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首領。
其何以饬官方而肅法紀耶。
廷臣等于此等案件。
并不權事理之輕重。
竟爾恣意欺罔。
朦混照覆。
将視朕為何如主。
朕臨禦二十二年。
所辦案件。
内外臣工所共見共聞。
尚敢如此竊弄威柄。
施黨庇伎倆。
朝臣亦可謂有權。
今日檢閱之下。
不勝手戰憤栗。
原拟之蔣炳、着交部嚴加治罪。
三法司、着交部從重嚴加議處。
其與審之九卿科道等、俱着交部議處。
嗣後凡有新案官犯。
無論情實緩決。
概行粘簽聲明。
毋得遺漏朦混。
在京票拟之大學士等、依樣葫蘆。
并不夾簽聲明。
是何意見。
着明白回奏。
○谕軍機大臣等、秋審官犯冊内、參革藩司楊灏。
原以侵扣谷價。
問拟斬候。
今該撫以限内完贓。
拟入緩決。
甚屬悖謬。
已将該撫交部嚴加議處。
九卿科道、并未駁正。
亦已交部議處矣。
楊灏受朕特恩。
簡用藩司。
乃敢侵扣銀至三千餘兩之多。
負恩枉法。
罪無可貸。
監候已屬恩典。
豈得藉口完贓。
更從緩決。
蔣炳奉到此旨。
即率同藩臬二司。
将楊灏親押。
即行正法。
倘洩露風聲。
俾先知覺。
或至自戕殒命。
不及明正典刑。
即令蔣炳抵償。
着即行傳谕蔣炳知之。
仍令具摺由驿速奏。
○又谕、今年秋審官犯内、有原任布政使楊灏一案。
楊灏身為方面大吏。
婪盜數千金。
本系即應行正法之犯。
候秋審時。
斷無不入情實之理。
該撫蔣炳、竟敢将該犯入于緩決。
此非尋常朦混瞻徇可比。
蔣炳已交部嚴加治罪。
着尹繼善普福、前去。
将伊本籍家産查抄具奏。
如有隐匿寄頓。
惟該督是問。
看來蔣炳必慣作弊之人。
字迹更宜嚴查。
尹繼善帶此旨至普福處密告。
即同前去。
○又谕曰。
蔣炳将官犯楊灏一案。
恣意欺罔。
混入緩決。
甚屬乖謬。
着即革職。
富勒渾、補授湖南巡撫。
馳驿赴任。
到省之日。
再将此旨當蔣炳面傳。
即行拏解來京。
任所字迹赀财。
嚴行查封具奏。
毋得稍有洩漏。
○又谕、據雅爾哈善等奏稱、珲齊、額琳沁達瓦複叛。
已行文将軍辦理等語。
厄魯特奸狡性成。
反覆無定。
初降之時。
辦理必須妥協。
即如三格等進剿額琳沁達瓦。
因端濟布告知。
業經招降。
即行徹兵。
原屬率易。
着傳谕雅爾哈善、将端濟布等、從前如何招服珲齊、額琳沁達瓦之處。
查明具奏。
仍速催三格等、将巴圖爾烏巴什、阿巴噶斯、哈丹遊牧賊衆。
奮力擒剿。
毋得玩忽從事。
○又谕、據阿裡衮等奏、沙喇斯、瑪呼斯遊牧。
雅爾哈善等奏、珲齊、額琳沁達瓦遊牧。
俱已降複叛。
看來此等賊人。
心懷叵測。
招降斷不可恃。
總以嚴行剿殺為要。
但此等皆幺<麻骨>小醜。
用兵之道。
莫要于殲厥渠魁。
此時惟擒剿巴圖爾烏巴什、哈薩克錫喇等、當以全師制勝。
不可分兵搜緝。
俟渠魁既獲。
再以餘力舉之。
自難逃于天網矣。
着傳谕兩路将軍大臣知之。
○又谕曰、阿裡衮等奏稱、沙喇斯、瑪呼斯遊牧叛逃。
已傳谕滿福、令其作速帶兵擒剿。
并谕将軍成衮紮布、兆惠等、軍行所至。
嚴行剿殺。
勿以姑息養奸。
着傳谕阿裡衮、如有移至巴裡坤賊衆。
即遵前旨、送往肅州辦理。
再雅爾哈善奏稱、達瓦之弟鄂爾奇達遜、已送往巴裡坤等語。
俟其到日。
即着解送來京。
○是日、駐跸張三營行宮。
○己亥。
谕、秋審官犯冊内、該撫以及九卿科道、共存黨庇婪贓侵蝕之原任布政使楊灏、竟拟緩決、其情實屬可惡。
已降旨分别治罪議處矣。
夫明刑弼教。
乃國家刑政之大綱。
是以臯陶曰殺之三。
堯曰宥之三。
此非古人以仁愛歸其君。
蓋法之所在。
所謂天讨有罪。
罔敢縱弛。
誠有如是者。
近日内外問刑衙門習氣。
不求其情罪之允當。
惟事婦寺之仁。
即如事關倫紀。
必曰釁起尊長。
卑幼并非有心抗拒。
一若其叔若兄、适與其人挺刃相值。
巧其辭說。
為開脫生者之地。
轉以依律科罪為不免過當。
成何政體。
然此猶曰在愚民耳。
至俨然服官從政。
自當知凜遵憲典。
而猶悍然作奸犯科。
此而可寬。
則誰不蔑法營私。
小民将必深受其害。
如楊灏身為藩司。
為阖省屬員表率。
乃侵扣谷價數千兩。
是其肥囊槖者。
皆民之脂膏也。
而遽以限内完贓。
欲貸其死。
夫限内完贓。
姑從末減。
在微員猶或可言。
豈有方嶽大員。
婪贓累累。
而尚藉口完贓。
俾得偷生視息有是理乎。
朕臨禦二十二年。
試問在朝諸臣。
有敢竊弄威福。
能生死人者為誰。
今蔣炳辦理此案。
豈不知事理之不當如是。
其意以為朕于前歲去歲、俱經勾到。
今歲或當停勾。
所有緩決諸案。
未必寓目。
遂将楊灏拟入緩決。
迨至明歲。
則系已準緩決之犯。
便可幸邀寬典。
是其有意朦混。
欺罔徇私。
居心實不可問。
九卿科道、每于秋審棚内。
哓哓緻辯。
不過求寬一命。
或為自己積福地。
而于此等要案。
則無一人見及。
雷同附和。
公為矯誣。
此而不加懲儆。
紀綱安在。
冊内又有鄂寶審拟黜革千總經應鬥、踢傷胡德泗身死一案。
該犯因途遇胡德泗蹲地。
喊其讓路。
胡德泗未經趨避。
并無抗違。
該犯辄用腳踢傷殒命。
其逞強行兇。
即常人亦屬故殺。
千總雖微。
固偏裨也。
讵可以尋常鬥毆論。
而鄂寶乃以事出鹵莽。
情非逞忿。
入于緩決。
亦屬錯謬。
但鄂寶尚屬所見偶偏。
囿于姑息之積習。
非如蔣炳有心作弊可比。
鄂寶着交部察議。
其楊灏一案。
審轉之按察使夔舒、有專辦刑名之責。
乃亦蒙混如此。
着一并交部嚴加議處。
為官相護之锢習。
朕必力革而後已。
再楊灏革職審拟。
系去年九月之事。
去歲即已應入招冊。
且各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