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等知之。
○又谕、此次烏勒登帶領厄魯特宰桑等、前往軍營。
行走奮勉。
着加恩賞給副都統職銜。
在領隊大臣上行走。
現在進兵剿滅阿巴噶斯、哈丹等遊牧。
即着烏勒登領兵前往。
○又谕曰、薩喇勒現在軍營。
伊妻病故。
子尚幼小。
其自伊犁回來之子玉魯斯、及同族人等。
尚在未到。
伊遊牧内無人經理。
着派唐喀祿帶同筆帖式一員。
前往照看。
所有陸續賞賜物件。
及伊家産牲隻等項。
查明注冊。
俟薩喇勒回至遊牧時。
一一明白交還。
毋得稍有遺漏。
以示體恤。
○軍機大臣議覆、吉林将軍傅森奏稱、拉林新舊兵八百餘名。
閑散滿洲四千戶。
官少。
轄束不周。
從前奏請由三姓移駐兵五百。
部議裁二百。
内該管官佐領二。
骁騎校二。
仍應移駐拉林。
與舊駐各員。
編十八佐領。
又裁兵内領催十二名。
請仍移六名。
編入拉林佐領管轄。
餘六名。
留三姓地方。
俟缺出裁汰。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吏部等部議準、署陝西巡撫台柱奏稱、安塞縣城濱河。
疊受水患。
沖塌西北城垣。
請将知縣典史衙署。
及倉廒七十三間。
移建南關。
從之。
○甲辰。
谕、向來由各部院司員。
補授禦史者。
原有準該堂官奏請仍兼部務之例。
後經定議停止。
但禦史雖職司稽察。
而事務簡少。
且既經保送考選。
必系尚能辦事之員。
嗣後郎中等官。
補授禦史。
如有谙練部務者。
仍準各該堂官奏請引見。
朕酌量令其兼管。
着為例。
○又谕、各省年歲豐歉不齊。
全賴商販流通。
有無貿遷。
以資接濟。
向來地方官懷私邀譽。
罔顧大體。
雖有遏籴之禁。
而陽奉陰違者。
仍複不免。
今年江浙所屬。
偶被偏災。
本地米糧既少。
勢必藉資鄰省。
誠恐不肖有司。
昧救災恤鄰之義。
阻遏籴販。
市賈益藉以居奇。
地棍因而滋事。
則災地民食。
倍覺拮據。
着傳谕四川、湖廣、江西、河南、山東、各督撫等。
嚴饬屬吏。
遍行曉谕。
凡有商販米船。
不拘大小多寡。
聽其裝載流通。
不得遏籴。
如有地方無賴棍徒。
借端撓阻者。
即行嚴拏治罪。
該督撫等務宜實力奉行。
以副朕一視同仁之意。
○命傳谕烏噜特宰桑錫克錫爾格曰、比年準夷不靖。
擾害群生。
朕為天下共主。
發兵拯救。
既定伊犁。
俾安衽席。
讵意阿睦爾撒納、背恩叛逆。
煽惑衆部。
是用再申天讨。
以昭國法。
爾與阿逆素非同謀。
且宿有仇隙。
在擾亂之頃。
勢力不敵。
勉強服從。
已為朕所洞鑒。
近聞逆黨約蘇圖等、知副将軍薩喇勒、陷入爾部、争相索取、爾并不遣送。
其非黨惡同謀。
于此益信。
爾誠能感戴朕恩。
擒獲阿睦爾撒納。
并助惡之約蘇圖、敦多克曼集、克什木等。
朕必加爾厚恩。
或力弱不能禦賊。
即帶領薩喇勒、會同大兵前進。
奮勉自效。
○谕軍機大臣等、據内大臣鄂勒哲依奏稱、與達什達瓦之妻商議。
大兵由闼勒奇、博羅布爾噶蘇進發。
伊請帶兵四五千名。
由珠勒都斯進發等語。
朕已降旨。
照伊所請、将内地之兵。
仍由達勒奇、博羅布爾噶蘇進發。
即将從前選派達什達瓦兵一千名。
再派出索倫兵二千名。
噶勒藏多爾濟兵一千名。
由珠勒都斯進發。
着鄂實為領隊大臣。
會同鄂勒哲依、相機辦理。
鄂勒哲依熟悉彼處情形。
一切事宜。
鄂實俱悉心商議。
聽其指畫。
○又谕、據吳達善所奏、查催馬匹辦理原由一摺。
殊未明晰。
此時馬匹甚關緊要。
現在解去者雖多。
而總不适用。
何以克濟軍行。
且合計是否敷用。
現在已解往者實數若幹。
未解往者若幹。
亦須豫為籌畫。
可再傳谕方觀承、吳達善等。
令其加意挑驗。
上緊趱辦。
并饬沿途解員。
小心飼餧。
勿緻疲瘦。
務期足供實用。
不得少有遲延。
以緻贻誤。
并傳谕黃廷桂知之。
○吏部等部議準、江蘇巡撫莊有恭奏稱、昆山縣典史衙署。
毀廢年久。
