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彭傳笏。
刑部拟入情實。
請旨勾到。
此案彭家屏孽由自作。
罪所應得。
彭傳笏焚毀所藏野史。
實因蒼黃畏懼。
迫于一時。
而子為父隐。
情理尚有可原。
彭傳笏着從寬免勾。
決囚重典。
凡有一線可生者。
朕無不準情酌理。
曲加寬宥。
總之刑名所系。
務期情實允協。
殺之宥之。
一歸于至當而已。
○欽差侍郎裘曰修等奏、豫省應浚之大幹河。
賈魯、惠濟、渦河、巴溝、共四道。
逐段河底高低不一。
上下遊承接處所。
審度地勢。
量為加深。
統計自底至岸。
深六七尺至一丈五六尺不等。
俱分段細估。
其支河應浚者。
北沙、洪溝、兩河。
為支中之幹。
此外大小支河。
共三十餘道。
統照幹河一律辦理。
圖注呈覽。
谕軍機大臣等、據裘曰修、夢麟、胡寶瑔等會奏、開浚豫省支幹各河一摺。
其于河南一省。
自屬通盤籌畫。
但閱所繪圖内。
馮家水口、毛城鋪、二處。
仍有堤岸缺口。
黃水入湖之處。
朕已朱筆圈出。
在胡寶瑔此圖。
或專就豫省繪畫。
與江南情形。
原屬無涉。
就此圖内、兩路現似過水。
則與堵閉毛城鋪之原議不符矣。
或胡寶瑔約略為此圖。
而河堤情形。
本不若是。
亦未可知。
可将此圖寄與白鐘山、嵇璜、令就朱筆圈出之處。
詳悉查明。
現在是否堵閉。
或果過水。
逐一于圖中注明。
簽貼具奏。
原圖仍繳。
再伊等所辦一切河務。
今工程有幾。
何不随時具奏。
以慰懸切。
尋據白鐘山奏、查黃河進水之處。
向由蔣家營、傅家窪、兩道支河而入。
距毛城鋪二三十裡。
今蒙指示。
将兩道支河、改為倒勾。
形勢更為纡折。
又遵旨、本年毛城鋪堅閉未開。
借以束水攻沙。
現在蔣家營、傅家窪、二支河。
俱一律堵閉堅實。
并無堤岸缺口。
亦無過水之處。
至圖内所繪馮家水口。
系在黃河大堤以内。
毛城鋪東南二十裡之地。
坐落洪溝河西岸。
并非通連黃河。
謹另繪圖注呈覽。
得旨、覽奏始慰懷矣。
○又谕曰、納木紮勒奏稱。
進剿哈喇哈巴等處、藏匿之明噶特、烏梁海等。
喀爾喀公品級齊巴克紮布。
帶兵前至阿爾呼特等處。
将賊衆盡行剿殺。
齊巴克紮布、被槍傷腋陣亡等語。
似此奮勇捐軀。
深可憫恻。
着實封公爵。
令伊子承襲。
将其佐領屬人。
另編一紮薩克。
仍賞銀三百兩。
其陣亡帶傷官兵。
查明恩恤。
此次杜爾伯特汗車淩等之屬人。
亦有奮勉者。
并酌量賞賜。
其效力得功官兵。
交部議叙。
仍将頭等得功之人。
優加賞赉。
○戊子。
上詣奉先殿、壽皇殿、行禮。
○谕曰、阿裡衮所出正白旗蒙古副都統員缺。
着永慶署理。
明瑞所出鑲白旗漢軍副都統員缺。
着達桑阿署理。
莽古赉所出正藍旗滿洲副都統員缺。
着永福署理。
額勒登額所出正藍旗漢軍副都統員缺。
着伯成署理。
鄂實所出鑲藍旗滿洲副都統員缺。
着公永璥補授。
夢麟現在出差。
其鑲白旗蒙古副都統員缺。
着鄂岱補授。
○谕軍機大臣等、蔣洲勒派屬員。
彌補虧空。
又将壽陽縣木植、賣銀補項一案。
昨據劉統勳奏到、已于楊龍文署中。
查出勒派銀數清單。
并于經過各州縣中。
提取七赉等連名書劄。
是蔣洲勒派之事。
已确有證據。
但訊之蔣洲、楊龍文、七赉三人。
即可速為審拟、具奏正法。
其各屬繳銀數目。
或有與原單不符者。
與此案定罪之處。
無甚關系。
若必待各員一一到案。
質訊明白。
轉緻稽延時日。
至于山西通省虧空。
昨已有旨、令劉統勳會同該撫查辦。
此又在蔣洲勒派本案之外。
不妨于完結後詳悉辦理。
可将此即行傳谕知之。
○又谕、今日刑部進情實官犯本内。
将原任參将邁斯漢、拟以情實。
去年雅爾哈善等。
派出邁斯漢、帶兵往探兆惠信息。
