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屬人二名逃走等語。
達瑪琳、着桑寨多爾濟查拏辦理。
如達瑪琳逃往東路車臣汗部落。
現在索諾木喇布坦、集福、永興等。
帶兵于該處查拏賊匪。
着寄信伊等。
擒拏賊匪之便。
一并查拏達瑪琳。
若能擒獲。
一面具奏。
一面派幹員嚴行看守。
押解來京。
再索諾木喇布坦等。
查拏賊匪。
原為弭止盜賊。
今喀爾喀等安居度日。
伊等帶兵。
經年在喀爾喀地方。
恐喀爾喀蒙古等。
不無驚擾。
且索諾木喇布坦等。
亦離遊牧日久。
此際若将為首要賊。
全行拏獲辦結時。
索諾木喇布坦即着退回。
其餘為從賊匪。
即交與各紮薩克等查拏。
如尚有應拏為首要賊。
伊等宜速行上緊緝拏。
再索諾木喇布坦。
此次帶領兵丁。
朕前皆加恩賞給銀兩。
索諾木喇布坦、如此出力報效。
朕甚嘉予。
着交永興于軍台饷銀内。
動支銀五百兩。
賞給索諾木喇布坦。
○又谕、昨據喀爾喀副将軍親王桑寨多爾濟等奏、原任公品級達瑪琳。
前往瞻禮呼圖克圖逃去。
現交尚卓特巴往拏等語。
達瑪琳、系喀爾喀部内一小台吉。
前因剿辦包沁厄魯特等。
随衆效力。
朕即特加殊恩。
封伊為公品級。
達瑪琳并不知感念朕恩。
擅離軍營。
退回遊牧。
複附和逆賊青滾雜蔔。
造言惑衆。
是以朕降旨令押解來京訊問。
達瑪琳畏罪。
不敢進京。
複令軍營将軍大臣。
及該部落副将軍等。
屢次遣人往召。
又不遵行。
反指稱瞻禮呼圖克圖逃去。
似此玷辱喀爾喀。
不知法紀之人。
宜嚴加查拏。
故朕降旨務将達瑪琳拏解前來。
專交王桑寨多爾濟辦理。
并傳谕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知之。
如達瑪琳果至該處。
即交尚卓特巴擒拏。
解送王桑寨多爾濟處。
遞解來京。
○以故郭爾羅斯輔國公額勒登額子恭格喇布坦、襲爵。
○旌表守正捐軀之直隸元城縣民傅三妻李氏。
河南河内縣民李洪勳妻任氏。
○甲申。
谕曰、方觀承奏稱、元城、大名、兩縣。
因衛河陡漲。
城鄉田舍。
多被淹浸。
現饬司道等查勘撫恤等語。
昨據報魏縣被水。
已降旨令該督将赈恤事宜。
照乾隆八年之例。
速為經理。
今元城等邑。
複被水災。
窮黎深堪轸念。
着該督迅速前往。
一并查勘。
所有應行赈恤事宜。
悉照魏縣一體妥協辦理。
務俾均沾實惠。
不緻失所。
該部即遵谕行。
○江南副總河嵇璜奏、湖河之水、自邵伯以北者歸海。
邵伯以南者歸江。
查下河歸海之路。
由草堰、劉莊、伍佑、新興等場。
分注鬥虎港、新洋港等口歸海。
中間高寶東堤石閘十餘座。
惟郎兒閘、子嬰南閘、及邵伯之三閘、應修。
又石石□連閘、天妃越閘、應一并修補。
并添建五孔石閘二座。
各閘下支河淤淺。
及射陽湖灣曲。
均應勘估挑通。
蔡家港地方。
開挑上下支河。
引歸新洋港入海。
其運河歸江之路。
由芒稻閘、董家溝、石羊溝、廖家溝、等處閘壩。
至金灣六閘。
及虎橋灣頭閘。
上下相應。
用以導水入江。
中間金灣滾壩、東灣壩、鳳凰壁虎二橋、及金灣閘。
一并挑挖。
于寶應竹絡壩南、添設滾水石壩一座。
又于壁虎北木橋之上。
另開河頭、彙入河内。
邵伯西岸。
除菜花港、奶奶廟、陳家港、紅橋港、五月間已經疏浚外。
應将湯家泮、引向西南通朱家湖。
于王家莊、開新河一道。
注董家溝。
于孔家橋東首、另挑引河入尤窪。
又下接挑新河、引入越河。
節節引諸湖積水歸江。
又于灣頭至丁堰之運鹽河道。
勘估興挑。
以芒稻閘底水深五尺為度。
鹽船通行。
而沿江閘壩、可以長年啟放。
河工鹽運。
兩無阻誤。
再查下河各州縣小港支渠、不可數記。
着地方官照田畝令居民辦理。
惟湖河水勢。
歸江近而歸海遠。
歸海纾回而歸江徑直。
歸江者應請列為急工。
歸海者列為緩工。
其歸江工程。
于九月興工。
得旨、嵇璜奏、湖河宣導機宜、并應疏應修各工一摺。
頗中綮要。
運河減洩之水。
歸海路遠。
歸江路近。
然亦有不能歸江之處。
此皆南巡得之目擊者。
今分别緩急。
因勢利導。
俾田畝資其灌溉。
水漲不受淹浸。
所言頗合朕意。
但向來地方各官。
州縣局守一隅。
不能通盤籌畫。
而大吏又因循草率。
憚于動帑興工。
每緻臨時竭蹙。
節節補苴。
迄無成效。
今會全局而熟籌之。
綢缪于先事。
其中改纡為直。
移遠為近。
浚淺為深。
所奏應疏應修各工。
具有條理。
不必更行交議。
着照所請交與尹繼善、白鐘山、普福等。