應請建造。
從之。
○戶部議準、吉林将軍傅森疏稱、船廠、蒙古、和羅、薩倫、伊爾們、新舊官莊。
本年被霜歉收。
欠交額糧一萬二千七百九十八石零。
應如所請。
分限六年完交。
照例借給口糧耔種。
從之。
○命禮部左侍郎介福、内閣學士富德、考試宗室讀書子弟。
○命署狹西巡撫台柱來京。
以鴻胪寺少卿盧焯、署狹西巡撫。
○琉球國中山王世子尚穆。
遣陪臣耳目官毛元翼、正議大夫蔡宏谟等、表請襲封。
得旨、琉球國世守藩服。
恭順有年。
今世子尚穆、承祧繼序。
奏請襲封。
已命侍講全魁充正使。
編修周煌充副使。
赍诏前往。
○予故琉球國中山王尚敬、緻祭如例。
○乙巳。
孝惠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東陵。
○谕軍機大臣等、從前班第等奏稱、明噶特部落。
共二千餘戶。
數年以來。
屢被擄掠。
牲隻俱盡。
願自備資斧。
内移阿爾台地方居住。
因阿睦爾撒納阻止未行等語。
明噶特部衆。
現在何處。
伊等與阿睦爾撒納有隙。
必無從逆之事。
着策楞訪明遊牧地方。
遣人通信。
令伊等擒賊自獻。
或剿殺與賊同黨之鄂拓克等。
并令其随大兵效力。
于事有益。
即商同噶勒藏多爾濟等。
令其派明白可信之人。
前往曉谕。
其有似此等部落之人。
俱一一遣人曉谕。
使足供我臂指。
則賊勢愈蹙。
大兵一到。
即可集事。
策楞等務宜悉心籌畫。
設法辦理。
勿專恃朕指示遵行。
以副委任。
○軍機大臣議奏、巴裡坤将軍和起奏稱、達什達瓦之妻。
所遣宰桑博羅呼爾哈。
請仍補放頭等侍衛兼副總管。
得旨、從前達什達瓦屬下來降。
因無人管理。
是以補放總管副總管統轄。
今達什達瓦之妻。
親自率屬前來。
不便仍放總管等管轄。
着将此存案。
俟伊等徙于阿爾台等處後。
照他項厄魯特例。
編為佐領。
倘嗣續無人。
将補放總管副總管之處。
再行辦理。
○吏部等部議覆、署狹西巡撫台柱奏稱、延安府屬靖邊縣口外甯條梁地方。
蒙古漢人交集。
距縣遠。
僅把總一員駐防。
請将鳳縣留壩司巡檢裁汰。
添設甯條梁巡檢。
應如所請。
以要缺注冊。
在外調補。
從之。
○丙午。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參贊大臣玉保奏、拏獲自伊犁前來克哷特宰桑巴桑之弟普爾普。
據稱阿睦爾撒納、領兵千餘名。
在博羅塔拉。
另給兵千名。
令巴特瑪車淩、額琳沁等。
往掠諾爾布琳沁遊牧。
伊犁喇嘛、及宰桑烏克圖、錫克錫爾格、巴顔巴桑等。
議擒獻贖罪。
已于十月二十五日。
集兵闼勒奇嶺。
遣送信防備等語。
現将普爾普、解令諾爾布琳沁詢問。
谕軍機大臣等、據玉保奏稱、所獲普爾普告知伊犁喇嘛等、現在集兵擒獻阿逆。
以贖前罪等語。
準噶爾人等。
原屬反覆無常。
然尚知利害。
從前阿睦爾撒納。
詭言四衛拉特人衆。
皆其羽翼。
衆人不審虛實。
懼伊勢力。
脅從作亂。
後知諾爾布琳沁出兵擊賊。
而北路發兵。
先遮賊人遊牧。
不獲逃竄。
複剿滅包沁人等。
西路又将布庫努特等誅戮。
伊等聞風畏懼。
旋即知悔。
今伊犁喇嘛等。
知逆賊力不可恃。
共圖擒獻、以贖前罪。
此非出于飾說。
乘此機會。
策楞等即應領兵直入。
責令伊等擒賊自效。
誅滅黨惡。
寬其脅從。
其勢更易。
且噶勒賊多爾濟等。
皆系該處大台吉。
其舊日屬人。
自必聞風來歸。
可以資其兵力。
若普爾普所稱阿逆派兵千名。
遣巴特瑪車淩等。
擄掠諾爾布琳沁之語。
尚非實情。
不過伊等欲聯絡諾爾布琳沁之意。
如果前來。
則大兵以逸待勞。
會同諾爾布琳沁。
奮力剿滅。
賊勢從此益孤。
更可計日就獲。
現在降旨傳谕伊犁喇嘛等。
令其效力贖罪。
着加恩授普爾普為三等侍衛。
賞銀五十兩。
并派侍衛一員。
同伊前往伊犁。
宣旨曉谕。
○命傳谕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