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十倍完項。
以為玩帑徇私者戒。
○己未。
谕、發遣吉林人犯。
雖例應分吉林、甯古塔、三姓等處。
此三處皆系吉林将軍所管。
陸續發往至彼。
若拘定原指處所安插。
人數必不均勻。
罪犯聚集一處。
于地方亦多未便。
嗣後由部遣發人犯。
雖指明吉林、甯古塔、三姓地方。
該将軍大臣等、惟查三處所有犯人多寡。
于人少處均勻遣往。
不必拘泥該部原指處所。
一年内、将此三處遣發人犯共若幹、何處安插若幹之處。
按數彙題。
着為例。
○是月。
江南河道總督白鐘山奏、堰盱高寶、臨湖甎石工程。
七月間被風暴沖擊。
業奏準修補。
惟是辦理石工。
以購料為要務。
蓋石質沉重。
采取裝運。
往往遲滞。
緻要工不能速竣。
查石工原有選用舊石之例。
但承辦人員。
往往捏稱斷折破損。
希圖暗中侵肥。
每以舊料抵筭新石。
易于弊混。
今當親查明确。
盡數選用。
再查乾隆十九年、堰盱大工。
剩有石塊。
俱貯沿湖一帶。
兼之節年倒卸之石。
未經撈取。
今水落灘現。
其中盡有寬厚堪用者。
拟一并揀選湊用。
不但節帑。
且興修便捷。
得旨、甚好。
具見留心。
○署江西巡撫兼提督銜阿思哈奏、江西省額設衛守備三員。
衛千總二十五員。
每歲輪半押運。
其不押運者。
直至八月漕船回空。
始派幫受兌。
其中約有半年閑住。
其自愛者。
原知學習騎射。
而苟且偷安者。
以甫從押運回次。
群聚徵逐。
未免技藝生疎。
查臣撫标現兼提督銜。
與南昌鎮同在省城。
拟将此不押運之衛備、千、十四員。
分撥臣标、與鎮标、随營操演。
得旨、應行者。
○閩浙總督楊應琚、福州将軍新柱等奏福州駐防漢軍四旗甲兵。
恩準出旗為民。
并改補綠營糧缺。
臣新柱先經奏準、如綠營原有兵房者。
每名賞搬移銀二兩。
無兵房者、賞賃屋銀六兩。
其窮苦閑散戶口。
每戶賞資本銀八兩在案。
其轉補省會之綠營各兵。
近在同城。
賞銀原足敷用。
惟轉補提、鎮、各外标營者程途水陸遠近不同。
家口多寡不等。
水路雖系灘河。
尚有船隻。
陸路則并無車輛騾馬。
皆須雇夫擡運。
所賞搬移銀。
實屬不敷。
無力者、往往身在外營。
家口留省。
似不得不變通籌辦。
臣等酌議、除搬移賃屋銀。
仍照原議分别賞給外。
其轉補各外标營之甲兵。
家口尚在省城。
及将來應行轉補。
家口須帶往者。
懇恩準照該兵之家口多寡。
每名口、每百裡陸路酌賞路費銀三錢。
水路減半。
所需銀、統于出旗漢軍截曠項下動支。
得旨允行。
○河南巡撫胡寶瑔奏、豫省被災州縣。
蒙格外蠲赈頻施。
災民已有起色。
惟被水之初。
鄉民未知安心待赈。
多有提挈四出者。
當經通行出示。
俾速歸就赈。
并與布政使商議。
饬各州縣、凡本省災民在境無依者。
即詢明資送回籍。
每名、每日給口糧錢十文。
老疾者、暫行收養。
其資送留養錢、知照本籍州縣。
彙入先赈加赈戶口數内。
于應得赈銀下撥還。
其籍隸他省者。
無可撥還。
亦不忍膜視。
均令一體查辦。
惟有籍隸本省之不成災州縣村莊者。
遞回則無赈可領。
而所至既非災地。
亦無從附赈。
該處普濟堂等、亦各有原人定額。
