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滿兵八百名。
每名拴馬三匹。
除存價一匹外。
實拴馬二匹。
共拴馬一千六百匹。
原備騎射調撥。
前因料昂馬貴。
緻不敷額。
現存新陳馬九百十五匹。
半系殘疾疲瘦。
不堪騎射。
一遇調遣。
重價購買。
按兵扣價。
兵力拮據。
請于應拴馬二匹内、酌減半匹。
每二兵合養三匹。
通共餧養一千二百匹。
務使實養在槽等語。
應如所請。
但二兵實馬三匹。
每兵實拴一匹外。
其合養一匹。
總交該駐防、另派旗員。
合槽飼餧。
其每兵應存半匹馬價六兩。
照數在各兵饷銀内、按六個月扣存貯庫。
以備調遣時買補。
亦應如所請。
從之。
○吏部議奏、查捐複條例内開、凡革職外無餘罪、準納贖者。
俱準捐複等語。
已屬明晰。
而奏定例内、又有酷刑故勘、故行出入等款革職。
不論有無餘罪、不準捐複之條。
查此等人員。
如果案情重大。
即系有餘罪不準捐複之人。
若革職外并無餘罪。
或餘罪仍準納贖。
是情節本輕。
若複多立科條。
分别駁準。
不惟辦理參差。
恐轉啟書吏借端勒索。
又如比照六法降革人員。
既系比照定案。
與實系京察大計降革者不同。
臣等酌議。
除奉特旨革職、及由京察大計降革、或降革後有餘罪、不準納贖各員。
仍照例不準捐複外。
其餘一應降革人員。
降勒後無餘罪。
或有餘罪準納贖。
及比照六法降革人員一體準其捐複。
從之。
○侍郎雅爾哈善等奏、據策楞咨稱、布庫努特人等。
原同噶勒雜特部落、在和博克等處居住。
後移至額林哈畢爾噶。
今噶勒雜特部落、現在烏蘭烏蘇遊牧。
所有巴裡坤、布庫努特人等。
亦應歸并一處同居等語。
臣等随曉谕巴圖爾和碩齊等、令其遷移。
計大小四百餘口。
給與口糧。
于六月二十五日、自巴裡坤起程。
前赴烏蘭烏蘇遊牧。
又據卡上送到布庫努特一名和推、告稱上年由布庫努特派兵二十名。
随宰桑吞圖布、前往軍營。
吞圖布至伊犁時。
将彼處布庫努特三百餘戶收獲。
交與和推、向巴裡坤前來。
共大小四百餘人。
已至蘇伯特台站。
因口糧不繼。
前來求給等語。
臣等因巴圖爾和碩齊等、現在遷至烏蘭烏蘇。
即令和推将此項人衆、暫住蘇伯特台站。
令和碩齊等、至蘇伯特台站時、帶領同赴烏蘭烏蘇。
所需口糧。
亦酌量賞給。
報聞。
以鑲紅旗護軍參領海沖阿、為貴州威甯鎮總兵。
○庚午。
上還宮。
○谕、正黃旗漢軍都統員缺。
着趙宏恩補授。
其所遺鑲紅旗漢軍副都統員缺。
着公富春補授。
左翼前鋒統領員缺。
着鄂實補授。
仍兼副都統。
鄂實來京之前。
其前鋒統領事務。
着護軍統領阿巴齊署理。
○又谕曰、順承郡王病故。
着加恩派散秩大臣一員。
帶領侍衛十員。
前往奠醊。
○辛未。
上禦太和殿視朝。
文武升轉各官謝恩。
○幸圓明園。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大學士黃廷桂奏、豫備進兵事宜。
其第一摺。
尚系籠統陳奏之詞。
是以朕批示嘉獎。
及次第觀其後所奏各摺。
明似畏難而不中事情。
此黃廷桂接到雅爾哈善前奉谕旨。
籌畫辦理。
目今情形。
與從前迥異。
陸續據各路拏獲逆賊黨與。
及自賊中投回之人。
詳稔逆賊阿睦爾撒納、已窮竄無依。
意欲往投阿布赉、又知阿布赉必将伊擒送。
正在窘迫無計之際。
我師達勒當阿、哈達哈等、兩路大兵。
計程亦可抵哈薩克之境。
即阿布赉、尚不即将逆賊擒縛。
而我之兵力。
已足辦理。
觀此事勢。
斷不緻有意外調遣之事。
至另摺所奏、于河南山東等省、各營調馬之處。
殊非現在情形。
且迹涉張皇。
恐逖聽者别生傳說。
如萬一尚須接濟。
為數亦複無多。
則盡現存之馬挑用。
亦不緻迫不及待。
但當饬屬加意餧養、以備緩急可耳。
将此傳谕黃廷桂知之。
○原任定西将軍策楞等奏、六月十一日。
據總管畢裡衮、解到拏獲厄魯特一名讷默庫、訊系跟随古爾班和卓之人。
又據參贊大臣巴祿、拏獲業克明安德濟特屬人一名巴朗、系随德濟特、同附阿逆行走之人。
俱即行正法。
再跟随阿巴噶斯之烏勒木濟等四人、亦移咨巴祿、即在軍營正法。
其巴朗伯爾都、系阿道齊所屬之人。
從前阿道齊、詭稱并不知阿巴噶斯等蹤迹。
而其屬人現在阿巴噶斯處拏獲。
阿道齊顯系知情。
亦應一并治罪。
報聞。
○禮部議準、禦史陳廷棟奏、肄習天文生。
應令該監奏定額數。
擇術業果堪造就者留監。
餘悉黜退。
其現在肄業者。
是否生員。
并懸額未補幾名。
造冊送部。
屆期鄉試。
該監将肄業之生員。
移送學臣錄科。
再此項人員。
嗣後額缺需人。
應由監自行奏考。
酌取數名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