吏部尚書仍管四川總督黃廷柱奏。
川省需硝。
向在重慶設局。
于川東所屬南川、彭水、酉陽、三廠采辦。
但南、彭、二廠。
洞老土淡。
酉陽雖新。
所産甚微。
江油縣有硝洞八。
無礙田廬。
請開采。
報聞。
○以詹事府詹事王際華、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調陝西興漢鎮總兵張接天、為甘肅涼州鎮總兵。
以甘肅慶陽協副将羅英笏、為陝西興漢鎮總兵。
○是日。
駐跸湯山行宮。
○丙寅。
上回銮。
○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幸圓明園
○谕、據範時绶奏稱、鹽驿道王廷诤。
年逾七旬。
兩耳重聽。
于一切政務。
妥協無誤。
近因督修豐城堤工。
晝夜辛苦。
以緻重聽益甚。
步履艱難。
難以供職。
懇請休緻等語。
該撫所奏、甚不明晰。
王廷诤、若系衰邁曠職。
則當勒令休緻。
今既稱其督修堤工。
身先勞苦。
自屬地方實心辦事之員。
該撫深知其因積勞衰憊。
何妨聲請加恩。
乃遽令休緻。
與屍曠者同科。
豈不可憫。
且非所以示勸。
着該撫詢問王廷诤、如願來京引見即給咨送部引見。
候朕另降谕旨。
若自度精力實難勉強。
着加恩給與按察使銜。
令其休緻
○谕軍機大臣等、雲南、廣西、邊外。
本皆交趾地界。
匪夷攻殺。
乃所常有。
本不足緻讨。
亦不足稱邊患。
不過酌派土目土練。
即可驅逐。
而綠旗夙習。
率皆虛張聲勢。
調發官兵。
名為攻讨。
究之未見一寇。
未擒戮一人。
徒借為邀功冒賞之地。
蓋恃其荒遠。
無可究诘故耳。
前據碩色等奏、調遊擊馬秉祥帶兵攻逐沙匪。
乃僅駐猛勒。
沙匪又毫無蹤迹。
是以降旨詢問。
今該督奏稱、從前慶複時。
即曾如此辦理。
可見邊徼情形。
虛冒成風。
乃向來積習。
不可不為整饬。
嗣後如有此等沙匪攻殺之事。
但須饬令就近土目土練。
追逐擒捕。
無煩遽動官兵。
如或必須添派官兵。
則當從實辦理。
所開者何土。
所得者何部。
一一據實奏聞。
自然按功議賞。
其遊擊馬秉祥。
既據稱平日辦理營伍。
尚屬勤慎。
從前亦着有勞績。
着從寬免其參處。
可一并傳谕碩色愛必達、并廣西督撫知之。
○又谕、據班第訊問努三、烏勒登等供詞。
一切推诿。
俱卸過于薩喇勒一人。
夫薩喇勒歸順未久。
從前收獲烏梁海人衆時。
即有搶擄之事。
以伊舊染準夷習俗。
初到未知法度。
是以姑為寬容。
若努三、烏勒登。
乃滿洲世仆亦效準夷之所為。
是尚可寬宥乎。
且烏勒登收服烏梁海時。
未将逃人巴爾報出。
努三擒獲包沁逃人特赫、拜哈都。
理應正法。
乃并未奏聞請旨。
俱系舛謬。
策楞所查努三之事。
尚未奏到。
着傳谕班第、阿睦爾撒納。
即将努三、烏勒登、并案嚴審定拟具奏。
若班第已經進兵。
即交駐劄烏裡雅蘇台大臣訊問。
仍報将軍等定罪奏聞。
再烏勒登将現有馬匹牲畜什物。
開單呈報。
伊至軍營已三四年。
何能将曆年所有。
一一登記。
顯系豫得消息。
将馬匹牲畜。
隐匿各處。
少開數目。
希圖卸罪。
或兆惠未行詳查。
亦未可定。
班第等、務徹底嚴查。
毋得任其狡飾。
○吏部議覆、禦史程廷棟奏、部院各衙門案卷總簿。
應錄全槁。
每封印前。
司員彙各簿說堂貯庫。
并責成檔房稽察。
原稿仍貯本司。
分别收掌。
可杜盜取改易。
遇有查閱。
限三日繳。
應如所奏。
另令各司摘事由。
三月一次。
送督催所存案。
歲終清查。
從之。
○兵部題、休緻副都統祁爾丹。
應否給俸。
得旨、三品以下官員。
年老告休。
分别給俸。
原系國家優恤之典。
亦非必伊應得之分也。
若三品大臣。
則非兵丁可比。
況祁爾丹、人本庸碌。
年複衰老。
是以令其休緻。
乃複自請給俸。
甚屬卑鄙。
該部不過按例題請。
總不論事理之當否。
不知如許堂官。
所司何事。
祁爾丹不必給與俸祿。
○定北将軍班第等奏、紮哈沁包沁等、在準噶爾時。
因駐防邊境。
每冬進獻獸肉。
隔一兩年。
協助養贍喇嘛牲畜一次。
如有出兵、及差往西藏諸事。
複派資助。
今即豁免本年貢賦。
其如何交納之處。
應俟凱旋再行定議。
報聞。
○豁除廣西郁林州荒蕪水田五十二畝七分有奇額銀。
○丁卯。
谕曰。
禦史以監禮為職。
方将糾察庶官。
乃博麟竟自曠誤。
非尋常官員陪祀不到者可比。
博麟着交部嚴察議奏。
○又谕、據碩色等奏、滇省易門縣、石屏州、兩處。
上年十二月十六日地震。
所有倒塌民房。
傷壓人口。
請照例赈給等語。
該州縣地震成災。
該督撫等、雖經照例分别赈給。
但念被災甚重。
窮黎尚多拮據。
所有赈恤銀兩。
着加恩于常例外。
加一倍赈給。
以示優恤。
其被災各戶。
酌借常平倉谷以資接濟之處。
均如該督撫所請。
該部遵谕速行。
○谕軍機大臣等、朕前以納噶察誤記朕旨。
有事成後移居青海之語。
令傳谕班第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