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證于未解前患病。
勒限兩月醫痊。
統止展限三月等語。
查患病輕重不同。
若概予限三月。
勢必以輕報重。
已痊捏報未痊。
轉延時日。
應請案犯偶患輕病。
委員驗實。
責令随愈随解。
不準扣限。
倘病勢果重。
将病起日期詳報。
限一月内醫痊審解。
仍不痊方準展限。
總不得逾三月。
倘承審官稽遲。
計違限月日。
分别議處。
如有捏報希圖扣展者。
督撫據實嚴參。
委驗官及上司扶同徇隐者。
均照例議處。
分令該司将各州縣報病事件。
随時稽察。
如不上緊查催。
依限揭報者。
照查參遲延例議處。
從之。
○刑部議覆、湖北巡撫張若震奏稱、和誘奸拐。
罪應拟遣。
如系親老獨子。
向亦照運流例留養。
但因奸拐遠逃。
棄親不顧。
與在他省獲罪者。
事同一例。
且孀婦獨子例内。
原有誘拐不準留養之文。
應如所奏。
嗣後畫一辦理。
至獨子留養。
查明曾經忤逆犯案。
及為父母擯逐者。
亦不準留養。
從之。
○署兩江總督尹繼善等查奏、先經撫臣莊有恭奏開芒稻河。
以洩運河餘水。
另開運鹽河以避吸溜一摺。
查芒稻閘河、及董家、廖家、石羊、等溝。
為湖河宣洩尾闾。
其鹽船向由泰壩運鹽河、至仙女廟行走。
如遇芒稻等閘堵閉時。
即由仙女廟南、至灣頭閘正河入運。
至汛水長發。
閘壩開放時。
則由仙女廟北。
經金灣河六閘入運。
惟金灣河既受六閘長流。
又彙滾壩四十餘丈之水。
至仙女廟分流。
東注運鹽河。
西南瀉入芒稻閘。
鹽船經由分流處所。
路近芒稻閘。
水勢湧急。
實虞吸溜。
向來鹽務常欲閉閘蓄水緩溜。
而河工遇汛水将至。
亟欲開放宣洩。
每多争執。
應請嗣後每年霜降以後。
四月以前。
芒稻等閘。
仍照奏定水志。
分别啟閉。
其閘壩堵閉時。
鹽船仍可由灣頭閘行走。
至四月重運過淮後。
汛水漸長。
不必拘定水志。
将芒稻等閘。
随時開放使底水無多。
得以暢洩入江。
但開放芒稻閘後。
溜勢湍急。
鹽船經由貼近閘口。
難免疎虞。
查金灣六閘河之下遊。
仙女廟之上。
有舊越河一道。
應疏浚寬深。
并接挑至鄧家莊。
共計河長七百丈。
并于越河尾與芒稻閘貼近處。
築壩隔截。
中建石閘啟閉。
鹽船行至仙女廟。
即另由越河至鄧家莊。
再由金灣六閘入運。
惟應将金灣北閘底落低一丈。
與灣頭閘底相平。
俾利鹽運。
聽商人捐辦。
無庸動項。
得旨、如所議行。
○旌表守正捐軀之福建鳳山縣民趙越妻嚴氏。
○乙未。
吏部議覆、原署雲貴總督愛必達等奏稱、滇省中甸地方。
自内附三十餘載。
地辟民聚。
原設州判一員。
管理詞訟錢糧等事。
稍涉疑難。
必赴府州請示。
往返千裡。
更因夷寨衆多。
設有土守備、千把、分地稽查。
統聽州判管轄。
而微員究難彈壓。
查楚雄府同知、與知府同城。
并無專司。
請改為中甸同知。
将州判缺裁。
即将舊署作為同知衙署。
俸工書役照舊設立。
再中甸、維西、地界。
接壤麗江。
向系麗江府所轄。
嗣因将鶴慶府通判、移駐維西。
後将中甸州判、隸劍川州。
遂均屬鶴慶府。
第自鶴慶以至中甸維西。
必由麗江取道。
窎隔殊難遙制。
應将維西通判、及現設中甸同知、俱改隸麗江府管轄。
至中甸同知、維西通判、俱以極邊要缺注冊。
缺出在外揀調。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兵部議覆、福建按察使史奕昂奏稱、武職疎防。
例由提、鎮、開報督撫查參。
福建系有總督省分。
遇有應參職名。
向祇由臬司移營查取。
轉詳督撫辦理。
與各省殊未畫一。
應如所奏。
嗣後閩省武職員弁。
凡遇疎防失察。
應行查參等案。
均令該提、鎮、等揭送總督。
分别咨部議處。
舛錯推诿。
一并查參。
從之。
○刑部議覆、福建按察使史奕昂奏稱、外省秋錄所拟情實。
系督撫同司道于會審時密定。
并不先行明示。
倘于定案時。
部文先聲明情實。
外省鈔案轉行。
人人共曉。
秋決期遠。
緻有自戕兔脫等事。
請于行文時。
将應拟情實一節。
另行密咨等語。
嗣後此等案件。
臣部仍于題覆時、照前聲請。
另行密記檔案。
俟秋審時遵照辦理。
其咨該督撫文内、将應入情實一節。
無庸叙入。
并令提塘、不得鈔發。
亦無庸另行密咨。
從之。
○京察本年盛京各官。
才力不及者一員。
罷軟無能者一員。
分别處分如例。
○命給事中陳顧<氵聯>、提督廣東學政。
○丙申。
谕軍機大臣等、據策楞等奏稱、古爾班和卓、已經擊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