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
徹兵回至北路軍營。
哈達哈已降旨留在軍營。
在參贊大臣上行走。
會同成衮紮布、辦理事務。
達勒當阿、着即來京。
其領兵大臣内。
已命阿裡衮、富德等。
先行回京。
其餘人員。
有應留軍營差委、及遣回京師者。
交與成衮紮布、分别酌量。
奏聞請旨。
○吏部議準、署江南河道總督富勒赫奏稱鎮江丹徒鎮之橫越二閘。
離城窎遠。
需員管理。
查瓜洲廣惠閘。
向設閘官一員。
事尚簡易。
應移駐兼管。
并添設攢典一名。
俸工養廉。
仍由泰興縣移解。
即将瓜洲衙署。
移建丹徒。
缺出、仍照例在外揀調。
從之。
○己巳。
上禦太和殿視朝。
文武升轉各官謝恩。
○谕軍機大臣等、江南、山東、交界之孫家集地方。
現有堵築工程。
所需物料。
關系緊要。
據尚書劉統勳奏稱、已經移咨河南、山東、辦運稭料。
着愛必達、圖勒炳阿等。
即速委員。
克期運送。
毋得稍有遲誤。
現在起運若幹。
未運若幹。
一面辦理。
一面奏聞。
可即傳谕該督撫等知之。
○庚午。
上禦乾清門聽政。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唐開中奏、請各營招募虎匠一摺。
所見鄙陋之至。
營中現有馬步兵丁。
設值有虎。
火器弓箭。
皆可捕除。
虎尚視以為難。
則設遇盜賊。
何以除之。
豈有另立虎匠名目。
專行召募之理。
綠旗兵丁。
軟弱無能。
即此可知。
該總兵之平時不能加意訓練。
益複可見。
着傳旨申饬。
○以鴻胪寺卿儲麟趾、為太仆寺卿。
○辛未。
上禦懋勤殿。
勾到山東、河南情實罪犯。
停決山東斬犯二人。
絞犯一人。
餘四十八人、予勾。
○谕、此次勾到河南省情實人犯。
内黃隆妒奸殺命。
申玢賄卒越獄。
趙保學強奸傷人。
張二持刀奸污。
宋恩拒捕殺傷。
俱極兇淫殘暴之徒。
巡撫圖勒炳阿、皆議入緩決。
經九卿改拟情實。
國家明罰敕法。
貴得情理之中。
若意存姑息。
殊非辟以止辟之義。
圖勒炳阿、着傳旨申饬。
○谕軍機大臣等現在徹兵。
暫且停止擒拏阿逆。
所有厄魯特各遊牧人等。
不能保無與阿逆同謀、潛通消息之事。
從前降旨。
令将伊等遊牧。
向内遷移。
而駐劄大兵于各遊牧之外。
着密谕兆惠、遵照查辦。
并留心防範各遊牧人等。
倘有私自逸出。
與阿逆往來者。
即行查拏。
務宜慎密。
○壬申。
谕、從前富勒赫學習河務時。
參奏南河積弊。
尚似能實心任事。
朕冀其有剔弊厘奸之能。
是以即令署理河督。
乃年來所辦諸事。
不過尋常供職漫無實在整頓。
即如孫家集地方。
向來不設堤工留為減洩黃水盛漲。
冬令複行堵築。
曆年俱如此辦理。
乃去歲旁溢之處。
漸露河槽富勒赫并不先事豫防。
及今秋水勢沖漫大溜漸移。
亦未将情形據實入告。
不過含糊具奏。
現據劉統勳參奏。
交部嚴加議處。
若仍留總河之任。
于河防重務。
恐有贻誤。
富勒赫着來京候旨。
其河道總督員缺。
着愛必達補授山東巡撫員缺。
着鶴年調補。
廣東巡撫員缺。
着周人骥署理。
周人骥着來京陛見。
即行赴任。
鶴年現在奏請陛見。
俟來京後。
再赴新任。
愛必達俟鶴年到任後。
來京請訓。
再赴河道總督之任。
愛必達未到任之先。
劉統勳着暫行署理河道總督事務。
○又谕曰、尹繼善着實授兩江總督。
愛必達新任河督。
于全河形勢。
一切修防。
恐未谙練。
尹繼善仍着兼管河道事務
○又谕、據愛必達奏稱。
有表弟董成鹹。
系正白旗漢軍。
突至衙門。
請将武生吳梅等四名。
求中武舉。
随饬按察使集犯。
究出賄托各情由等語。
科場乃國家掄才大典。
豈容不法之徒。
鑽營舞弊。
着該撫按律嚴行審拟。
似此幹谒賄囑。
督撫中之不識大體者。
或且以為呵叱不行。
亦足了事。
愛必達能據實參奏。
懲一警百。
實于政務有裨。
着交部議叙。
董成鹹既系旗人。
何得私自出外生事。
該管大臣、着明白回奏。
○又谕曰、朕向以滿洲習氣淳樸。
騎射熟練。
勝于漢人。
且能耐勞苦。
堪為綠營表率。
是以加恩陸續擢用綠營。
所用人員。
理宜感激朕恩。
各加奮勉。
以為該管員弁模範。
乃并不勤習騎射。
惟眈安逸。
甚至有不如綠營之人者。
殊非朕擢用之意。
朕前已降旨訓饬。
着交兵部将朕前谕、及此谕。
刊刻宣示。
所放綠營人員。
俱各給一分。
嗣後倘仍不知奮勉。
朕必重懲不貸。
○又谕曰、王士儀不勝副都統之任。
着仍在參領上行走。
○以江蘇崇明鎮總兵顧春、為鑲黃旗漢軍副都統。
調浙江溫州鎮總兵林洛、為崇明鎮總兵。
以福建澎湖協副将林貴、為溫州鎮總兵。
○癸酉。
上禦懋勤殿。
勾到直隸、山西、情實罪犯。
停決山西絞犯二人。
餘五十七人、予勾。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兆惠等奏稱、厄魯特人等生計甚艱。
所有前赴巴裡坤人等。
請酌給口糧養贍。
俟明春給與耔種。
令赴廋集、額布齊布拉克等處。
及巴裡坤、諾爾、附近地方種地。
秋收後、仍令各回遊牧等語。
此事甚與目前情事相協。
前曾降旨、令将此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