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流。
若恐贻患下遊。
而先事壅遏上流。
必緻騰注潰決。
更為下遊之患。
否則散漫旁溢。
而以鄰為壑矣。
現在五壩洩出清水。
所謂歸江歸海之道。
逐一疏通。
即使過水稍多。
亦當另為設法以達其去路。
豈可遽欲壅遏上流。
坐視河南全省之積困。
亦誰非朕之赤子乎。
即雲東面已開幹河。
可洩歸德等屬之水。
而東南面之幹河不開。
中州仍不免受害。
而七道之水。
仍必分注入淮。
何如豫為下遊籌宣導之路。
使節節深通。
盈科後進。
且相時蓄洩。
操縱得宜。
自不至一時坌集洪湖。
不能容納。
何至為以待來年之說乎。
可傳谕夢麟、尹繼善、白鐘山、嵇璜等、令其速為妥協會辦。
務期豫省明年不緻複罹水患。
以副朕念切災黎之意。
亦不可因有此旨。
遂置洪湖之漲溢于不顧。
而不為通盤籌畫。
置身事外。
另摺批谕聯為一體四字。
所當善為體會。
并谕裘曰修、胡寶瑔、知之。
○癸醜。
上禦洞明堂。
勾到奉天、福建、陝西、情實罪犯。
停決福建斬犯二人。
餘七十九人、予勾。
○谕、甘肅茶商馬元亨、包攬侵欺。
虧缺茶觔一萬七千餘封。
照例拟斬。
現于秋審情實予勾。
但此案内之茶馬大使葉炯、王轲文、系專司茶封之員。
乃聽囑受賄。
虛出實收。
以緻該商任意侵虧。
則馬元亨之罪。
實葉炯等有以成之。
僅照雜犯準徒。
不足蔽辜。
葉炯、王轲文、俱着發往軍台效力。
以示炯戒。
○甲寅。
上幸山高水長。
賜王大臣、及哈薩克使臣等宴。
○谕、今年山東濟甯各屬。
被水成災。
所有應徵地丁銀兩。
業已加恩分别蠲緩。
而漕糧一項。
定例仍須照常輸納。
災黎口食。
未免拮據。
朕心深為轸念。
着加恩将被災較重之濟甯、魚台、金鄉、館陶、武城、本年應徵漕糧。
緩至戊寅年起、分作三年帶徵。
被災次重之滕縣、峄縣、鄒縣、曹縣、單縣、濮州、範縣、臨清、恩縣、夏津、荷澤、城武、冠縣、邱縣、汶上、本年應徵漕糧。
緩至戊寅年起、分作二年帶徵。
其濟甯、魚台、金鄉、滕縣、峄縣、本年帶徵乾隆二十一年漕糧。
一并緩至戊寅年啟徵。
以纾民力。
該部即遵谕速行。
○又谕、前因東省濟甯等五州縣、積水未消。
曾經降旨、将積年民欠銀兩。
及常平谷石。
概予豁免。
其屯軍地畝。
被災情形。
與民地相同。
自宜一體撫恤。
所有臨清衛坐落濟甯、魚台、二州縣境内之屯戶人等、未完乾隆二十一年地丁徵耗等銀、一千四百餘兩。
及積年借欠倉谷、四千九百餘石。
麥本銀、三百餘兩。
俱着加恩一并蠲免。
俾災地軍民。
均沾渥澤。
該部遵谕速行。
○又谕、山東濟甯、魚台金鄉、滕縣、峄縣、等五州縣。
連歲被災。
其積年民欠地丁錢糧。
常平倉谷。
俱已加恩豁免。
而随正徵收之耗羨銀兩。
系備地方公用。
向例不在恩蠲之内。
在被災貧黎。
生計維艱。
既恐不能照數完納。
且正項既已蠲除。
複徵此畸零之耗羨。
不肖胥吏。
藉端滋事。
闾閻仍不免追呼之擾。
着加恩将濟甯等五州縣、積年未完耗銀。
一萬一百餘兩。
一并豁免。
以示體恤災民之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谕軍機大臣等、端濟布奏稱、在羅克倫、孟克圖領、收獲噶勒藏多爾濟宰桑羅布紮、尼瑪、得木齊敦多克等。
