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
其雖由生員考取、未經補用。
不得移送錄科。
從之。
壬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曰、劉統勳、現已加恩起用。
所有本籍原查入官家赀财産。
并着給還。
○定邊左副将軍哈達哈等奏、據副都統職銜唐喀祿等報稱、護送侍衛順德讷、赴哈薩克。
至濟爾瑪台地方。
有特楞古特宰桑敦多克、告稱。
我特楞古特部落人七百戶。
及古爾班和卓部落人五百戶。
和克沁部落人五百戶。
俱願投誠。
懇求遷往阿爾台地方遊牧等語。
随将敦多克、及古爾班和卓、和克沁得木齊二人。
并奇爾吉斯宰桑、送出阿逆所屬十八人。
一并解至軍營。
臣等竊思特楞古特等、既請投誠。
移往阿爾台。
何以潛赴烏梁海。
形迹可疑。
因嚴訊敦多克等供稱、伊等起程時。
與西路大兵交戰敗走。
途中又掠取玉保所帶馬駝等物。
殺傷兵丁。
今投烏梁海。
意圖搶掠。
再遣人會合阿睦爾撒納同逃。
阿睦爾撒納、亦曾遣達瓦、送信古爾班和卓等語。
臣等即将宰桑敦多克、及得木齊二人。
并阿逆屬人等。
俱行截殺。
随帶兵八百名。
疾赴伊等駐劄處。
乘其不備。
盡行剿滅。
古爾班和卓、與伊弟正欲脫逃。
為察達克所獲。
訊已供認。
随将古爾班和卓、及伊眷屬、一并正法。
計獲駝四百隻、羊一千四百餘隻、馬二百餘匹、分給效力官員人等。
臣等仍領兵前往哈薩克。
谕軍機大臣等、哈達哈等、帶兵赴哈薩克。
路遇古爾班和卓等。
帶領戶口千餘。
潛往烏梁海。
即派官兵擒獲古爾班和卓等正法。
其屬人全行剿滅。
甚屬奮勇可嘉。
哈達哈、着加恩授為領侍衛内大臣。
賞戴雙眼翎。
車布登紮布、着晉封郡王。
唐喀祿、着授為副都統、舒赫德、效力軍營。
此次亦屬奮勉。
着賞給副都統職銜。
紮薩克台吉三都布多爾濟、着封授公爵。
協理台吉策勒布多爾濟、着授為頭等台吉。
烏梁海副都統察達克、着授為内大臣賞銀一百兩。
索倫營長卓裡雅薩壘、藍翎侍衛敦濟勒圖、各賞銀五十兩。
其餘效力官兵。
哈達哈等查明奏聞。
交部議叙。
并着傳谕哈達哈等、俟徹兵凱旋時。
派唐喀祿、察達克等酌派兵丁前赴烏梁海。
将逃散賊衆查辦。
其首惡鄂木布、博博果勒卓輝、及達瓦藏布等、務期一并擒拏。
解京正法。
○免山東利津、壽光二縣二十年分、潮淹沙壓地、一百九十二頃一十五畝。
應徵銀、九百三十七兩有奇。
米六十三石。
癸酉。
谕軍機大臣等昨因哈達哈、已領兵前往哈薩克。
是以将拏解青滾雜蔔之事、交與舒明等相機辦理。
今據舒明等奏、青滾雜蔔帶往兵丁。
俱已沿卡回至各遊牧。
惟令侍衛及綠旗兵丁、至舒明處送回炮位等語。
青滾雜蔔、現在已回伊遊牧。
或尚逗留他處。
着傳谕舒明等、确查速奏。
○甲戌。
谕軍機大臣等、據納木紮勒奏、從前收服業克明安台吉德濟特、及察衮屬人等。
遵旨交與輝特貝子德濟特及紮薩克阿布達什管轄。
今德濟特現同阿逆逃叛。
應将伊屬人等、酌量賞給輝特德濟特、阿布達什其餘請分賞喀爾喀等語。
此項德濟特屬人自不應照投誠之人、一體辦理。
且伊台吉既已附賊。
伊等聞知不免妄生疑懼。
轉緻滋事。
納木紮勒所奏甚是。
着照所請。
将此項戶口。
酌量賞給貝子德濟特、及紮薩克阿布達什等、各四五戶。
餘俱分賞喀爾喀等為奴。
昨已降旨、令輝特、杜爾伯特人等、遷往各原遊牧地方。
此時如已起程。
亦即查出。
遵照此旨辦理。
○軍機大臣會同兵部議覆、兩廣總督楊應琚、署廣州将軍李侍堯等奏、廣州駐防漢軍。
改以滿洲、漢軍各半兼駐章程。
一、八旗漢軍。
原設甲兵三千名。
每旗協領一。
參領一。
防禦五。
骁騎校五。
應請将滿洲漢軍各為八旗。
甲兵仍系三千。
按左右翼。
每二旗各設協領一。
每旗各設佐領一。
将漢軍參領八缺。
改為漢軍佐領。
尚應添設滿洲佐領八。
并請每旗各設防禦二。
骁騎校二。
計應裁防禦八。
骁騎校八。
俸祿馬乾米石。
支給新添佐領。
一、水師旗營、甲兵五百五十名。
應于滿洲漢軍壯丁内、各半挑補。
其綠營所撥舵工五十名。
俟該壯丁學習純熟。
仍歸還旗營。
各半挑補。
至水師協領一員。
應請作為滿缺。
佐領二缺。
防禦二缺。
滿洲漢軍各用一缺。
骁騎校六缺。
滿洲漢軍各用三缺。
但協領作為滿缺。
漢軍佐領、無缺可升。
請俟八旗漢軍協領缺出。
準與漢軍佐領、一體揀選升用。
一、将軍衙門、原設筆帖式三。
應裁一缺。
改設滿洲一缺。
仍留漢軍一缺。
俱作為八旗公缺。
其漢軍外郎八。
應留四缺。
其裁去四缺。
于滿洲領催甲兵内、挑選熟谙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