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知衙署。
員缺定為要缺。
在外揀補。
從之。
○壬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據盧焯奏、接奉廷寄新任巡撫陳宏謀谕旨二道。
即一面先行籌辦一面專差赍遞等語。
所辦甚合機宜。
封疆大臣。
本不當存彼此之見。
若以已經調任。
遂謂與已無涉。
或拘泥以為非所當與。
皆非實心任事之道。
盧焯能知大體。
實屬可嘉。
至所奏糧饷。
即就陝省現貯倉谷内動撥。
無庸歸化城等處運補。
既省腳費。
且于晉省邊儲有益。
亦得緩急輕重之宜。
盧焯以京卿署理撫篆。
至陝後、未見有所作為。
因軍需事重。
恐不勝任。
故改調湖北。
今以辦理此事觀之。
尚克副委任。
着加恩實授湖北巡撫。
○谕軍機大臣等、彭家屏禀覆朱<日冉>贖罪一案情節。
着鈔錄分寄尹繼善、愛必達、閱看。
至此案該督撫等奉到前旨。
想已現在查辦。
着将查辦情形。
即行據實奏聞。
尋奏、臣等馳至蘇州。
遵将巡撫衙門案據細閱。
并據升任按察使許松佶禀稱、莊有恭曾論朱<日冉>、因顧五圖奸。
止行毆打。
不令毆殺。
而顧五系<日冉>仆人梅二雇工。
亦與常人有間。
但平日為富不仁。
今既願罰。
即留為該地方公用。
以快人心。
俟完銀之日奏明。
後該犯陸續完銀一萬六千兩。
尚未完銀一萬四千兩。
松佶曾經請示。
莊有恭雲。
若先奏準免罪。
恐朱<日冉>視為罪已邀免。
銀仍拖欠。
緻蹈欺罔。
必俟全完。
方可入奏。
值丁憂。
始奏請交新任接辦。
此系具奏遲延之實情等語。
再四窮诘。
矢口不移。
臣恐朱<日冉>别有營求請托情弊。
現在飛饬泰興縣。
速将案犯朱<日冉>、及弟朱煦、解省親審。
有無别情。
據實另奏。
得旨此案始末。
許松佶必知之甚詳。
着解任嚴審。
汝等若于此案稍涉瞻徇了事。
試思朕為何如主也。
又批、有如此悖謬之事而總督尚在不知之理乎。
且此事汝等所審甚遲。
尹繼善必俟愛必達共審。
是又何心。
速行奏來。
○宗人府奏、前經奏準、八旗宗室中每旗簡派二名。
授為總族長。
查八旗宗室族長。
向有圖記。
總族長之任較重于族長請照族長例、每旗各給關防一。
從之。
○加赈山東金鄉、魚台、濟甯、峄縣、鄒縣、嘉祥、滕縣、濟甯衛、荷澤、單縣、城武、曹縣、定陶、钜野、臨清衛、樂安、壽光、平度昌邑濰縣、高密、等二十一州縣衛、本年水災饑民。
并緩徵額賦。
○癸酉。
谕、蘇巴什裡、着仍授為内大臣。
在乾清門行走。
○吏部議準盛京兵部侍郎富僧額奏稱、盛京各部衙門滿洲筆帖式。
向例不論旗分于考取繙譯人員内挨補蒙古筆帖式。
由京補放。
惟漢軍筆帖式十缺論旗補放八缺。
其二缺、作為兩翼公缺補用。
選法不一。
請嗣後漢軍筆帖式缺出毋庸拘定本旗即照現在額缺。
作為左右兩翼。
缺出于考取人員内挨補。
從之。
○緩徵浙江杭、嘉、湖、紹、等四府屬本年水災漕項錢糧。
○調青州将軍舍圖肯、為甯夏将軍。
以蒙古正紅旗都統達色、為青州将軍。
○甲戌。
豁除陝西盩厔、高陵、郿縣、武功、等四縣本年水災民屯錢糧。
并盩厔縣馬廠餘地一半租銀。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登封縣民劉文達妻孫氏。
○乙亥。
欽差侍郎裘曰修奏、肅州備用之馬。
多多益善。
此次隻解送五千匹。
恐尚不敷已告知西安将軍揚桑阿、撫臣盧焯、再于滿營及綠營内。
豫備四五千匹。
俟臣到肅。
商之黃廷桂。
如有撥調。
即令續解。
得旨、甚好。
○丙子。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河南現有應辦軍需事務。
圖勒炳阿、料理俱屬妥協。
着仍留河南巡撫之任。
蔣炳即着署理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