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
務期堅固平穩。
以便行旅。
○谕軍機大臣等、阿裡衮奏稱、帶兵将阿勒輝等台站。
巡查辦理。
其醜達之兵。
遣回鹽池等處台站。
往來搜剿賊人等語。
鹽池距巴裡坤甚近。
竊掠台站。
不過數瑪哈沁賊耳。
不必将醜達遣回。
即速會兵前往。
朕屢谕阿裡衮、接應滿福。
進剿沙喇斯、瑪呼斯賊衆。
務奮勉速行。
毋少瞻顧。
○又谕曰、富德奏稱、逆賊阿睦爾撒納。
雖已逃入俄羅斯。
而伊犁等處。
藏匿賊黨。
仍須剿殺。
現在喀喇瑪嶺駐劄。
古爾班察爾一帶。
俱安設卡座防守等語。
朕屢經降旨。
令伊等來京。
富德想尚未奉到。
故有此奏。
但逆賊珲齊、額琳沁達瓦、詐稱歸降。
又複逃去。
富德如回兵時。
或遇此等叛賊。
或偵探去向。
相離不遠。
即帶兵剿殺。
富德兵馬駐憩已久。
自屬可用。
若道遠不便。
即徑往濟爾哈朗。
同成衮紮布等來京。
可傳谕富德知之。
○乙酉。
上禦乾清門聽政。
○以翰林院侍講朱圭、充日講起居注官。
○丙戌。
谕、據塔永甯所奏、山西各屬虧空摺内。
稱知州朱廷揚、新舊兩任。
侵虧帑項。
至二萬有奇。
又稱武職中之守備武琏、亦侵虧營項一千餘兩。
由此類推。
其恣意侵蝕而未經查出者。
更不知凡幾。
該省吏治、尚可問耶。
乃塔永甯奏稱、若遽行盤查。
恐通屬驚惶。
必緻贻誤地方政務。
一面剀切曉谕。
速行完補等語。
殊不免有畏首畏尾之意。
且據劉統勳、塔永甯、另摺所奏。
蔣洲案内。
道府勒派情節。
于楊龍文署内。
查出派單一紙。
而太原府知府七赉、複連名作劄。
向各屬催取。
明目張膽。
竟如公檄。
視恒文之授意派買。
更有甚焉。
以緻各屬中之素有侵虧者。
皆無所顧忌。
如朱廷揚、周世紫、皆盈千累萬。
此又與蔣洲之勒派無涉。
吏治至此。
尚不為之徹底清厘。
大加整饬。
何以肅官方而清帑項。
此等劣員。
被勒者情在可原。
不過如滇省被勒諸屬處分而止。
至如楊龍文、七赉、朱廷揚等。
則罪無可逭。
一經審究盤查。
自可立見底裡。
塔永甯何所瞻顧。
而為此調停之奏耶。
七赉并着革職拏問。
交與劉統勳、一并嚴審究拟。
看來清查一事。
非塔永甯所能獨任。
即着劉統勳、會同該撫。
嚴行查辦。
不得稍存姑息。
○又谕、前任山西巡撫明德。
與蔣洲共事經年。
蔣洲侵虧狼籍。
明德豈毫無所知。
今複據劉統勳等奏到、晉省州縣中、侵虧庫項。
竟有至盈千累萬者。
是該省風氣。
視庫帑為可任意侵用。
已非一日。
明德身為巡撫。
察吏是其專責。
乃一任屬員侵帑營私。
至于此極。
實為深負委任。
明德即着都赉傳旨、革職拏問。
遴委妥員、解赴山西。
交劉統勳等、一并審拟具奏。
任所赀财。
并即查封。
永貴在軍營效力年久。
着回至西安。
署理巡撫印務。
永貴未到之前。
着吳士功護理。
永貴所辦軍營糧務。
着定長服滿後、前往接辦。
○又谕曰、德明額為人庸懦。
着革退公爵。
詳閱實錄。
伊曾祖特爾瑚。
亦不過随衆行走而已。
有何勞績。
即如歸宗一事。
亦因谄事睿親王得之耳。
将此公爵、徑行革除。
○谕軍機大臣等、伯格裡之屬下、男女三百六十餘名。
現派理藩院章京索諾穆、解送保定。
着傳谕方觀承、将解到人口。
分給保定、天津、青州、駐防滿洲官兵為奴。
但伊等向不安靜。
若令聚族而居。
恐或滋事。
方觀承當酌量分給。
除伊等夫婦不必拆分離居。
其餘兄弟女侄。
或系親眷。
俱當查明分置各處。
令各該管官兵、留心約束。
○又谕、前據劉統勳、鶴年奏、東省運河挑浚修築各事宜。
鶴年與張師載、定議舉行。
俟劉統勳回工接辦等語。
運河應挑應築工程。
