藩臬入闱。
仍應委中軍駐宿貢院門外。
巡邏稽查。
再查貼示違式試卷。
各省相沿。
頭二場貼貢院門外。
三場貼至公堂。
殊不畫一。
亦應如所奏。
嗣後第三場違式試卷。
一體貼貢院門外。
從之。
○又議奏、昌平州明代十二陵。
向設司香太監十六名。
多系虛設。
且距京稍遠。
稽查為難。
查每陵有看守陵戶三名。
又有世襲一等延恩侯歲時承祭。
應将前項太監裁歸為民。
所遺養贍地畝。
交地方官、同原撥祭地。
招佃收租。
辦理祭品。
并令選老成殷實者充補陵戶守護。
又該州明代妃冢六處。
即十二陵太監承管。
今既裁。
應添陵戶四名。
各給養贍地三十五畝。
餘地并交地方官招佃收租。
又西山有明代景泰陵。
及墳茔數處。
原有司香太監六名。
應并裁。
酌設陵戶二名。
照昌平州例辦理。
又江甯明太祖陵亦有太監。
應行令江南總督。
查明照辦。
從之。
○癸亥。
谕軍機大臣等、喀爾喀王公台吉内。
惟和托輝特郡王青滾雜蔔、受恩最深。
上年在軍營時。
将軍大臣等。
參奏阿逆罪狀。
伊敢私自洩漏。
且于阿逆前百計趨承。
以緻阿逆趾高氣揚。
肆行無忌。
後于追緝阿逆之時。
觀望退縮。
奏稱必得兩路出歸五萬。
方可追擒。
種種乖謬。
指不勝屈。
前此屢欲拏問。
朕念伊祖博貝、舊日勞績。
施恩寬宥。
今無故自軍前擅回。
又揚言額琳沁多爾濟、達木巴紮布等治罪之後。
衆心疑懼。
而喀爾喀數年以來。
皆以用兵為累。
以其怨望之私。
托為他人之語。
妄行渎奏。
藐法已極。
斷難姑容。
必當明正典刑。
以示儆戒。
但達勒當阿、哈達哈等、現在領兵前往哈薩克。
不便派兵拏解。
着傳谕舒明、阿蘭泰等、如青滾雜蔔、徹兵回伊遊牧。
則此時無庸辦理。
俟達勒當阿等、擒獲阿逆凱旋時。
降旨令伊等拏解。
倘伊前赴舒明等駐劄地方。
即降旨拏解來京治罪。
舒明等、務宜加意慎密。
勿使洩露。
緻伊聞風脫逃。
○又谕、從前阿裡衮赴軍營時。
朕曾降旨。
令拏解玉保來京治罪。
今據達勒當阿奏稱、玉保自知罪譴。
前赴哈薩克。
中途遇賊人交戰。
尚能出力。
着加恩毋庸拏解。
授為頭等侍衛。
以觀後效。
○又谕曰、杜爾伯特台吉伯什阿噶什、帶伊屬人八百餘戶。
至額爾齊斯、奇蘭、庫爾圖等處。
遣人前來投誠等語。
伯什阿噶什、系杜爾伯特大台吉。
屢被哈薩克搶掠。
傾心投誠。
甚屬可嘉。
着封為親王。
又谕伯什阿噶什曰、爾誠心感戴。
率領屬衆投誠。
甚屬可嘉。
前大兵抵伊犁時。
爾即谒見将軍大臣。
正欲加恩封賞。
旋遇阿逆背叛。
未及舉行。
今爾屢被哈薩克搶擄。
輾轉遷徙。
始克内附。
已加恩封爾為親王。
聞爾現在抱病。
屬人又經遠行。
此時毋庸派兵從征。
亦不必向内地遷移。
着即在額爾齊斯等處遊牧。
爾杜爾伯特台吉車淩等、将來即令歸至舊日遊牧地方。
爾等皆系同族。
聚處一方。
實為允協。
正不必遠離故土。
徒勞往返也。
俟爾病痊後。
明歲來京入觐。
更加賞赉。
前博東齊告稱、爾遇哈薩克擾亂。
未知蹤迹。
方深廑念。
今覽奏不勝欣慰。
至博東齊并非爾子。
從前在軍營時捏稱情由。
爾即查明奏聞。
○旌表守正被戕之四川宜賓縣民羅純妻李氏。
○甲子。
上禦勤政殿聽政。
○郡王銜貝勒色布騰故、賜祭如例。
○乙醜。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杜爾伯特親王車淩等、輝特郡王車布登多爾濟等、自投誠以來。
感戴朕恩。
鹹知奮勉效力。
其屬衆亦皆安靜。
從前因阿逆尚未擒獲。
是以不即令伊等回至舊時遊牧地方。
降旨俟明年再行遷移。
今軍營陸續奏到、阿逆情形。
窮蹙無聊。
哈薩克部落。
現欲擒獻。
而達勒當阿、哈達哈等、統領大兵。
逼近哈薩克境界。
逆賊計日就擒。
當茲準噶爾全部蕩平。
杜爾伯特、輝特人等。
自可各回本部落。
安居樂業。
在素所服習之地。
牧養耕種。
于伊等生計。
更屬有益。
現在正值收獲之期。
馬匹肥壯。
即乘此時遷徙。
毋庸更俟明年。
此皆朕曲為伊等籌畫生計起見。
着傳谕舒明、巴蘭泰、納木紮勒等、傳集杜爾伯特、輝特、王公等、明白曉谕。
一面遷移。
一面奏聞。
并谕伊等回本部落後。
善為撫恤休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