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
于廉俸項内扣價。
其成色稍低者。
分給五城。
照時價酌減平粜。
應如所請。
從之。
○命編修沈栻、以原銜署日講起居注官。
○己亥。
谕曰、哈達哈現在出差。
所有光祿寺事務。
着戶部侍郎五福、暫行兼管。
○谕軍機大臣等、軍營進剿官兵。
所需口糧。
甚關緊要。
其新到巴裡坤之人。
亦需接濟。
現在運送遲滞。
不能應用。
着方觀承等、速将應需各項、現已辦齊者。
催趱前進。
此後亦着随到随運。
一面辦理。
一面将運赴之數奏聞。
○又谕、據和起等奏、自伊犁前來之喀爾喀台吉、普爾普車淩屬人、索隆達爾嘉等。
請回至原遊牧居住等語。
從前将軍班第。
曾将普爾普車淩、禀請回至原遊牧居住之處奏聞。
經朕降旨俞允。
今索隆達爾嘉等。
即其屬人也。
此時普爾普車淩、如親身投來。
着和起等即傳旨慰谕。
伊等原系喀爾喀部落。
久覊異域。
今欲思歸舊地。
情甚堪憫。
着加恩授為紮薩克一等台吉。
管轄屬人。
準其歸于舊遊牧地方。
會合親族同居。
但正值冬令嚴寒。
暫令居住巴裡坤地方。
俟明年春草發生。
再行遷移。
至此等遠來之人。
自應接濟口糧。
和起等、以現在巴裡坤正辦理官兵糧饷。
不為接濟。
坐視其困。
設伊等因無口糧。
或緻盜竊。
甯不滋生事端。
即巴裡坤不能辦給。
現在哈密存貯米糧茶葉甚多。
相離不遠。
令伊等自備馬駝。
前往馱載。
未始不可。
和起等全無籌畫。
惟一奏了事。
着饬行。
已傳谕方觀承等、速将糧饷運赴巴裡坤。
着和起等查明此等戶口。
今冬應須賞給口糧若幹。
即遵旨辦理。
○又谕、據哈達哈等奏、遣往哨探之蒙固勒岱。
遇宰桑都噶爾屬人多爾濟戶口現在帶回等語。
多爾濟等、既系都噶爾屬人。
無庸内移。
或于紮哈沁遊牧。
或另擇地方。
給與遊牧居住。
仍向伊等曉谕。
現在伊等宰桑哈薩克錫喇、都噶爾等。
已加恩授為大臣。
效力軍前。
候擒獲逆賊時。
仍遣回原遊牧居住。
伊等為包沁人搶掠。
着酌量賞賜茶葉。
或給與口糧。
以資接濟。
并行文策楞、傳谕哈薩克錫喇、都噶爾等知之。
再紮木禅帶兵往尋伊祖瑪木特。
未遇而回。
着哈達哈等、遣人曉谕瑪木特之妻。
令其安心居住。
毋庸過慮。
瑪木特系準噶爾舊人。
熟悉地方情形。
必不至于圍困。
現在大兵進發。
伊聞信自當迎出。
倘有不虞。
必以伊孫紮木禅承襲官爵。
從重加恩。
并令紮木禅小心奉侍。
善于寬慰。
哈達哈仍不時遣人往視。
給與食物。
以示體恤。
○工部議準、署湖廣總督湖北巡撫張若震奏稱、荊州府屬江陵、監利、二縣。
濱江田廬。
全賴堤垸保障。
該二縣地方遼闊。
均止縣丞一員。
堤務難周。
應分員督辦。
所有江陵縣堤工。
請自松滋縣上古牆一帶。
令虎渡司巡檢管理。
襄江直路一帶。
令潭灣司巡檢管理。
其荊江北岸等處。
仍歸縣丞管理。
監利縣堤工。
自北大興垸起。
至永豐垸。
令分鹽司巡檢管理。
自蓮台垸起。
至吉老垸。
令朱家河巡檢管理。
從之。
○是月。
升授安徽按察使徐垣、奏請聖訓。
并請陛見。
得旨、不必來。
且赴新任。
至汝原能事之人。
莫用聰明。
一切務實。
則可勝任而永受恩顧。
勉之。
○浙江災撫周人骥奏、茶商金台、代伊堂兄金文淳、着賠承修直隸城工銀兩。
全數繳清。
感激天恩。
免其革退茶商。
願将茶行節省銀。
每年繳一千四百兩充公。
請準解交藩庫。
得旨、此誤矣。
弟為兄贖罪可耳。
豈有伊應得之餘息。
而無故勒令歸公之理。
○署湖廣總督碩色奏、遵旨酌議升任湖南巡撫楊錫绂、奏請苗疆山木、聽商民砍買一摺。
查湖南苗疆。
如辰州府屬之乾州、鳳凰、永綏、三廳。
永順府屬之永順、保靖、龍山、桑植、四縣。
寶慶府之長安廳。
俱系新疆。
樹木叢多。
通商砍伐。
便耕種。
亦可化險為夷。
請嗣後苗地山木。
願招商砍伐者。
令商人于本籍地方官、呈明銀兩數目。
商夥人夫年貌。
給照至苗疆驗放。
人數不得過四十。
出入以三月為限。
并令該管苗目等查核。
得旨、如所議行。
仍當令地方有司。
實心稽察。
毋緻滋事。
○廣東提督胡貴奏、臣有統轄全省水師之責。
本标五營。
皆屬陸路。
倘有緊要差遣。
及出海巡察。
外營水師。
非素習親信之人。
請于親标五營内、營各挑兵二名、為一班。
撥千把、外委、二員管束。
令大鵬、平海、二營将備。
帶領出洋教練。
輪班撥換。
使陸營兵。
亦曉水務。
得旨嘉獎。
○貴州巡撫定長奏、黔省錢局。
搭放俸饷。
每年小建曠缺。
例有扣存錢。
現存十四萬九千六百餘串。
久積易朽。
請于俸饷内加減搭放。
得旨嘉獎。
卷之五百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