會同嵇璜。
于應動工時次第興舉。
所需帑項。
照例分别動支。
該督等、其董率屬員。
悉心妥協辦理。
俾下河民生。
永有裨益。
又谕軍機大臣等、嵇璜奏、湖河宣導機宜、并應疏應修各工一摺。
所言頗有中要之處。
已有旨交與尹繼善、白鐘山等。
動帑辦理。
着再傳谕該督等。
于應動工時。
悉心經理。
務期于下河諸水。
多減一分。
則地方早受一日之益。
此于下河民生。
關系甚钜。
該督等、須慎重妥辦。
不得視為泛常。
草率了事。
所需帑項。
如有不敷。
即于鹽庫項下動支。
仍将辦理情形。
據實奏聞。
○命兵部侍郎觀保、戶部侍郎劉綸、教習庶吉士。
○乙酉。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曰、開泰題參江油縣知縣張永泓阘冗不職一本。
已降旨革職。
張永泓、由直隸教谕。
經該督方觀承、以該員年力壯盛。
留心吏治。
保題升用。
今觀其辦事昏愦。
至以子讦父。
而竟欲将其父責治。
悖謬如此。
則其為教谕時。
庸劣可知。
該督從前何以遽列薦剡。
向來保舉人員。
如犯貪酷重款。
原保舉官例有處分。
其餘以尋常不職參革者。
并未議及。
此等不職之員。
雖與貪酷敗官者不同。
但既膺薦舉。
必素知其才具。
尚屬可用。
不應前後判若兩人。
總緣為大吏者。
以無關考成。
遂不留心稽核。
漸至冒濫。
殊非澄叙官方之道。
方觀承着交部察議。
嗣後各省保題升用之員。
有實系昏庸不職被劾者。
原保舉官。
作何酌定處分之處。
着該部詳議定例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成衮紮布等、辦理厄魯特賊衆事竣。
即領兵剿滅回部。
已降旨令成衮紮布來京。
另派大員前往辦理。
其吐魯番貝子額敏和卓、熟習回人情形。
着先行傳旨曉谕。
俟進兵回部時。
令額敏和卓領兵。
同往辦理。
○丙戌。
谕、據愛必達奏稱、徐屬之沛縣。
于五月中旬水勢驟長。
城内積水漫淹。
現在親赴該縣查勘防護等語。
該縣積年被水。
茲複驟遭淹浸。
自應亟為設法宣洩。
其無力貧力。
亦宜速加撫恤。
現在愛必達、即赴雲南。
而陳宏謀尚未到任。
江蘇巡撫印務。
自屬尹繼善兼攝。
愛必達所有親行查勘。
應行急赈續赈之處。
着交該督。
速行妥協籌辦。
務俾災地貧黎。
不至失所。
以副轸念。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律載鬥毆殺人一條。
均拟應絞。
而案情輕重迥異。
如系彼此互毆緻斃。
正與鬥毆律意相符。
若其人并未還毆。
而逞兇肆毆。
以緻殒命。
其去故殺一間耳。
即如刑部審拟李四毆傷張氏身死一本。
緣張氏索欠詈罵。
該犯拳毆跌地。
複連踢重傷緻死。
張氏因索欠不與而罵。
人之常情。
并未與鬥。
而李四直不欲償其宿逋。
毒毆斃命。
即謂釁起一時。
情非謀故。
顧安得謂之鬥毆殺乎。
嗣後鬥殺案内。
遇有此等情節較重者。
秋審時、俱當拟入情實。
或有類此而情輕者。
即量從寬典。
亦隻可歸入緩決。
斷不應在可矜之列。
庶兇徒知儆。
谳牍漸清。
正辟以止辟之意也。
着通行傳谕問刑衙門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托恩多奏、南巡經過駐跸。
及去秋歉收各州縣。
恩蠲本年地丁錢糧。
先盡小戶分别蠲免一摺。
所奏甚是。
江省乾隆二十一年以前之地丁。
十年以前之漕項積欠頗多。
前經降旨概予豁除。
此等積欠。
多屬大戶。
業已邀恩格外。
現在恩蠲本年地丁。
大戶少占一分。
則小戶多受一分之益。
自應照議查辦。
愛必達已補授雲貴總督。
陳宏謀尚未到任。
着将原摺鈔寄尹繼善。
令其悉心核實辦理。
又沛縣現被水災。
已有旨交尹繼善籌辦。
語雲救荒如救焚。
加恩貴速。
況該處積歉之區。
貧民急須接濟。
未消積水。
亦應設法疏洩。
尹繼善性情纡緩。
平時辦事。
止取得其大概。
便可颟顸了局。
此其向來積習。
此事務宜實心妥速經理。
毋蹈故常。
可一并傳谕知之。
愛必達摺亦着鈔寄。
○又谕、據将軍成衮紮布等奏。
瑪瑺、烏勒登等、分路追趕逆賊尼瑪、紮那噶爾布等打仗。
公明瑞、内大臣博勒奔察等。
追至阿巴噶斯、哈丹等遊牧處所相持等語。
此次分路追剿賊匪。
辦理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