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等。
接管轉解。
着傳谕豆斌、于成衮紮布等徹回之索倫蒙古兵内。
選派四百名。
交巴圖濟爾噶勒等帶領。
将馬匹緩行趕送。
到噶勒藏多爾濟遊牧。
加意牧放。
俟将軍等議定駐兵之地。
趕送交收。
途次如遇風霜。
稍為歇息。
諒不至于疲乏。
并傳谕成衮紮布、兆惠、黃廷桂、知之。
○又谕、現在酌議駐兵遇冬。
着傳谕成衮紮布、兆惠、雅爾哈善等。
軍營所有馬匹。
若仍令各官兵自行餧養。
恐多疎懈。
甚至有偷宰等事。
自應官為收查。
按數特派官兵。
擇水草佳處。
加意牧放。
俟進剿沙喇伯勒官兵回時。
撥往辦理回部。
自然膘壯适用。
雅爾哈善、既署理将軍事務。
更當盡心辦理。
将收數若幹。
及牧放處所。
詳悉奏聞。
○吏部議、革職雲貴總督恒文、勒索屬員案内。
甘心賄送之署玉屏縣知縣趙沁等。
應照例分别降調。
得旨、趙沁等十四員。
俱着降一級、從寬留任。
劉岱着銷去加一級。
抵降一級。
免其降調。
恒文案内、雲南被勒買金之永昌府知府佛德等四員。
及被家人趙二勒索之臨安府知府方桂等三十七員。
俱經恒文敗露之後。
始行報出。
與趙沁等勒索情事相同。
均不得謂之自首。
劉統勳審拟免議、非是。
乃刑部議覆趙沁等。
則以應否免議請旨。
而先議覆滇省之佛德等。
遂以劉統勳審題聲明、照例免議完結。
前後辦理不符。
着刑部堂官明白回奏。
其佛德、方桂、各員。
仍着交部、照察議趙沁等之例察議具奏。
○壬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禦紫光閣。
閱中式武舉技勇。
○上禦懋勤殿。
勾到江蘇、河南、山東、情實罪犯。
停決江蘇絞犯二人。
山東斬犯四人。
餘七十四人、予勾。
○谕、内外間刑衙門。
辦理刑名案件。
往往惟事姑息。
一切情罪之應正法者。
苟可巧為開脫。
辄文飾獄詞拟入監候緩決一入緩決。
則每年秋審。
例得屢邀寬宥。
該犯徒負一斬絞之名。
轉得偷生視息。
以囹圄為送老地。
幸遇寬典。
或且安然事外。
坐使冤死者無償命之期。
而刁惡莠民。
益無所儆畏。
近來刑名案牍。
日多一日。
未必不由于此。
即如一毆殺也。
獄成定谳。
必以為曲在死者。
其有事關服制。
以卑幼而傷及尊長。
不曰救親情急。
即曰尊長起釁。
凡若此類。
招冊中不可枚舉。
總以輾轉回護。
曲為之貸。
殊不思人命關天。
必期生死兩無所憾。
若徒為生者力為保全。
則死者不且重被冤抑乎。
将謂生者之命可惜則死者獨非命乎。
在督撫州縣等。
以為如此辦理可使該犯留一線之生。
而部臣定拟。
亦以已成之案。
樂于從寬完結。
不知事關刑獄。
務期情罪允當。
有意從寬。
與有意從嚴。
其為刑罰不中一也。
如今日山東省秋審情實冊内、丁士賢、丁士麟、二犯。
不能查察伊弟丁文彬、造作逆書。
及劉海、劉馬、二犯。
不能查察伊叔劉德照、造作逆詞。
該部均照大逆緣坐律。
拟以斬決。
朕改為監候。
此等關系國家體制。
非殺人抵命可比。
轉可為之原情。
至人命所系朕倍加留心。
獄詞稍涉朦混。
必推究實情。
不稍寬貸。
是諸臣雖欲曲為開釋。
亦終不能也。
且并有明知不能開釋。
而故為一可上可下之語。
以為吾救命之心盡矣。
此何為耶。
不可笑乎。
昔臯陶曰殺之三。
堯曰宥之三。
朕亦何樂而不以宥贳為恩。
但諸臣舉無一執法之人。
則朕轉不得不存廢法之懼。
若果但為積陰德之舉。
則每年不勾到。
即勾到、而于情實者皆不勾。
斯朕之所存陰德。
必較諸臣為大。
而天下政理。
其尚可問乎。
夫馭民之道。
不貴刑治而貴以德化。
吾君臣不能以德化民。
是可愧也。
然德所不能化。
非刑其何以治之。
若徒博寬厚之美名。
因循姑息。
緻奸匪毫無懲儆。
谳獄日益繁多。
豈所論于刑期無刑之道哉。
