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曉谕。
班珠爾、納噶察。
想班珠爾等、此時已至軍營。
伊等一聞曉谕。
情形若何。
并有何言語之處。
着班第密奏毋洩。
○又谕、據劉統勳等奏口外文報台站。
從前軍營舊路。
由橋灣直抵巴裡坤。
路徑久廢。
并無人煙。
請仍由安西哈密一路。
安至軍營。
口外馳送軍營文報。
安設台站。
惟在路徑直捷。
方免遲滞。
何必定有人煙之地。
若由安西哈密一路。
必緻纡遠。
此蓋綠旗将弁。
安常習故。
憚于遷移。
而不顧軍務奏報之遲誤也。
現在軍營台站。
自當仍照舊路。
由橋灣一路安設。
其哈密安西軍台。
亦不必盡徹。
着酌留十之三四。
以備偶有哈密安西文報往來之用。
○協辦陝甘總督尚書劉統勳奏、陝甘台站。
設在南路。
沿邊北路。
未經籌辦。
指日凱旋。
必由沿邊近道赴京。
請站設馬六十。
俟南路各驿兵過。
徹調北路。
下軍機大臣議。
尋議、北路、如議。
南路、凱旋需馬。
應另籌。
從之。
○戊辰。
清明節、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
○遣官祭孝賢皇後陵。
端慧皇太子園寝。
○上詣安佑宮行禮。
○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軍機大臣等議、乍浦副都統卓鼐奏稱、乍浦地方潮熱。
馬易倒斃。
現止存七十三匹。
查乍浦原未設馬。
嗣因天津水師營、議立馬匹。
乍浦一體添設。
水師操演水陣。
帶演騎射。
必不精熟。
徒滋縻費。
乍浦所拴馬三百匹。
應裁。
扣貯馬價。
交藩庫。
現存馬。
交綠營補額。
節年草料銀。
照所請、借給官兵之應緊急差務者。
從之。
○己巳。
谕軍機大臣等、據班第奏、郡王讷默庫、貝勒剛多爾濟等告稱、現在所居塔楚地方。
喀爾喀、厄魯特人等出痘。
伊等屬下疾病者多。
請将遊牧移至拜達裡克之北。
自紮布堪河源、博羅喀布齊勒、至鄂爾海西喇烏蘇等處。
俟大功成後。
仍歸舊遊牧。
亦甚近便。
讷默庫等、現在軍前效力。
其遊牧既有病人。
即着移往于所請之處。
班第可曉谕伊等。
惟努力成功。
勿以遊牧為念。
再從前讷默庫等遊牧。
與親王車淩等遊牧相近。
故交舒明就近照管。
今所移遊牧。
既與阿睦爾撒納遊牧相近。
其讷默庫、剛多爾濟。
屬下杜爾伯特人等。
即着讷木紮勒兼管。
○又谕曰。
班第所奏曉谕班珠爾。
納噶察等一摺。
觀納噶察所告。
尚屬含糊。
前伊奏居青海時。
朕原谕以事定後。
或居原處。
或居青海。
悉從其便。
并未令其必居青海也。
今稱将伊屬下、由巴裡坤遷移安插。
亦與原旨未符。
其安插伊等于青海之語。
納噶察曾否告知唐喀祿。
亦未聲明。
再谕以将班珠爾封為和碩特汗。
及伊等或居青海悉聽其便之旨。
伊等意見如何。
究系願居青海。
或仍願居準噶爾地方。
着傳谕班第、據實密奏。
○吏部議準、兩廣總督楊應琚等奏、各省緊要府缺。
皆設有知事經曆等官。
粵西太平府為極邊要地。
宜酌添。
查遷江縣之清水司巡檢。
事簡可裁。
應改為太平府知事。
所需衙役。
即以弓兵改設。
并作為煙瘴調缺。
從之。
○又議準、江西巡撫範時绶疏稱、贛州府屬之甯都縣。
今改為直隸州。
其州判事簡。
歸部選。
吏目事繁。
在外調。
仍歸吉南贛道管轄。
關防、印信、應換給。
從之。
○定邊左副将軍阿睦爾撒納奏、接谕、令籌辦擒達瓦齊事宜、查巴特瑪車淩、系臣近族。
若獲達瓦齊。
自必俘獻。
倘為哈薩克巴朗所擒。
不特巴特瑪車淩不服。
巴朗并非噶爾丹策零之弟。
亦斷不能撫有準噶爾人衆。
臣意無論何人。
但來歸誠。
俱準投順如或抗違。
即當進剿。
雖巴特瑪車淩。
亦不敢徇情。
報聞。
○以喀爾喀紮薩克輔國公多爾濟車登、為紮薩克圖汗部落副将軍參贊大臣。
○山西巡撫恒文疏報、乾隆十八年分、大同府豐鎮廳。
墾地四頃十五畝。
照例升科。
○豁除直隸熱河同知所屬、乾隆十九年、水沖沙壓地、十三頃九十一畝、張家口同知所屬、被水沖汕成河地、七十頃三十六畝、額糧。
其餘成災各地畝額賦。
分别蠲緩帶徵。
○加赈江南高郵、寶應、興化、鹽城、阜甯、清河、桃源、安東、泰州、沛縣、海州、沭陽、等州縣、及各衛所、上年被災兵民口糧。
○旌表守正捐軀之江西會昌縣民高盤谷妻劉氏。
龍南縣民吳學行妻黃氏。
○庚午。
孝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吏部議準、江蘇巡撫莊有恭疏稱、元和縣甪直鎮。
地廣民稠。
宵小出沒。
查陳墓司巡檢。
明時原駐甪直康熙年間。
公署廢。
移駐在城。
距汛地五十餘裡。
勢難兼顧。
請仍駐該鎮。
但兼轄昆新附鎮村莊。
額設弓兵。
不敷差緝。
應酌添。
其印信。
換給元和縣甪直鎮巡檢字樣。
仍隸元和縣。
改為要缺。
在外揀補。
從之。
○辛未。
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