不能附入。
臣等酌議、除少壯聽傭工趁食外。
其老弱疾病者。
九十月天氣尚和。
仍照前分别辦理。
自十一月至正月。
責令地方官收養。
酌量煮赈其普濟堂、養濟院、尚有餘房。
即行栖止。
不敷者、搭蓋蓆棚。
并擇公正裡老、任關糧煮赈等事。
所需糧、于各屬社谷項下開銷。
柴薪、于鹽當充公項下開銷。
俟春和另行辦理。
各俾複業。
得旨、好。
○欽差侍郎裘曰修、河東河道總督張師載、升任山東巡撫鶴年等奏、山東之館陶、臨清、夏津、武城、恩縣、德州等州、縣、衛、運河兩岸民埝。
俱系民築民修。
既未夯硪堅實。
亦不一律整齊。
本年漳、衛、驟漲。
直注東省。
漫缺甚多。
雖即時堵築。
今水落後。
殘損坍塌。
亟應增培高厚。
若仍責之民修。
不免虛應故事。
查館陶東古城民埝漫溢。
業蒙恩動帑修竣。
又查直省永定河堤工。
興修之始。
動用民力。
每夫一名、酌給食米一升。
鹽菜錢五文。
今懇恩亦照此例。
每二人挑土一方、共給米二升、鹽菜錢十文、加之夯硪工價。
每土一方、約銀六分。
委該管河員、地方官查察。
不得草率。
工竣後。
責成地方官、仍照例每年督率民人。
實力修補。
得旨允行。
○山西巡撫塔永甯奏、河東池鹽。
歲供山、陝、河南、三省民食。
近來連年缺産。
今歲春夏雨多。
池鹽倍歉。
僅産七百餘石。
尚不敷配補上年未銷額引。
本年應配鹽五千二十餘石。
雖已奉部議、撥長蘆一千五百石。
其蘆鹽萬不能運濟者。
三省共有八十餘州縣。
鹽臣那俊、兩經奏請買運蒙古鹽接濟。
均奉部駁。
臣業與那俊面商。
會摺奏懇在案。
緣臣既稔悉三省八十餘州縣、民食嗷嗷待哺。
非藉買運蒙古鹽。
無可接濟。
又挽運必由黃河。
轉瞬河凍難運。
不得不将地方急切情形。
據實奏明。
得旨、如此、則汝等一面辦理。
民間方不至食淡。
但無限則不可。
俟部議時有旨。
○大學士管陝甘總督黃廷桂奏、瓜州回民所遺熟地、二萬四百餘畝。
經臣奏明、招佃承種。
官民分收。
随令安西道、就近于五衛地方。
陸續招佃六百八十餘戶。
每戶先後撥地三十畝。
借給耔種口糧牛具等項。
今春督令及時耕種。
嗣因夏間口外陡起熱風。
苗稼不無吹損。
現查收成多寡。
照例辦理。
此外尚有回民未種荒地、一萬九千餘畝。
自應次第經理懇辟。
但屢招乏人。
蓋因地瘠土堅。
耕種匪易。
且俱在熟地下遊。
去水甚遠。
必須其年雪厚春暖。
消化應時。
渠流充暢。
始能引水灌溉。
否即難免歉薄。
似應将此項荒地。
照開墾例、招民認墾。
官止借給耔種口糧。
按年徵還。
至所墾地、先令于熟地接水處開起。
由近而遠。
試種一年後。
如水足有收。
即照民地升科。
查軍興以來。
多有傭工謀食在外者。
應先于此等民人内招墾。
尚有餘地。
再于内地設法招往。
得旨、諸凡甚妥。
○又奏、陝省延、榆、一帶。
本年秋禾被災。
一切赈恤借粜。
需糧甚多。
查甘省甯夏、倉儲有餘。
距延、榆亦不遠拟于甯夏府屬各州縣。
撥米、麥、五萬石。
知會陝撫臣、一有需用。
該道、府、即飛饬挽運接濟。
得旨、甚好
卷之五百四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