将此通行傳谕内外問刑衙門知之。
○又谕、據富勒渾參奏蔣炳、夔舒、定拟楊灏緩決一案。
前任藩司崔應階、亦列銜會詳。
請一并交部察議等語。
此奏未免過當。
刑名乃臬司專責。
出入之際。
咎無可辭。
巡撫會同定案。
實為一省統率。
崔應階不過列銜會詳。
執正力争。
非所論于崔應階也。
朕辦理此等案件。
一秉大公。
有罪者固不容稍貸。
而責以所難。
則為有意苛求矣。
其間輕重權衡。
必須明晰昭示。
斷不肯絲毫假借。
崔應階不必交部察議。
○谕軍機大臣等、山東伊家河等處工程。
關系緊要。
鶴年奉到前旨。
應在彼實力督辦。
務期工歸實濟。
迅速奏功。
以除頻年積患。
斷不可因暫時署篆。
稍萌弛懈之念。
俟劉統勳審案完結。
尚需時日。
一切應辦疏浚事宜。
及各工程。
正宜上緊辦理。
所有接到前旨、作何查辦之處。
計程已應覆奏。
何以尚未奏到。
着傳旨詢問。
○又谕、昨命黃廷桂、派撥馬匹。
送至巴裡坤現在阿裡衮帶兵進剿。
着吳達善即赴巴裡坤。
收管馬匹。
料理轉解。
事竣再回原任。
并傳谕黃廷桂知之。
○又谕、明春前往沙喇伯勒、兵丁二千五百名。
共派馬八千匹。
已交黃廷桂等辦理。
今思冬寒之候。
解送維艱。
酌籌人給馬二匹。
合之大臣官員、共五千五百匹。
成衮紮布等、于軍營馬匹内。
挑選二千五百匹加意牧養。
以符人給三匹之數。
而解送之馬。
亦可暫存。
以備辦理回部之用。
是否可行。
成衮紮布等、酌議具奏。
此時八千馬匹。
仍照數豫備。
計解送之日。
伊等即咨行黃廷桂、酌量派撥。
○又谕、昨谕豆斌挑選兵丁四百名。
解馬八千匹。
沿途照看。
似覺不敷。
今又酌減為五千五百匹。
則已足用。
着傳谕豆斌、再派兵丁一百名豫備若成衮紮布等議奏。
仍須送馬八千匹。
行文到日。
豆斌即派兵五百名解送。
○以廣東南韶道沈作朋、為湖南按察使。
○癸酉。
上禦紫光閣。
覆閱中式武舉騎射。
甲戌。
上禦太和殿傳胪。
賜中式武舉一甲李國梁、桂璋、曹龍骧、三人。
武進士及第。
二甲施绶等五人。
武進士出身。
三甲安廷贊等五十二人。
同武進士出身。
○谕曰、楊承曾将朱批摺奏事件。
通信蔣炳。
昨經軍機大臣參奏。
将該員革職。
交部治罪。
今據鄂彌達面奏。
已将該員夾訊。
此未免過當。
該員在軍機處行走。
乃以朱批事件。
通信外省巡撫。
自有應得之罪。
但楊承曾于問候書劄中。
叙入數事。
尚非存心作弊、洩漏重情者可比。
從前在軍機行走、而現任督撫者。
似此信息往來。
皆不能保其必無。
幸未敗露。
則不必深求。
既經查出。
亦不可不治罪耳。
今該員業經自認不諱。
何必更以三木從事。
而刑部遽加以刑訊。
其意蓋欲朕知其無所瞻徇。
而于軍機處交出之人。
加意從嚴。
以博執法不阿之名。
自占地步。
其實所謂刑訊者。
仍以掩人耳目。
豈誠用刑實夾耶。
果使情罪重大。
自不容骩法示恩。
若情節不過如此則士大夫有罪。
辦理亦自有體。
從前曾有犯此者。
成案具在。
自可照例查辦。
若稍存意見。
畸輕畸重。
均失其平。
朕不取也。
○又谕、據正藍旗蒙古都統等奏稱、佐領關得祿、所出員缺。
伊子舍裡等。
年幼不能管事。
請暫停其承襲。
俟伊等及歲時。
再行帶領引見等語。
承襲佐領世職官員。
原不論年歲。
祗宜于未及歲之時。
委員署理而已。
倘因年幼不準承襲。
伊等無俸。
何以謀生。
該旗奏請暫行停襲。
蓋因節省錢糧起見。
實為鄙陋。
即如每年王公大臣官員等。
所給俸饷。
多至數百萬。
尚且不惜。
一年幼官員。
需俸幾何并此節省。
有是理乎。
該都統等如此辦理。
不惟不曉朕意。
亦殊未體朕轸恤旗人之意。
着将此佐領、令關得祿長子舍裡承襲。
于當差之前。
照例委員署理。
将此通行曉谕知之。
卷之五百四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