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等。
派車淩等帶領先來。
阿睦爾撒納暫留彼處。
酌定規模。
亦不必久駐。
不過月餘。
即可兼程前來。
朕已另降谕旨。
至彼處一切應辦事務。
俟阿睦爾撒納起程後。
班第可仍遵前旨。
與薩喇勒、瑪木特等商議妥辦。
此朕密谕班第之旨。
着班第悉心體會。
慎勿洩漏。
○癸亥。
定北将軍班第等奏。
聲援兵先派二千、随屯田兵前去。
留三千、分在布拉罕、哈達青吉勒、布拉罕青吉勒、駐劄接應。
内除派出屯田七百名外。
應存看守烏裡雅蘇台倉庫二百。
豫備烏裡雅蘇台大臣差遣二百。
看守塔密爾倉庫一百。
照管三項厄魯特遊牧各一百。
喀喇阿濟爾罕等處防兵俱徹。
惟奇爾吉斯諾爾之紮拉圖兵。
應存二百。
堵禦新烏梁海出路所餘兵一百。
令管屯田。
報聞。
○戶部議準、貴州巡撫定長奏、黔省常平倉糧一百萬石。
向系糧道經管。
但藩司事較簡。
應歸藩司。
其借粜歲不過五六萬石。
未免紅朽。
請将各屬每年收支秋糧等米十五萬四千五百餘石。
于常平項内撥給補還。
至貴西、貴東、二道。
轄地遼闊。
應将貴陽一府二廳七州縣、平越、石阡、二府六州縣、改隸糧道管轄。
換給督理貴州清軍糧驿道兼轄分巡貴陽等處關防。
從之。
○又議準、浙江巡撫鄂樂舜疏報、餘杭縣清丈南上湖報墾屯田、及原額地蕩、并各裡報墾屯田地蕩、及縣額地山蕩、杭州衛額草蕩、改墾屯田、共二十六頃六十畝三分有奇。
請于乾隆十九年為始。
分别升科。
又餘杭縣南上湖地蕩改墾屯田、共一頃三十七畝五分有奇。
各裡地山蕩改墾屯田、共六十五畝八分有奇。
杭州衛坐落餘杭縣草蕩改墾屯田、三頃九十七畝五分有奇。
各項應免銀米。
請自十九年為始。
照例豁除。
從之。
工部議準、江南河道總督尹繼善疏稱、海州沭陽一帶。
近海低窪。
屢遭水患。
應将下遊入海道路。
再加疏浚。
從之。
○大計乾隆十九年分、奉天、直隸、江南、山東、山西、河南、湖南、湖北、四川、廣東、雲南、貴州、十二省官員。
卓異官六十八員。
不謹官二十六員。
年老官四十一員。
有疾官三十六員。
才力不及官二十九員。
浮躁官十二員。
罷軟官九員。
分别升賞處分如例。
○以故喀爾喀紮薩克台吉輔國公丹忠子達什朋楚克、襲爵。
○緩徵安徽壽州、鳳陽、臨淮、懷遠、鳳台、霍邱、泗州、盱眙、天長、五河、滁州、全椒、來安、和州、含山、等州縣。
并鳳陽、長淮、泗州、滁州、等衛。
上年被水田地、蠲剩銀米。
分别加赈口糧。
借給耔種。
○甲子。
遣官祭賢良祠。
○谕軍機大臣等、現今達什敦多布前往。
阿睦爾撒納亦領兵前進。
噶勒雜特人等。
諒必歸順。
但伊等投誠後。
必将其遊牧内移。
則新附者未免過勞。
而我軍亦多一番部署。
着傳谕班第等、于噶勒雜特人等投順後。
擇其宰桑頭目。
應帶至軍前者。
即行帶往。
餘皆不必遷移内地。
仍令于原遊牧處居住。
将來歸順之人。
俱着照此辦理。
○定北将軍班第等奏、新降包沁、原令齊齊克諾爾軍營大臣帶管。
今兵徹回。
包沁不可無人彈壓。
議派侍衛奇徹布、協理台吉達瑪林往管。
并令紮哈沁得木齊阿巴車淩等相助。
又瑪木特已于二月初七日赴軍營。
應仍令帶兵前進。
報聞。
○是日。
駐跸大新莊行宮。
○乙醜。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谕軍機大臣等、鄂容安奏、車淩、車淩烏巴什等兵。
于十一二日。
可至軍營。
車淩、孟克等兵内。
有一半步行。
十五日前後。
尚恐未必能至。
朕先令哨探兵于十五日起程。
嗣又令照原定二十八日之期。
今看此情形。
即二十八日。
亦未能趕到。
着傳谕薩喇勒等、若已經趕到。
即日帶領起程。
倘或不能。
則不必守候伊等。
即帶領别項兵丁先進。
交與賢能之員。
俟其到後。
撥給馬駝等項。
随後再進。
如此項兵丁。
為數無幾。
又非緊要得力之人。
則可不必帶領前往。
即将伊等安設台站。
以備驅策。
再現在侍衛拜唐阿甚多。
若于四五台之間。
将侍衛拜唐阿安設一員。
約束稽查。
往來馳遞。
甚為有益。
薩喇勒等、即遵旨辦理。
○又谕曰。
劉統勳奏、先進各兵。
候齊集進發。
尚需時日。
不能不于裹帶之外。
另給口糧。
以資兵食。
先進兵丁。
若俟齊集後一并進發。
則恐行走壅滞。
不若以兵到四起。
約滿二千名。
即令帶領前進。
如此則聲勢聯絡。
後先可以接應。
亦合用兵機宜。
着傳谕永常、劉統勳等、所有各路應行先進之兵到營約滿二千。
即照此辦理。
嗣後陸續到營。
即陸續進發。
均以二千為率。
巴裡坤軍營。
無須另辦口糧。
再西路續進之兵。
原撥一萬六千名。
倘前隊已足敷用。
可以迅速成功。
不須複行多進。
即将最後兵丁。
酌量停止。
不必拘定前數。
可并谕薩喇勒等知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