戌。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還宮。
○谕軍機大臣等、喀爾吉善等、請将仁和等七州縣。
應徵緩帶二十年分漕糧改折徵收一摺。
上年江浙二省。
同被偏災。
浙省災地情形。
雖稍輕于江省。
而該督撫之始初查辦過緊。
未能周浃。
但漕糧系天庾正供。
既已緩帶。
而又改折徵收。
則江省有漕各州縣。
俱萌冀幸之心。
地方官勢必援例而請。
此豈可為常例耶。
此項緩帶漕糧。
如實在民氣初複。
新舊并徵。
頗覺拮據。
朕心實為轸念。
可傳谕該督撫等、令其轉饬收漕各員。
酌量緩至明年蠶收麥熟後完納。
其糧戶中、有情願于今冬交倉者。
亦聽從民便。
該督撫等奉到此旨。
即具摺奏聞。
交部備案可也。
○是日起。
上以孟冬享太廟。
齋戒三日。
○癸亥。
谕、黑龍江官兵。
派往出征。
頗屬勞苦。
所有自軍營騎回倒斃馬駝。
着加恩免其賠補。
以示優恤。
○廣東巡撫鶴年疏報、肇、廉二府屬。
墾複額内遷移稅、八十七畝有奇廣、韶、惠、潮、廉、嘉、六府州屬。
額外水田、十頃六十八畝有奇。
增城、惠來、翁源、三縣。
熟稅三十七畝有奇又廣、潮二府屬。
額外沙坦稅、一十二頃九十畝有奇。
廣、潮、二府屬。
墾複屯田遷移稅、四頃一十八畝有奇。
○甲子。
谕、理藩院侍郎事務。
着勒爾森、暫行辦理。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達勒當阿、哈達哈等、效力軍前。
尚知奮勉。
加恩賞給雙眼翎。
以示鼓勵。
乃西北兩路大兵。
會合一處。
反彼此推诿。
各存意見。
殊負委任。
朕念伊等遠行勞苦。
不即重治其罪。
然亦無功可錄。
達勒當阿、所賞雙眼翎。
亦着同哈達哈、一并繳還。
不準戴用。
○是月。
山西巡撫明德奏、穆納山舊木二十八萬餘件。
經前撫臣準泰、檢出一萬八千餘件。
續經商人楊烜、改削出二千三百五十件。
餘皆朽木。
斧斤難施。
可否将改出之木。
折料準變。
餘悉免其改削。
乞敕部議覆。
得旨、不須敕議竟如汝所請行可也。
○大學士管陝甘總督黃廷桂覆奏、安西駐防滿兵。
遵旨先撥往三千。
豫定章程。
查額敏和卓自吐魯番回抵瓜州。
即派員照看起程。
随将所遺地畝丈勘。
召民佃種收租。
以備将來支放滿兵本色月糧。
至瓜州及回民所居之頭堡二處。
地勢軒敞。
應令将軍及副都統等、帶兵分駐。
所遺兵房。
率皆狹小。
原有衙署。
不敷分駐。
均應另行估建。
其回民分駐五堡。
原有土房四千八百餘間。
年久坍塌。
應行建蓋。
再兩省截留一成公費名糧。
每歲可省銀二十四萬六千餘兩。
其移駐滿兵二千名。
合計俸饷糧料本折等項。
每年需銀三十六萬六百餘兩。
如将家口粟米。
一半折給。
回民所遺地畝。
并于一半粟米内、搭給二成茶葉。
複于五衛額徵内、酌撥京鬥青稞等糧九千石外。
該歲需銀二十四萬四千餘兩。
即以截留綠營公費湊支。
有盈無绌。
至原議扣留公費兵額。
系統于一年内裁扣齊全。
一年清還各營墊項。
兩年後多有節省。
應令滿兵于二十三年秋季涼爽時。
派撥來安。
得旨、如所議行。
○兩廣總督楊應琚奏、請海洋統巡大員。
與随巡将備。
每年上班二月出洋。
六月徹師。
下班六月出洋。
十月徹師。
擇兵之通曉水務。
及尚未谙習者。
生熟相間。
輪班酌帶。
使全營水兵。
周而複始。
親加訓練。
務令熟習搶風折戗之法。
以及風雲氣色。
港嶼情形。
其有不能者。
以内河并陸路兵酌補。
得旨、是。
○又奏、粵西巡閱營伍章程。
請遇提臣普巡左右二江之年。
鎮臣停其複閱。
臣巡閱之年。
提臣亦停其親巡。
俾免繁複。
得旨、如所議行。
○雲貴總督恒文、雲南巡撫郭一裕奏、委管湯丹廠、雲南府同知周祚錦丁憂。
請留管廠務。
得旨、不必破此例。
卷之五百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