伊并非中途遇敵。
不能前進。
乃遷延道路。
竟自回營。
因命拏解審訊。
拟斬監候。
複命查其先世、有無陣亡之人。
據該部将伊叔曾祖陣亡查奏。
夫陣亡之子孫。
從寬免死者。
原指尋常罪犯而言。
并非軍法可比。
今邁斯漢帶兵數百。
同往之高天喜。
亦已殺賊百餘。
收其牲隻。
邁斯漢何難奮力前行。
乃聽俘賊虛詞。
即恇怯不進。
爾時若不另派官兵。
接應兆惠。
必至偾事。
則邁斯漢之罪。
雖伊祖父陣亡。
亦難稍逭。
是以予勾正法。
八旗世仆等、若恃祖父陣亡。
派往軍前。
并不效力。
于習俗大有關系。
果其情有可矜。
朕亦必加原宥。
若似邁斯漢失機畏怯。
豈能屈法加恩。
可傳谕兩路将軍大臣等。
通行曉示軍營官兵等知之。
○軍機大臣等奏、八旗滿洲蒙古、每旗有舊營房一處。
每處屋二千間。
每營房派章京一員。
骁騎校五員。
馬甲三十名。
專司稽察。
滿蒙各派參領一員。
輪班稽查。
該旗大臣内。
派一員總理。
設立多年。
未免視為故常。
不甚留心約束。
又派員尚少。
管轄未能周到。
臣等酌議、滿蒙各派大臣一員管理。
每月派參領。
揀選能辦事者二員。
拟定正陪。
帶領引見。
補授營總。
專司其事。
再每營房添派章京一員。
骁騎校二員。
馬甲五名。
嚴行約束。
倘兵丁有不安本分者。
查出呈報該管營總大臣等。
量加懲儆。
如事關重大。
照例治罪。
章京骁騎校等。
三年無過。
給紀錄一次。
六年無過。
該管大臣咨行該旗。
于應升之處列名。
若兵丁滋事。
隐匿不報者。
分别嚴加議處。
該管大臣。
或查辦未周。
亦請交部議處。
至新營房、每翼隻派大臣二員稽查。
亦屬不敷。
請每營房派大臣一員管理。
從之。
○是月。
直隸總督方觀承奏、地方有司編查保甲。
城鄉十戶立一牌頭。
十牌立一甲長。
十甲立一保長。
給用印門牌。
開寫本戶姓名口數。
年齒生業。
如有故絕遷移。
及外來無稽之人。
随時呈報。
即口外地方。
亦設立牌頭鄉長。
逐戶懸挂門牌。
責成道廳并武員、巡查會哨。
乃地方官奉行不能切實。
甚至日久懈怠。
緣戶口遷移存殁。
以及生計經營。
每多更易。
州縣不能數數親查。
稍涉因循。
即成故套。
查州縣保甲。
原有底簿。
向來直隸系按各府州屬。
遴派能事佐貳教職數員。
會同各該州縣。
以次編查。
臣請于來年正月為始。
仍照此法。
至編查既确之後。
應設立循環二冊。
一存州縣。
一交鄉保凡村莊戶口。
生故遷移。
改習行業。
以及外出流寓。
分别開注。
季底将循冊繳送印官。
查對環冊。
改注、發交鄉保。
于下季之底。
将環冊繳送查對。
一循一環。
按季更換。
仍出具并無容留匪類甘結。
自不至有藏奸捏結之弊。
至身充甲保。
即屬官役。
一切事件。
地方官悉惟該役是問。
責懲多而獎賞少。
且往來城邑。
不無勞費。
是以稍能自給。
愛惜顔面者。
不願承充。
請照義倉設立倉正倉副例。
擇其誠實者。
聯名公舉點充。
三年内果能實心稽察。
或優給扁額。
酌加獎賞。
戶口冊籍。
需用紙筆。
于辦公項内酌給。
以免借口派累。
如州縣果能實力奉行。
司道核詳記功。
遇有升調。
聲明保薦。
其奉行不力者。
記過揭參。
得旨、立法止可如此。
行之又在得人。
妥協勉為之可也。
○欽差侍郎裘曰修等奏、查得山東應行疏浚之處。
兖州為要。
曹州次之。
其故皆原于微山一湖。
積水不消。
以緻宣通無路。
相度地勢。
惟伊家河形勢最順。
臣等勘議興工。
将原估十丈河頭。
再行展寬數丈。
并日趕辦。
總期于十一月上旬完竣。
将來此河告成。
微湖積水建瓴而下。
則濟甯、金鄉、魚台、滕縣、峄縣、以及江南之豐、沛、二邑。
普行涸出。
即伏秋盛漲。
不緻壅阏。
臣等再詳求原