現今水落歸槽之時。
正當迅速興舉。
劉統勳一時尚不能即回工次。
着鶴年即會商河臣。
查勘既确。
速行動工。
不必俟劉統勳到日。
始行辦理轉緻遲誤也。
○又谕、前據碩色奏、辰沅靖道黃凝道、到任三年。
諸事毫無整頓。
難勝監司之任。
今該員來京引見。
看來年力未衰。
或為人未必可信則有之。
尚非不堪驅策之員。
且引見時面詢。
據稱到省見該督時。
該督好言勸慰。
并無申饬之語。
黃凝道是否在任廢弛。
抑或别有劣迹。
着傳谕該督、據實奏聞。
不可有意瞻徇。
亦不得稍存回護之見。
尋奏、辰沅靖道所轄地方。
多系苗疆要地。
黃凝道于興除利弊。
從無禀陳一件。
詢其屬員賢否。
苗地情形。
俱茫然無知。
臣曾面加申饬。
并無好言勸慰。
又該道所轄之綏甯縣、耙沖地方。
出産銅沙。
居民呈請開采。
前撫臣陳宏謀、饬該道查勘。
竟不留心慎重、議準開采。
嗣因有傷田禾。
經臣查明、嚴加封禁。
似此平庸粗率。
實難勝任。
報聞。
○又谕、山西平定州知州朱廷揚、虧帑至二萬餘金。
現據該撫奏、行文直隸、查封家産。
但聞該犯本籍、系浙江紹興人。
可傳谕楊廷璋、速即訪察該犯家居所在。
将伊所有赀産。
嚴行查封以補帑項。
不得稍有洩漏。
以緻藏匿寄頓。
○又谕、明德身為巡撫。
與布政使同事許久。
蔣洲任意妄行一至于此。
何至毫無覺察。
此必有分肥之事。
且該省守令。
視虧帑為尋常。
吏治實不可問。
已有旨将蔣洲、明德革職解交山西、嚴審定拟。
劉統勳等、秉公嚴訊不可稍為回護。
其蔣洲案内各犯。
并現在查出之侵虧各員。
一并令劉統勳等、徹底清厘。
所有各犯監禁晉省。
均須留心防範。
嚴行看守。
倘有疎懈。
令自戕滅口。
不得明正典刑。
責有攸歸。
慎之
○又谕、昨谕成衮紮布、兆惠、富德等來京請訓。
今計算伊等往返日期。
須無誤進兵之時方為妥協。
着傳谕伊等、将現在駐兵何處何時到京及請訓回營能與進剿之時、适相符合否一面奏聞。
一面速行來京如恐稍有遲誤。
現在雅爾哈善、駐劄濟爾哈朗軍營。
或令其就近帶兵前進。
伊等再自京馳赴。
料可追及。
即與雅爾哈善、公同籌議具奏。
○又谕、前谕将伯格裡之妻、送京安插。
所有屬人一百六十餘口。
交直隸總督方觀承、分給天津青州保定、等處。
駐防滿洲為奴。
着傳谕各該将軍城守尉等。
此等厄魯等。
俱系獲罪之人。
若不遵約束。
即正法示衆。
毋得任其脫逃。
○吏部等部議覆、調任河南布政使劉慥奏稱、各省守巡各道、及同知通判等官。
原有兼司水利之責。
即或向無兼銜者。
亦請概兼水利。
凡有幹支河渠。
于冬令水落時。
責令地方官、逐一查勘。
河身有無淤淺阻塞。
堤埝有無汕刷殘缺。
報明該管廳道。
親往勘實。
督率州縣。
于春融撥夫修浚。
河渠一律寬深。
堤埝補築堅固。
或工段綿長。
民力不繼。
酌定請旨。
動項辦理。
倘不實力查辦。
一經水發。
淹及田廬。
先将地方官及廳道查參。
分别議處。
再或因循玩忽。
積久不辦。
緻河身阻塞。
堤埝殘廢。
除參處外、并令分認出資修浚。
應如所請行。
令各省督撫、查明守巡各道、及同知通判等官原兼水利者。
毋庸再行兼銜外。
如該地方有水利而尚未兼銜者。
分别具題。
到日再行辦理。
但各省事件。
責成全在大吏。
凡一切勘修工程。
該督撫應揆度地方情形。
随宜辦理。
不得徒委廳道等官。
仍至有名無實。
将該督撫一并交部議處。
從之。
○禮部奏、十一月二十五日。
恭遇皇太後聖壽節。
廳行慶賀禮。
得旨、是。
照例行禮。
奉皇太後懿旨。
今年停止筵宴。
○丁亥。
谕曰、彭家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