爾撒納、俟到伊犁後。
其台吉、頭目、即着車淩、等帶領入觐。
阿睦爾撒納在彼處暫住。
将一切規模辦定。
再行輕騎前來。
如此則辦理彼處事務。
及帶領入觐之人。
可以兩無贻誤。
○又谕、覽班第等所奏。
軍營情事。
阿睦爾撒納不無欲獨成大功之意。
彼為将軍。
議事時自應向前。
但薩喇勒、瑪木特亦皆将軍。
參贊大臣。
凡事宜會同商辦。
則将來大功告成。
不得謂伊一人之力。
彼雖欲專擅。
亦不能矣。
着傳谕班第、留心辦理。
切勿令彼先行獨辦。
然後告之班第轉奏也。
再帶領入觐之台吉人等。
若至九月。
未免太遲。
但過于催促。
又恐阿睦爾撒納生疑。
朕意将應入觐之台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