将造言惑衆之古隆格、瑪木特、正法。
其戶口什物牲隻。
交送巴裡坤。
羅布紮等送出噶勒藏多爾濟之幼女、派伊屬人照管送京等語。
端濟布此次所辦。
尚合機宜。
從前端濟布招降珲齊、達瓦。
惟事姑息。
以緻複叛。
朕已命兆惠等查明治罪。
今功過相抵。
着加恩寬免。
并傳谕兆惠等知之。
○乙卯。
上奉皇太後還宮。
○詣大高殿、壽皇殿、行禮。
○詣皇太後宮問安。
○還宮。
○谕、昨據開泰奏稱、川省收成豐稔。
已碾米十五萬石。
運交楚省。
以備災地撥用。
今歲豫省、現有江西湖北之米協濟。
災地已為有備。
着将川省運楚米石。
即由楚運交山東。
令該撫酌量分貯。
以資接濟。
自楚至東。
舟楫可通。
亦屬妥便。
該部即遵谕行。
○谕軍機大臣等、據碩色等奏稱、桂陽州盤獲僧人廣傳、帶有護僧榜文一紙。
俚鄙不經。
現饬屬确查根究等語。
此等榜文。
原系無知愚僧。
捏撰傳鈔。
若不查明銷毀。
恐将來展轉滋疑。
别生事端。
着交富勒渾、饬令該屬将此捏造榜文。
俱行查明銷毀。
毋得仍令存留可也。
○又谕曰、車布登紮布奏稱、去年喀爾喀盜竊生事之時。
塔爾拉克沁卡座二等侍衛卓勒和等、被傷身死。
已拏獲為從之恩克等九人。
供出為首起意之托音喇嘛羅布藏阿喇布珠爾等四人。
現在嚴行查拏等語。
喇嘛等起意劫奪。
傷死侍衛。
罪不可逭。
着車布登紮布等、務即擒獲正法。
并傳谕桑寨多爾濟、派伊親信人員。
于庫掄等處密行查拏。
勿令逃脫。
○又谕曰、沙喇斯宰桑三都克、在軍營頗為出力。
今伊遊牧内移。
為得木齊都噶爾等所掠。
殊屬可憫。
着賞銀一百兩。
成衮紮布徹兵後。
即随帶來京。
伊妻子若未被掠。
亦着續送。
此際三都克若顧戀遊牧。
心懷叵測。
自當豫為體察。
如照常行走。
即加以撫慰。
○丙辰。
孝慈高皇後忌辰。
遣官祭福陵。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湖北從前碾運倉谷。
接濟河南。
經碩色奏明、截留湖北漕米抵補外。
俟湖南漕米經過武昌。
再截留十萬石。
以補常平倉谷。
今該撫奏稱、湖南現有溢谷四十七萬餘石。
可令湖北來南領運歸倉。
而湖南漕米。
仍可全數起運北上。
或于明春過淮時。
酌留徐屬等語。
徐屬災地。
屢加赈恤。
連歲俱經截留漕糧。
米石自應充裕。
而豫省頻年被災。
今歲方加赈恤。
現在該省自尚有需米之處。
着将湖北應截留湖南之漕米十萬石。
撥給豫省。
以備接濟。
其應如何轉運分貯之處。
着富勒渾、莊有恭、胡寶瑔、會商妥辦。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曰、刑部定拟恒文家人趙二等、勒索州縣銀兩一案。
其署玉屏縣知縣候補通判趙沁等十五員。
該署督定長、以均系抑勒。
又複自首。
應照例免議為請。
此甚非是。
上司家人需索屬員。
例有明禁。
該州縣等、果能持正不污。
則一面将需索之家人鎖拏。
一面據實禀聞該上司。
聽其懲治。
即或上司袒護家奴。
地方正印官。
亦可直揭部科。
據情實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