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
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二十一年。
丙子。
十月。
庚辰。
上回圓明園。
○刑部議奏、正黃旗滿洲護軍校明實。
誣告李本滋強贖房地。
照例應拟杖流。
折枷責完結。
得旨、此案明實誣告李本滋勒寫欠約。
刑部拟以杖流。
折枷号鞭責。
雖系照例辦理。
但明實身為護軍校。
而行同無賴。
如此不顧行止之人。
若留在京城。
适足壞旗人風氣。
明實着發往拉林種地。
嗣後旗人尋常犯案。
該部仍照例議給。
如遇有此等情節。
着另行具奏請旨。
○辛巳。
谕、昔日諸王曾經血戰。
宣力國家。
諸王之側福晉。
又皆系滿洲。
或系蒙古。
是以定有予祭之例。
此後諸王中。
除賞過側福晉外。
餘無側福晉者居多。
經朕降旨、視王等爵秩定例。
于是王等率皆奏請封立側福晉。
惟是側福晉若與嫡福晉一體予祭。
殊非體制。
嗣後王等側福晉薨逝。
其應否予祭之處。
繕寫綠頭牌請旨。
即奉旨予祭。
亦不過緻祭一次足矣。
其用祭文之處。
着永遠停止。
○谕軍機大臣等、哈達哈等、将軍前奮勉之喀爾喀郡王車布登紮布等。
開列具奏。
已命軍機大臣等。
酌量伊等勞績。
分别獎賞。
車布登紮布、巴雅爾什第、俱着賞戴三眼翎。
恭格敦丹、着賞戴雙眼翎。
向例親王不令戴翎。
以示優異。
其領兵及随圍時。
并着戴翎。
今親王成衮紮布、現辦副将軍事務。
亦着戴三眼翎。
如來京遇大典禮時。
仍照在京親王體制。
○大學士等議準、巴裡坤辦事大臣雅爾哈善奏稱、兆惠等需用馬一千匹。
俟由黃廷桂處解到時。
即行解往。
移駐巴裡坤之疲乏兵。
着在巴裡坤守候。
由撥回本處之漢兵内。
揀選三百六十名。
撥赴屯田。
其現在之健銳營兵三百名。
漢兵九百餘名。
暫令駐劄巴裡坤當差。
俟移駐兵既定之後。
各撥歸原處。
得旨、依議速行。
○壬午。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還宮。
○谕軍機大臣等、據吳進義奏稱、拏獲私販硝磺鐵砂之匪犯一摺。
硝磺鐵砂。
系違禁之物。
乃夤夜偷漏出口。
現獲硝磺至二十九馱。
鐵砂至四馱之多。
非尋常私販可比。
必别有賊匪勾通之處。
此案交與方觀承、将買自何地。
販往何方。
一一嚴行究出實在情節具奏。
毋任狡飾。
其已獲二犯。
着該提遴委幹員解送。
勿令中途兔脫。
并畏罪自戕。
未獲各犯。
速饬弁兵、分途嚴緝務獲。
庶奸徒不緻漏網。
所有拏獲私販之弁。
酌量獎賞。
以示鼓勵。
着将此傳谕方觀承、吳進義、知之。
○又谕、前因喀爾喀内、有劫奪商人匪賊。
降旨令郡王德木楚克、回至遊牧查辦。
今西路大兵已徹。
親王巴雅爾什第、亦即回至軍營。
并着伊速赴遊牧。
會同瑚圖靈阿等辦理。
再據貝勒顔楚布多爾濟奏稱、伊遊牧地方。
所有齊木齊格特人等。
肆出為匪。
請暫移至阿巴噶地方居住等語。
朕已允其所請。
齊木齊格特人等。
着即嚴行查拏正法。
以昭炯戒。
○癸未。
谕曰、曹洛禋不必在尚書房行走。
○谕軍機大臣等、着寄知黃廷桂。
今降旨、令濟隆呼圖克圖、前赴伊犁。
于明歲正月。
自京起程。
所有邊外行走。
需用騎馱馬匹牲畜帳房等物。
應豫為備辦。
該部即移咨黃廷桂。
核計前往人數。
豫為備辦。
○鴻胪寺奏、明年駕幸江浙。
所過地方。
文武各官、應于幾十裡内迎送。
得旨、三十裡以内迎送。
○黑龍江将軍綽勒多等奏、請将呼蘭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